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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预约定价安排

4.4预约定价安排

4.4.1适用范围

6号修订条例发布后,预约定价安排机制按《税务条例》的50AAP款执行。在此之前,香港预约定价安排机制仅以香港税务局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8号》(以下简称“DIPN48”)为指南,而6号修订条例亦沿用DIPN48中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主要内容,但对部分内容作出了更新或修订。

香港预约定价安排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了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价协议机会,是香港税务局与一个或多个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缔约国(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签订的,在既定期间内针对一系列关联交易适用转让定价方法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适用于以后年度的相关交易,也可适用于该安排订立前的一段时期。对于涵盖期间起始日早于安排订立日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前提是该安排不增加香港纳税人在6号修订条例下评税或补加评税的时限届满后的纳税义务,也不减少其在6号修订条例、任何税收协定或安排下提出反对、申请豁免或申请更改评税的时限届满后的纳税义务。

因此,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已签署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香港纳税人与缔约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且根据协商程序进行。香港纳税人包括应缴纳利得税的位于香港的居民企业和在香港拥有常设机构(例如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香港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香港纳税人与香港税务局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一个其他境外税务机关签署)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两个或以上境外税务机关签署)。此外,DIPN48对预约定价申请的关联交易金额作出了不同的最低限定,具体如下:

(1)每年关联购销交易金额为8,000万港元;

(2)每年服务提供交易金额为4,000万港元;

(3)每年无形资产(例如特许权使用费)交易金额为2,000万港元。

在以下情况下,香港税务局局长可以拒绝作出预约定价安排:

(1)香港纳税人并非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且没有或拒绝联合提出申请;

(2)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相关费用未清缴;

(3)局长认定可以据此作出拒绝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理由。

4.4.2程序

DIPN48指出香港预约定价安排主要有7个不同的步骤,具体如下所示:

(1)预约定价意向书

提交预约定价意向书,并与税务局讨论预约定价意向书,如果税务局对预约定价意向持积极态度,纳税人可提出预约定价正式申请。若需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程序,纳税人需要递交预约定价安排意向书,并向税务局提出进行预备会谈来讨论预约定价安排成功的可能。在预备会谈上,所要讨论的事项通常包括关联交易的背景、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范围、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所需的信息,以及附带问题(如法律问题、税收协定问题、避税问题)。

(2)预备会议

香港税务局在预备会谈上对预约定价安排意向持积极态度,纳税人可提出正式申请和解决附带问题的意见裁决请求书。同时,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时,纳税人的关联方需向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另一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平行申请。

(3)预约定价申请

提交正式的预约定价申请和解决附属问题的预见裁决请求(如需)。

(4)分析/评估

香港税务局审核和评估申请,索取更多信息,获取专家意见,解决附带问题。

(5)磋商/协议

香港税务局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关联方的税务当局磋商预约定价中的条款,和纳税人商议,如果协商程序失败,纳税人仍有可能与当地税务主管当局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6)起草/执行

若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就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各方将起草并签署一份预约定价安排协议书,并执行该协议书的安排。

(7)监控和续签

预约定价安排生效后,纳税人通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来说明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遵循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根据情报交换相关规定,缔约方税务主管当局也可能获得该报告。当纳税人实际经营结果不在预约定价安排所规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下,报告需要详细描述为使其遵循预约定价安排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安排而作出的补偿调整。根据变化影响程度修订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期内均遵循预约定价安排,并且预期未来经营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则纳税人可以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方式、程序和评估与初次申请类似。续签后的定价方法与期初可能会有所不同。

香港纳税人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费用按香港税务局人员处理申请用时计算,总计不得超过500,000港元。此外,申请人还需承担香港税务局委任独立专家研究关于申请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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