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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关联交易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当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2)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为关联财产转让(动产或不动产,不包括财务资产及无形资产)、关联财务资产交易、关联无形资产(例如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及其他交易(如关联劳务交易)。

4.1.3关联申报管理

香港税务局在2019年1月公布了新的公司利得税报税表(BIR51)及附加表格,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香港纳税人须在BIR51和转让定价附加表格S2中披露和确认关联交易信息及转让定价文档合规情况。

其中,香港纳税人须在BIR51中提供以下信息:

(1)填写该实体主要业务对应的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编码;

(2)确认该实体:

①在评税时期内是否与非香港税务居民关联方进行交易;

②是否已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适用于本评税时期;

③于本评税时期内是否属于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具有国别报告申报义务的跨国企业集团。

如纳税实体符合上述①至③项任意一项描述(即确认为“是”),则必须填写转让定价附加表格S2,申报以下内容:

⑴与纳税实体发生关联交易的非香港税务居民关联方的税收管辖地;

⑵该实体是否需要准备总体档案(即主体文档)与分部档案(即本地文档);

⑶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包括:

①预约定价安排的档案号码;

②纳税实体是否按照该预约定价安排填写BIR51;

③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否有任何重大变化;

④预约定价安排下的关联交易总额。

⑷确认纳税实体或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是否已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通知,如未提交则需填写所属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信息。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请参阅3.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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