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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3.6.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格林纳达1999年第15号《劳动关系法》和1999年第14号《就业法》对劳资双方的关系给予了明确规定。

《劳动关系法》主要内容:雇员年龄在12周岁以上的,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书面雇用合同;合同可以包括试用期相关条款;合同须列明姓名、日期、报酬与计算方法、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中断情况、法律规定的终止协议、纪律要求等内容;禁止雇用16岁以下童工;18岁以下雇员必须登记并提供身体检查;不同行业工种每周、每日工作时间限制不同,通常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周日和公共假日不得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加班,工作日加班给予1.5倍工资,周日或节假日给予2倍报酬;工薪按月、年计薪的,每月不少于一次支付;按小时、日或周计薪,或计件、计量工作,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付薪,临时工原则上按日支付;合同终止7日内付清各项薪酬。

国家成立工薪监管委员会,制定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部长批准公布,每3年审核一次。违犯以上有关规定者即构成犯罪,处以罚款、监禁或两者并处。

正常合同终止,必须提前进行书面通知,并给予适当终止补贴。解聘雇员,必须有合理原因。无合理原因的解聘,雇员有权在3个月内向劳动专员投诉,未果向劳动部长投诉,可由仲裁法庭裁决,不公平解雇,雇主需给予一定赔偿。

雇员工作期间,可享有申请年度休假、婚假、产假、病事假等的权利。按1983年第14号《NIS法》和1994年第33号《国家保险法》规定,所有在格林纳达公司的雇员必须每月按工资或薪水的4%,雇主按付给雇员工资或薪水额的5%缴纳国家保险金(NIS)。

3.6.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按格林纳达1978年第30号《外国人和英联邦居民就业法》规定,在平等前提下,如果外资企业确实需要从其母公司或本国输入劳务工人或特殊岗位以弥补当地劳动力不足,如总经理、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等关键性管理岗位,可以使用外籍员工。但所有外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均须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和许可1年有效。未经许可,不得在格林纳达工作,违犯者构成犯罪。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为政府服务人员和赴格林纳达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免予办理工作许可。

3.6.3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林纳达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生效。双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30日,应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并于上述期限终止前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互免签证协定》并不能赋予中国公民在格林纳达工作的权利,相关人员应取得格林纳达工作签证,否则可能面临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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