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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投资公民法简介

多米尼克内阁部长根据多米尼克国籍法第1:10章第20条,制定2014年第37号法令,规范多米尼克投资公民的规定。
多米尼克国籍法第1:10章第20条(点此可见国籍法英文版
第20条的翻译如下
(1)部长可以根据本法或者宪法第七章做出常规或者特别的裁量:
(a)规定与公民身份有关的任何规定
(b)任何要求注册的或授权被注册的
(c)在效忠宣誓和登记宣誓时,对效忠宣誓做管理规范
(d)任何人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给予任何要求的或授权的通知
(e)在本法的规定下,取消或者修改被剥夺国籍者的入籍归化证书,或者类似的情形
(f)领事办公室或者类似的多米尼克官方机构对多米尼克公民在国外出生或者死亡的登记
(g)在没有建交的国家,领事馆人员,外交官,外国服务机构或者多米尼克部长的代表对多米尼克公民在国外出生或者死亡的登记
(h)申请人申请注册费用的收取和退回,包括以下所有文件的费用:在本法规定下的任何注册,任何宣誓,任何证明,宣誓效忠,和通告、证明、命令、入境许可副本及以上文件的副本,以及类似的文件。

(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须服从众议院的否决
多米尼克国籍法第1:10章第20条的规定给予了内阁部长极大的裁量权,所制定2014年第37号法令是最新的多米尼克投资公民护照法令,该法令主要规定了投资公民的很多操作细节,包括规范、费用和推广等很多方面,从这个法令可以看出政府对投资公民项目的支持及重视。政府专门制定D4表格INVESTMENT AGREEMENT,规范投资及款项的收取,其用心可见一斑!以下是政府收款账户:
Government of Dominica
Economic Citizenship Account
Account No. 115003026
National Bank of Dominica
64 Hillsborough Street
Roseau, Commonwealth of Dominica
Swift No. NCDMD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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