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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法律责任

4.8法律责任

目前暂无明确的转让定价调整罚款规定。然而,如果有偷税避税嫌疑,最高可在没有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安排欠缴税款的基础上,处以3倍罚款。

针对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能提交主体文档或本地文档而没有合理解释的,则将会被处以第5级罚款(即50,000港元),并且可能需要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拟备以上文档。如未能遵守法院的要求,纳税人将被处以第6级罚款(即100,000港元)。

符合提交规定的纳税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国别报告申报或通知,则可被处以第5级罚款(即50,000港元),此外还可在确定罪责后持续期间每一日(不足一日作一日计算)另处罚款500港元。若纳税人没有遵守法院的要求,则可被处以第6级罚款(即100,000港元)。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若在国别报告或通知中提供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或者在国别报告中遗漏重要资料等事项,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会对违法的报告实体做出刑罚。刑罚可能包括:

(1)如经简易程序定罪,将处以第3级罚款(即1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或

(2)如经公诉程序定罪,将处以第5级罚款(即50,000港元)及监禁3年。

国别报告相关的罚则和处罚条款同样适用于报告实体所聘用的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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