4.5.1 主管部门
非塞浦路斯居民在塞浦路斯工作必须获得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颁发的工作许可。
4.5.2 申请程序
(1)雇主向塞浦路斯当地劳动部门递交雇用外国劳工的申请,经劳动局和相关部门审查后,证实该类劳工在当地雇用不到,才可向雇主发放批准雇用外国劳务的证书;
(2)塞浦路斯雇主凭此证书可以向任何国家招募所需劳务;
(3)塞浦路斯雇主招募到合适的劳务后,为劳务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塞浦路斯移民局在审核劳务人员材料并征得塞浦路斯劳动局同意后,发给劳务人员临时工作许可。临时工作许可的期限最长为4年,期满后最多可延长1年,但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劳务人员,其延期不受限制;
(4)雇主将劳务人员的工作许可传真给拟招聘的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持工作许可的传真件和护照到塞浦路斯驻当地使领馆确认,经确认无误后发给劳务人员工作签证;
(5)欧盟成员国的劳务人员可以到塞浦路斯后再申请工作许可;其他国家的劳务人员必须在入境前申请到工作许可,持旅游签证来塞浦路斯后再申请工作许可是非法的。
4.5.3 提供资料
雇主要向劳动和保障部提交一份雇用外国劳务人员的申请表,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经营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员工保险、纳税情况、雇佣合同范本、招聘岗位情况等。
雇主向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递交的主要材料有: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同意雇用外国劳务的证明文件、拟雇用的外国劳务人员名单、无犯罪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