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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格林纳达财政部主管格林纳达经济和贸易事务,其职责是充分发挥计划和管理作用,利用目前的资源,为本国、地区和国际性机构提供金融和经济服务,主要负责国家预算、债务管理、资源流动、现金运作、税收管理以及对公共和私人行业的政策支持。除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部门外,下设国家税务局、海关和中央统计办公室。

3.1.2 贸易法规体系

格林纳达主要的贸易法规有:1994年第35号《公司法》(Company ActNo. 35/1994)、1996年《国际公司法》(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ct,1996)、《公司经营法》(Company ManagementAct,1996)、《公司注册法》(Registration of Business Act)。上述法律对在格林纳达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的登记、经营至清算以及贸易争端的解决进行了一系列规定。1995年第7号GCT法令、1994年第36号《所得税法》和1992年第36号《印花税法》对企业税务登记和纳税进行了规定。1999年第37号法令(SRO 37/1999)之《投资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法》,对在格林纳达投资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申请关税消费税等减免、货物原产地证明及对特别商品进、出口税及许可证等进行了规定。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格林纳达作为CARICOM、CSME以及OECS成员国,遵守成员国之间以及组织对外(古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多米尼加等)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所有协议。同时按CBI、CARIBCAN、Cotonou协定开展与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家的贸易往来。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格林纳达标准局作为格林纳达国家法定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1989年第6号法令颁布的《标准法》,就进出口商品方面作了如下规定:对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进出口货物,格林纳达标准局有权对其属性、质量、尺寸、等级、保质期、原产地及其他性能进行抽检或测试分析,并对涉及货物生产方法、程序、加工指南、相关数据和商标、包装及广告内容等进行审查。未达标准的出口货物,标准局通知格林纳达港务局和海关给予禁止出口、销售或贴注标签。进口货物的商标必须符合格林纳达标准商标的要求,不可导致误解或与他国商标相类似。对于强制性标准,如提供格林纳达标准局认可的原产地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结果报告,进口货物予以放行。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格林纳达1999年第37号法令(SRO 37/99)和1960年《海关法》的相关条例对进出格林纳达口岸的所有物资、船泊、飞机和人员等的监管和征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海关法》同时规定了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共同市场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以及许可证制度;另规定了具体的停靠码头、登陆点和检查站。格林纳达海关作为财政部下属部门,按照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和征税。

格林纳达海关征税的税率按照加勒比共同体统一税率征收。法令规定所有来自加勒比共同体以外的进口货物,须按货物CIF价征收5%-40%的进口税(CET)。如经政府投资部门审批核准,对鼓励类项目所需设备及物资的进口可获关税减免。海关同时对进口货物按CIF和CET合计值征收25%(加共体成员国来源货物按CIF值)的一般消费税(GCT)。政府批准项目可免除此消费税。另外,海关根据1993年4号法令和1996年5号及15号法令,对所有进口货物按CIF价征收5%的海关服务费(CSC)。格林纳达关税税则可登陆其海关网站查询(www.grenadacustoms.com)。

主要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大米,42.25%;面粉,10%;水泥,48.75%;钢筋,36.25%;冰箱,56%;空调,56%;电视机,38%;汽车,25%(GCT税率:新车20%,二手车60%;另再征环境税:新车和5年内二手车2%,5年以上二手车30%)。

对于货物错误申报,海关将处以5倍于货值或10万东加勒比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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