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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格林纳达投资发展公司( Grenada Investment DevelopmentCorporation,GIDC)是格林纳达政府专门设立的国有投资和工业发展促进机构,负责政府优惠政策的实施,为本国和外国在格林纳达投资提供便利服务。主要职能有:提供市场、经济和贸易信息,从事测试和标准化服务,支持项目开发和融资,提供出口带动和投资便利服务。

GIDC受理外商在格林纳达投资的申请,批准外商在格林纳达设立企业,同时为政府鼓励性项目办理优惠和免税审核。公司由总经理负责,格林纳达财政部指定相关政府人员成立公司董事会,不定期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为支持投资企业的经营,除GIDC外,格林纳达还有其他一些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如:国家开发基金会、格林纳达开发银行、格林纳达财政部经济事务办公室、格林纳达国际金融服务局(GIFSA)、格林纳达旅游委员会、格林纳达工商会、格林纳达雇主联盟、格林纳达电信业监管委员会等等。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格林纳达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投资法,但为鼓励外商投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和税收扶持的相关规定和法令,主要有:《财政激励法令》[Fiscal Incentives Act (FIA)1974],《投资激励法》(The Investment CodeIncentive Law 1983),《宾馆业资助法令》(Hotels Aid Act 1954),《共同对外关税》[Common External Tariff(SRO 37/99)]以及《一般消费税法令》[General Consumption Tax Act(GCT)7/95]。

据了解,目前格林纳达没有关于禁止、限制投资行业的规定,对各个领域的外来投资持欢迎态度。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格林纳达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特殊要求。对离岸金融机构,要求不能与当地企业共同经营,除办公用地外不能购置其他房产。对于按法律要求的程序并购当地企业,没有特别限制。

目前,格林纳达无反垄断(包括经营者集中)的相关立法,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机构。格林纳达为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与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ECS)成员国,其竞争立法、执法与CARICOM和OECS的相关政策密切相关。格林纳达根据加勒比共同体2001年修订的共同体条约第8章,对竞争政策与消费者保护作出规定,受限制的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虽未明确规定并购控制,但存在一个兜底条款。新修订的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条约未对竞争政策作出专门规定,只是要求各成员国应执行共同的竞争政策,并强调各成员国应促进通信与信息技术领域的竞争。据了解,格林纳达无计划单独制定竞争法,也不再单独设立竞争执法机构,将根据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安排,在关于竞争政策的草案达成一致后,提交议会表决。目前,如果确实发生了限制竞争的行为,格林纳达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加勒比共同体或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进行调查。

3.2.4 BOT方式

据了解,目前格林纳达没有关于BOT的相关规定,但格方表示允许以BOT方式到格林纳达投资,并可就投资内容、特许经验年限等问题进行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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