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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投资入籍收紧附属申请人定义

✏ 更新于2022年6月1日,将会影响大龄子女、年轻父母及兄弟姐妹

附属申请人定义修正前后主要变化:(1)针对18至30岁子女,增加“就读”及“共同生活”的要求,即对大龄子女的经济依赖要求更为严格;(2)父母年龄由55岁调为65岁;(3)主申请人的兄弟姐妹不再是附属申请人。


修正后附属申请人的定义如下

  1. 主申请人的配偶;
  2.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3.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18至30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在公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就读,且主要由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
  4.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女儿,年龄在25周岁以下,且与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并完全由其提供经济支持;
  5.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身体或精神障碍,且主要由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
  6.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年龄在65岁以上,且主要由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

修正前附属申请人的定义如下

  1. 主申请人配偶;
  2.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18岁以下子女;
  3.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18岁到30岁之间受经济资助的子女;
  4. 此条故意留空,方便对比时正好对得上相应的序号;
  5.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18岁及以上心理或者生理不健全,受经济资助的子女;
  6.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55岁以上受经济资助的父母和祖父母,但父母或祖父母的配偶未满55岁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
  7. 申请人或其配偶年龄在18岁到25岁之间,单身,无子女,受经济资助的兄弟姐妹(血缘上的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收养的兄弟姐妹关系);
  8. 申请人或其配偶年龄在18岁以下,单身,无子女,受经济资助的兄弟姐妹(血缘上的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收养的兄弟姐妹关系),但是他们需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提交申请。

《2022年多米尼克投资入籍修正案23号法规法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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