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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3.1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香港未针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定不同的制度。非居民纳税人凡在香港进行商业活动,仍需为其业务申请商业登记证,其后便需要按时就业务完成纳税申报和纳税责任及保存相关记录,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措施与居民纳税人一致,请参阅3.2章。

3.3.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香港未针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制定不同的税收管理安排。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定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请参阅3.2章。

3.3.3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7月公布了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账户资料,并每年与账户持有人所属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该资料。香港特区政府在2014年9月表示支持实施该自动交换资料机制,随后展开本地相关立法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根据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机制,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义务,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则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需根据尽职调查程序,辨识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账户或是其控权人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账户。该等财务机构须每年收集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这些账户的相关资料,香港税务局会定期将相关资料发送至该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同样地,来自于香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也会向香港税务局发送香港税务居民在当地的相关财务账户信息。根据安排,香港税务局已于2018年年底前将相关财务资料与内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第一次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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