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塞浦路斯银行业市场准入。自2014年11月4日起,欧元区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正式启动,欧洲中央银行全面承担起欧元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设立事宜,而原塞浦路斯《银行许可证政策声明》不再适用。目前,欧洲中央银行对授信信贷机构在塞浦路斯注册具有最终决定权,但机构申请方也需向塞浦路斯央行提交申请材料,如果塞浦路斯央行认为申请方符合资格条件,将向欧洲央行提交有关评估意见和建议。申请方应尽早与欧洲央行进行协商。
3.9.2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银行业并购监管】对于塞浦路斯境内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收购、控股或增股,必须书面向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提交申请。塞央行执行欧洲三大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监督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以及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和要求,向申请方发放调查问卷,并要求其提供有关信息。
【境内银行海外并购】塞浦路斯境内银行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或者并购海外银行10%以上股份,必须事先获得塞浦路斯银行批准。相关流程执行《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银行机构跨境设立机构或海外并购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