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贸易主管部门
塞浦路斯贸易主管部门为能源商工和旅游部下属的贸易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塞浦路斯进出口业务、促进外汇增长,为本国市场提供充足的商品和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0357-22867123
传真:00357-22768967
邮件:ts@mcit.gov.cy
3.1.2 贸易法规体系
塞浦路斯是欧盟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由欧盟统一制定,成员国执行欧盟对外贸易政策或经欧盟授权实施贸易措施。塞浦路斯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自由流动,与欧盟外国家的贸易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外,塞浦路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税法》、《国家海关编码法》等。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塞浦路斯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起,开始执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关税水平按欧盟统一税率,对中国没有单独的关税体系。
【进口管理】作为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执行欧盟统一的贸易管理规定,对部分产品进行进口管理。塞浦路斯一直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征收进口消费税的商品主要有:碳氢化合物(汽油、煤油等石油产品)、烟草产品、汽车、含酒精类饮料等。对某些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这些商品包括:农药、动物生物产品、基因材料、电影胶卷、地面卫星站、消毒剂、子弹、炸药、金银钱币、贵重金属、巴塞尔公约规定的有害垃圾、蜂蜜、猎枪、华盛顿公约规定的动植物群等。对于有损于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和环保的商品禁止进口。
【出口管理】塞浦路斯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以自由出口。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发票和相关出口文件,向中间银行提交货物运输文件。但是,按照欧盟有关规定,两用物项、枪支武器、军事技术和装备等出口、中转、复出口、转运都被管制,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产品贸易。
3.1.4 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塞浦路斯根据欧盟标准对动植物产品进行卫生检疫。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欧盟关于从第三国进口活动物及其他动物产品的有关法规。为与欧盟保持一致,塞浦路斯出台了新法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以及从第三国进口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动物检验法及其他有关事宜》。按欧盟法律规定,从欧盟国家进口的活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目的地检验,而不在边界进行检验。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上述产品需符合以下规定:
(1)产品来自第三国、地区、相关国家名单上的机构,授权向欧盟成员国出口的部分国家或机构;
(2)产品符合相关的欧盟动物卫生以及公共健康进口的要求;
(3)提供符合欧盟法律的有关健康证明。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塞浦路斯海关法,海关事务由财政部下属的海关关税司负责管理。其职责为:保护社会环境、防止毒品及其他严禁入境的物资流入国境;负责收取关税和消费税;促进合法贸易以及收集分析贸易统计数据等。自入盟后,所执行的税收及标准与欧盟一致。塞浦路斯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零关税。
【对出口货物的海关管理】塞浦路斯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关税及国内消费税法》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颁布的进出口政令或进出口许可商品目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对于目录内产品的进出口需有相关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方予以放行。
【对工业免税区、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货物的监管】根据《工业免税区法》及《工业免税区关税条例》,塞浦路斯对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进行严格管理。货物运进或运出工业区须持有关税局局长批准并经地方海关官员确认的报关单;运进工业区的货物须出示入境证,并按清关时的税率缴纳关税和国内消费税。工业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免缴关税。工业区加工产品进入塞浦路斯本地市场按其应税价值,以最惠国关税的最低税率(即欧盟成员国关税)缴纳进口关税。
保税工厂产品只供出口。其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及中间产品、包装材料等可有条件地减免关税。
保税仓库有政府建立的,也有私人建立的。私人保税仓库需交17100欧元的初建费和34200欧元的年许可费。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无需缴纳关税、难民税及消费税。进入市场按清关进口税率缴纳关税、难民税及消费税;如用于出口、复出口,则免缴。
【对出入境旅客的海关管理】外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如携带的个人物品不超过以下限制,可免附加税和国内货物税。烟草制品:200支卷烟,或100支小雪茄,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酒精饮品:超过22度的烈性酒1升,或加强型葡萄酒或有汽葡萄酒2升,或无汽葡萄酒2升;香水制品:50克或250毫升;现金3000欧元以内。出境禁止携带文物及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