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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3.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格林纳达目前的税收体系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实行属地税收管辖制度。直接税由所得税和财产税构成,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如进口税、一般消费税,对从事国际贸易和消费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征收。间接税占总收入的60%以上。现行间接税(如一般消费税)以多种费率征收,以体现消费者不同的责任。

3.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格林纳达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公司所得税】按公司年净利润的30%缴纳。但如企业获得批准,可获减免。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6万东加元的独资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雇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30%。

【财产税】根据购置土地及建筑物的不同用途,按财产市场评估价,征以0.1%-0.5%不同税率的财产税,其中农业用地及地面建筑物在获得批准后可以享受免税。

【财产转移税】土地进行销售或转移,销售额2万东加元以上的部分,格林纳达公民按5%,非公民按10%的税率交纳。

【一般消费税(GCT)】凡进口货物或服务,或出售货物或服务均须缴纳消费税。税率有以下几类:当地制造业、长途电话,10%;宾馆、餐馆,8%;其他服务,5%;进口货物,25%,按货物的CIF价加GET总额计征一般消费税。来自加勒比共同体的进口货物,只按CIF征收一般消费税。另规定部分商品或服务以及GIDC审核批准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免消费税或给予零税率。

【印花税】年总收入超过11112美元以上的部分,课以0.25%-0.5%不等的税率。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格林纳达还征收国家保险金、国家重建税、外国人土地拥有税、代扣税、机动车购置税、机票税、旅馆税、机场建设费等。

【增值税】从2010年2月1日起,格林纳达政府正式开征增值税(VAT)。长期以来,格林纳达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关税和国内消费税等,随着国际关系的改善和国际货物关税税率逐渐降低的趋势,为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格林纳达政府自2009年开始对国家财政和税收体制进行了系列改革,开征增值税即为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格林纳达VAT 作为新税种, 将取代原国内消费税( GeneralConsumption Tax)、航空机票税以及机动车辆购置税,通过对所有进口商品以及商品和服务在中间环节增加的价值予以征收。平均税率15%,部分商品和服务如酒店住宿和潜水运动按10%税率征收,手机通讯服务税率则为20%,面粉、糖、大米、牛奶、鱼、汽车燃油、民用水、定额民用电、农产品等约16类商品给予零税率优惠,医疗服务、教育、国内交通等近10种商品或服务免除增值税,对制造业的水泥、钢材和木材三种商品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

执行增值税后,商品或服务平均税负从原来GCT的25%下降到VAT的15%。商品价格相对下降,但由于税收面加大,同时格林纳达政府对汽车、香烟和烟草制品、酒类制品等进口商品补充征收9%-50%不等的消费税(Excise Tax),政府税收将得以稳固和增加。

2013年4月,格林纳达政府在财政预算报告中表示,重新审查增值税体系,考虑对本地购买的产品与进口产品实行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发展,格林纳达政府还宣布,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将沙子、水泥、屋顶材料、钢材、木材、建筑用砖等产品的增值税降至5%;在上述期间内,还免除价值低于40万东加元的建筑服务增值税。此外,自2013年5月1日起,新一届政府也开始对制造业的增值税体系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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