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提供的报告,2017年塞浦路斯腐败感知指数在176个国家(地区)中排名上升至第42位,得分为57分。从与普通民众的日常接触看,塞浦路斯政府及公共行政机构总体较为清廉。
塞浦路斯打击腐败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刑法》、《预防腐败法》、《公众服务法》、《防腐败公约》等。
在塞浦路斯,不论何种形式的腐败(主动或被动,公开或私下)都构成犯罪,处刑最高可达7年监禁并处罚金。
此外,塞浦路斯还加入以下反腐败公约和组织:
(1)《欧洲议会反腐败刑事法律公约》;
(2)uc2的《欧洲议会反腐败民事法律公约》;
(3)1998年以创始国身份加入欧洲议会反腐败国家联盟;
(4)《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
(5)2003年12月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其他涉及相关反腐败的法规还包括《公共采购法》、《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法》等。
塞浦路斯设立有“反腐败协调委员会”,由总检察长任主席,由来自公私领域的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