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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3.4.1 优惠政策框架

对于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格林纳达政府均给予优惠政策。同时,对于来源于加共体成员国、英国等的投资企业,格林纳达承诺免除双重征税,并按与加共体成员国、英国、美国等签订的双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在投资、征用赔偿、资金返回和争端解决方面,为来自于上述国家的投资者给予平等、公正和无歧视性的待遇。但格林纳达1983年《投资优惠法》规定,投资企业不享受双重优惠政策。

【财政激励法令,Fiscal Incentives Act(FIA)1974】主要规定经批准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款注销和加快折旧方式,在生产经批准的商品时,得到原材料、设备、机器、零配件等在进口环节税收和内购消费税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减免。

【投资激励法,The Investment Code Incentive Law 1983】主要赋予财政部长在经内阁会议同意情况下,对批准外资企业资金汇回来源国、免除外资企业用购置土地作为投资的手续费、免除所得税、提高工厂和机器、宾馆建筑折旧率等方面的权力。

【宾馆业资助法令,Hotels Aid Act 1954】具体规定了从事宾馆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在宾馆建筑、设施材料进口或内购时的关税免除或抵扣的要求和申请程序。

【共同对外关税,Common External Tariff(SRO 37/99)】此法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旅游业,在进口机器、设备和运输设施及生产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运动娱乐设施等给予的关税减免。

【一般消费税法令,General Consumption Tax Act(GCT)7/95】主要涉及当地为制造和旅游项目给予的投入和服务,享受在政府消费税方面的减免。外商投资旅游业和制造业等,可享受10年免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制造业所需进口的机械、运输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除交纳5%的海关手续费外,其余全部免税。

3.4.2 行业鼓励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在格林纳达鼓励投资的行业有:

(1)服务业:旅游、信息通讯技术(ICT)、离岸金融服务、健康卫生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机械车间服务(Machine Shop Services)、观光/出租车服务、洗衣和干洗服务等;

(2)制造业:胶片生产、出版与印刷、手工艺品、农业加工、轻工业等;

(3)农业:新鲜水果和蔬菜、捕鱼和养虾、园艺、水产养殖、水栽种植、可可、肉豆蒄、肉豆蒄衣和其他香料、种苗、草药和有机生产、畜牧业等;

(4)船舶及游艇业、水上运动项目、室内外运动项目等;

(5)格林纳达政府为保护渔业发展,规定在格林纳达领海从事捕捞的渔船船主必须是格林纳达公民或加勒比国家公民,从事捕捞及出口的公司必须以格方控股的方式进行合资或合作。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最多只能占到49%的股份,且捕捞不得使用渔网。

3.4.3 地区鼓励政策

格林纳达没有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的特殊区划。据了解,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个别地区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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