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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3.10.1 环保管理部门

塞浦路斯环保管理部门是农业、农村发展和环境部,下设环境保护局,其下又分为四个处。一处主要负责废物管理,包括固体废物、废弃电池、油料废物、电力电子废物、有害废物、废弃船舶等,同时负责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如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等。二处负责污染物排放管理,主要包括工业生产污染物、屠宰场污染物、橄榄油工厂污染物、采矿采石业污染物、城市污水排放、动物家禽污染物,并颁发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三处负责其他排放管理,主要包括噪音、含氟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并负责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相关工作和环保技术及环保事业发展推动工作。四处负责自然保护和土地使用,包括森林、物种的保护以及土地的使用规划及环境评估。

农业、农村发展和环境部联系方式:
网址:www.moa.gov.cy
电话:00357-22408307
传真:00357-22781156
电邮:registry@moa.gov.cy

3.10.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塞浦路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塞浦路斯环境保护法》,其他相关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3.10.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公众对于环保信息有知情权,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可以向环保部门反应。企业经营涉及到废物排放、污水排放等行为时,需要向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包括环境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废物处理许可证、有害物质排放许可证、气体排放许可证,用水用地许可证等。无证经营将受到处罚,视情节处以1-3年有期徒刑,34200-85500欧元的罚款。己经造成地下水、河床、土壤污染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85500欧元以上罚款,并由污染企业按照环境污染评估报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10.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塞浦路斯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评估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政府开发计划或项目环境保护评估、具体项目环保标准评估、环境噪音问题处置以及沿海综合环境治理。

作为一个旅游国家,塞浦路斯很重视环境保护,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并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后,温室气体排放达标的压力比较大,因此中资企业需要注意节能减排。

塞浦路斯环保法律法规完善,融合了欧盟有关环保的指令及要求,在环保标准上要求严格。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请参考塞浦路斯环境保护局网站。

农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联系方式:
网址:www.moa.gov.cy/moa/environment/environment.nsf
电话:00357-22408900/8907/8909/8971/8910
传真:00357-22774945电邮:info@environment.moa.gov.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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