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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征收税收管理机构

3.1.1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的最高管理层由局长、两名副局长和五名助理局长组成,税务局局长同时被法定委任为印花税署署长及遗产税署署长。截至2018年4月30日,香港税务局共有2889个职位,分布于局长办公室和六个科别。部门职系人员(即评税主任、税务主任及税务督察)的职位有749个,负责处理税务事宜;其余2140个职位属行政和后勤职系人员,为香港税务局提供行政、信息科技和文书的支持。

税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是根据《税务条例》第3条成立。委员会的主席为财政司司长,秘书由税务局副局长出任,另有4名委任委员。委任委员中只能有1名政府人员。委员会独立处理各项获得授权办理的事宜。

税务上诉委员会。税务上诉委员会于1947年根据《税务条例》第65条的规定成立,委员会由1名主席、6名副主席及73名委员,主席及副主席须为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人士组成,而所有成员均须由行政长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委任。

联络小组。联络小组于1987年由会计界及商界自行成立,目前,联络小组有六个协会成员,包括美国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国际财政协会香港分会、香港律师会,以及香港税务学会。参与联络小组的会议的还有香港银行公会、香港亚洲资本市场税务委员会及香港工业总会。税务局局长及数名其他政府官员可能会以与会观察员身份出席联络小组的会议。

3.1.2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香港税务局

表30 香港税务局

科室 负责内容
部门行政 人事、总务、办公室设施、会计
局长直辖科 上诉、税务研究、税收协定、慈善捐赠、投诉、内部稽核、特别任务、表格及服务
总务科 资讯系统、培训、咨询服务、文件处理、文件发送、税务档案、评税(物业税─联名和法团拥有)及覆查(利得税─独资经营、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
第一科 评税及覆查(利得税─法团及合伙)
第二科 评税(薪俸税、利得税─独资经营、物业税─独资拥有、个人入息课税)
第三科 收税、税务巡查、遗产税、印花税、商业登记
第四科 实地审核及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税务局局长可以授权其他主任代为执行若干法定职务;但是某些情况下,必须是税务局局长亲自履行职责,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被认为不正确而又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必须补缴税款及加收罚款,罚款的数额就只能由税务局局长或税务局副局长亲自评定。

香港行政长官负责主要政府官员如税务局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评税主任及税务督察的职务任免。

(2)税务委员会

税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如下内容: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所采用的报税表格或格式;机械及工业装置折旧的每年免税额比率;有关申请退款及减免的程序、提出税务上诉的程序及各项获授权处理的事宜。

(3)税务上诉委员会

税务上诉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团体,负责就税务上诉作出裁决。上诉人或局长如不同意裁决可提出申请,要求委员会就某法律问题呈述案件,以取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意见。

(4)联络小组

联络小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论坛,旨在讨论各种税务事宜,并向政府反映业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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