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许可制度
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后,根据欧盟的要求对招标采购程序作了修改,制定了《公共供应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法和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对工程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一般原则、招标公告、评标过程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外承包商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如财务和经济状况证明、技术实力及工程质量证明等。如果国外承包商存在产权或债务纠纷、曾在承包工程中出现过重大技术失误、曾被法院裁定有公司违法行为、向招标方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则会被限制或禁止参加投标。
3.12.2 禁止领域
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塞浦路斯没有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特别的禁止领域。但目前部分政府项目为欧盟资助项目,因此要求承包企业为欧洲公司或来自已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国家的公司。
3.12.3 招标方式
塞浦路斯工程项目招标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超过75万欧元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自然人和经济实体都可以参与投标。
【限制性招标】75万欧元以下的项目可使用限制性招标,即招标文件只发给有限的投标商,投标商最少要有5家,最多不超过20家。
【谈判招标】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完成招投标。特殊情况一般指时间原因、技术条件、招标项目与既有项目存在一定的延续性等。
投标者必须按照标书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交到标书中规定的地点。工程项目发标方按照一定的技术和经济原则进行评标,并将评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后即可公布招标结果,并与投标方签订项目合同文件。如果其他未中标者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审核局申请复议,招标审核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招标结果是否有效,招标方和未中标人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向塞浦路斯法院提出诉讼。
塞浦路斯相关法律没有禁止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但是外国自然人能否参加某个具体项目的招标,需要看该项目的具体招标要求。目前参与塞浦路斯工程项目招标的普遍都是企业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