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对金融业投资的准入没有特别的规定,类似于成立一般的公司。
多米尼克对金融业经营的监管法律比较完善,主要有:
(1)“国际金融组织法”,1988年4月实施,1991年5月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是对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和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等国际金融机构加入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2)“金融服务局法”,2008年12月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 金融服务局的建立,包括金融服务局的组建、目标、主任的指定、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职能、金融服务局主任的职能及权力;第二部分许可证,包括许可证要求,规定对没有获得许可证而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将罚款50万东加元,如拒不改正继续从事金融服务业务将追加罚款每天5000东加元。规定对没有获得许可证而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经理将罚款25万东加元,或执行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拒不改正继续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将追加罚款每天2500东加元。从事金融服务的任何机构有配合金融服务局随身检查机构业务账本、账目和记录的义务,如不配合,有关人员将被罚5000东加元或6个月的监禁。第三部分 信息收集。第四部分 执法。第五部分 通则。
(3)“金融情报机构法”,2011年12月实施。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情报机构的建立和功能、保护责任、年度报告和年度预算等。
(4)“证券法”,2001年实施;“证券会计和财务报告规则”,2015年12月实施。主要规定从事证券业务及其报告的有关规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多米尼克对金融业监管的主管部门是金融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