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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差饷(Rate)

2.5.1概述

差饷是根据《差饷条例》(香港法例第116章)的规定,对物业单位的拥有人及占用人征收的税项。主要是按征税地的房产价值或租值,抽取一个比例的款项作为地税,是香港特区政府向香港境内房地产业主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性质与内地房产税相类似,只是不论是否出租或是自住用途的物业,其差饷计算方法和税款没有差别。

2.5.2税收优惠

《2019年差饷(豁免)令》(2019年第28号法律公告)宣布所有物业单位获豁免缴交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差饷,但豁免以每季1,500港元为上限。

(1)豁免评估差饷

下述物业单位,或其部分,均获豁免评估差饷:

✱ 农地及相关建筑物;

✱ 用作与农地或农务作业相关用途的新界住宅建筑物;

✱ 位于新界指定地区内,并符合规定面积、高度和类别等准则的村屋;

✱ 为供公众作宗教崇拜之用而建成,并完全或主要作该用途的物业单位;

✱ 坟场及火葬场;

✱ 政府、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或财政司司长法团所拥有并占用作公共用途的物业;

✱ 由政府所拥有并由公职人员凭借其受雇而占用作住宅的物业;

✱ 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所拥有并由政府占用作公共用途的物业;

✱ 军事用地;

✱ 若干新界重建村落物业单位;

✱ 平房区或临时房屋区内用作住宅用途的物业;

✱ 其评估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订明款额的物业。

(2)豁免缴纳差饷

下列类别的物业单位获豁免缴纳差饷:

①完全或主要供公众作宗教崇拜之用的所有或部分物业单位,但不包括根据《差饷条例》第36(1)条获豁免评估差饷者。(此条文豁免并非特别为此用途而兴建的物业。)

②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其代表所占用作公共用途的物业单位或其部分,但不包括根据《差饷条例》第36(1)条获豁免评估差饷者。(此条文豁免由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占用而非拥有的物业。)

③政府所持有并由公职人员凭借其受雇而占用作住宅或留待作此用途的物业单位或其部分,但不包括根据《差饷条例》第36(1)条获豁免评估差饷者(此条文豁免并非由政府拥有而用作政府宿舍的物业。)

2.5.3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5.3.1纳税人

除豁免评估的物业外,香港所有物业均须评估差饷。而香港持有物业单位的拥有人及占用人为差饷的纳税人。

“物业单位”(Tenement)指作为个别或独立的租赁或持有单位或占用,或根据任何特许而持有或占用的土地(包括有水淹盖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部分;

“拥有人”(Owner)指直接从政府取得的物业单位的持有人(不论是根据租约、特许或其他形式持有),或物业单位的直接业主,或该等持有人或直接业主的代理。

对于工业装置,任何人藉任何工业装置而占用,该人亦须当作为该物业单位的占用人,并须缴付所评估的差饷。

在某些情况下,可把两个或以上物业合并评估差饷。合并物业的占用人或任何一名占用人或拥有人均为差饷纳税人,有责任缴纳合并物业的差饷。

如果物业是出租,缴交差饷的责任则由双方所订的租约条款决定,一些租约指定由租户缴交,另一些租约则可能规定租金中“包差饷”,即由业主缴交。

2.5.3.2征税范围

(1)物业单位

除建于新界乡村的村屋及由新界原居民拥有的丁屋(香港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香港相关需要评估差饷的物业,包括私人物业及公共房屋,均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评估差饷。

(2)工业装置

①凡任何土地(包括有水淹盖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构筑物由任何人藉任何工业装置而占用,在该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被如此占用的范围内,该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须当作为一个独立物业单位,不论该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其他情况下是否属物业单位;

②就确定该物业单位应课差饷租值而言,该人藉以占用该物业单位的工业装置,须视为该物业单位的一部分。

“工业装置”(Plant)包括电缆、渠道、管道、铁路轨道、电车轨道、油箱、工业装置或机械的固定座架及支撑物。

(3)作展示广告用途的土地

①凡使用土地作展示广告用途的权利,已租给、保留给或以其他形式授予土地占用人以外的人,又或土地并未占用作其他用途,而租给、保留给或以其他形式授予土地拥有人以外的人,则就差饷而言,在符合下面第②款的规定下,该项权利应当作为一个由当时有权享有该项权利的人占用的独立物业单位。此外,就《差饷条例》第7及7A条而言:

✱ 为征收差饷而对该独立物业单位估价时,计算租出后可预期得到的租金,应视同租金将会包括当时其可供独立物业单位占用人展示广告用的任何构筑物或标牌的价值相当的适当款额在内一样,即使该构筑物或标牌是由占用人提供,或是在上述权利租给、保留给或以其他形式授予后才提供;

✱ 为征收差饷而对该独立物业单位所在的土地估价时,土地按照上述权利而用作展示广告所引致的价值或增值,不得计算在内。

②上述独立物业单位,一旦出现以下一种情况(以先出现者为准),即视为开始存在:

✱ 在行使上述权利下架设构筑物或标牌;

✱ 依据上述权利而展示广告。

③就《差饷条例》第24条而言,在行使第①款所述权利下而将任何构筑物或标牌架设、拆除或更改,须视为对物业单位作出结构性更改。

④凡土地暂时或永久用作展示广告,或用作架设展示广告的构筑物或架设与展示广告相关的构筑物,但除此之外并无占用该土地,而第①款亦不适用,则准许将土地作此用途的人(如未能确定此人是谁,则土地的拥有人),须当作占用该土地,并须按照如此使用土地的价值就该土地缴交差饷。

⑤凡因被占用作其他用途而须评估差饷的物业单位,暂时或永久用作展示广告,或用作在其上架设展示广告的构筑物或架设与展示广告相关的构筑物,而第①款亦不适用,则就第7及7A条评估物业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而言,须包括土地因作该用途而产生的增值在内。

⑥凡有任何广告在土地上展示,而第①、④及⑤款均不适用,则就差饷而言,该广告须当作为一个独立物业单位,并须犹如第①款所指的独立物业单位一样为征收差饷而予以估价。

“土地”(Land)包括构筑物、围板、框架、柱杆或墙壁。

2.5.4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2.5.4.1计税依据

(1)评估基础

差饷的征收及估值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差饷的计算,是先由差饷物业估价署为每项物业计算应课差饷租值,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是估计物业在指定估价依据日期作出租用途时,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

应课差饷租值是评估差饷的基础。《差饷条例》第7(2)条对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有以下说明:

“……须相等于在下述情况下物业单位按年租出可合理预期得到的租金:

①租客承担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饷及税项;

②业主承担支付地税、修葺费用、保险费,以及维持该物业单位于能得到该租金的状况所需的其他开支。”

应课差饷租值是物业单位在公开市场出租时估计可收取的年租。“假定租赁”是惯常做法,并有法律案例支持,应课差饷租值就是假定物业以其实际状况空置出租,并获业主和租客双方同意订定租赁,然后依据物业出租后可收取的年租而估算出来。评估租金时,必须假设业主愿意承担维修费用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责任,将物业单位维持于合理的状况。这意味在评定应课差饷租值时,无需理会一般的失修情况。然而,无法修复的严重失修、或只有耗费不菲才能修复的情况,则应加以考虑。应课差饷租值是参考同区类似物业于估价期间租金的市价,按照物业的面积、位置、设施、质素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整而计算。假如楼价上升,租金会跟随上升,应课差饷租值亦会随之而上升。

另外,对于不在差饷估价册内但须评估差饷的物业单位,估价署署长可随时作出临时估价。这做法主要适用于新落成物业单位,或曾进行结构性更改的物业单位。

(2)评估日期

有关“差饷估价册内划一估价水平”的条文于1981年修订,规定在确定应课差饷租值时,必须参考一个指定日期,即“估价依据日期”当日的租金水平。在该日之后租金的一般变动,并不在考虑之列,因此随后的租金升跌都不会影响应课差饷租值水平。近年,估价依据日期均定为10月1日,新差饷估价册的生效日期则为翌年的4月1日,即2019/20年度差饷估价册的估价依据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

(3)估价方法

估价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是评估物业差饷的最常用估价方法。

①参考租金的估价方法(租金比较法)

大部分物业的估价均可参考其租金资料。当有关物业或相类似物业的租金资料在公开市场可供参考时,而这些资料符合应课差饷租值的法定定义,或者无须作出有损其可靠性的重大调整,则依据这些资料进行估价便是最理想的估价方法。

②参考收支数据的估价方法(收支法)

如没有租金资料可供参考,或须分析有关业务的收支数据,作为占用人租用该物业时愿意付出租金的指标。评估物业时须假设占用人有赚取利润的动机,并假设其业务不可在其他物业经营。这种估价方法一般应用于公用事业设施、酒店、电影院等。

③参考建筑成本的估价方法(建筑成本法)

这个估价方法适用于一些较少出租,因而通常没有租金资料可供参考,且收支法又不适用的物业单位。香港采纳这个估价方法来评估油库、高尔夫球场、康乐会所及其他类似物业单位的差饷。

2.5.4.2税率

以2019/20财政年度而言,差饷征收率为5%。

2.5.4.3计税方法

物业的应缴差饷则是以应课差饷租值乘以一个百分比的差饷征收率计算:

差饷=应课差饷租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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