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香港特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除特定行业和登记费用外,现行香港税制,主要是就个人或企业取得来源于香港的营业利润、薪金和租金三类所得征税。香港特区政府未就销售环节或资本增值方面征税(如没有增值税等),即在商品全部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基本上都不征税。另外,香港一般不会对股息和其他资本性所得课征税收。
香港现行税制体系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主要税(费)种如下:薪俸税(Salaries Tax)、利得税(Profits Tax)、物业税(Property Tax)、差饷(Rate)、印花税(包括额外印花税)(Stamp Duty and Special Stamp Duty)、博彩税(Entertainment Tax)、应课税品(商品税)(Dutiable Commodities)、酒店房租税(Hotel Accommodation Tax)、飞机乘客离境税(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车辆首次登记税(First Registration Tax) 、商业登记费(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目前,香港的主要税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及其附例《税务规则》(Inland Revenue Rules)。《税务条例》制定于1947年,历经多次税项修订后,仍保持简单(Simple)、低税率(Low Tax Rate)及地域来源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的征收管理特点,并被视为香港税制的重要优点之一。
香港的税法条款,对重要的地域来源原则并无详细、可直接援引的规定。香港主要依靠普通法(Common Law)和判例法(Case Law)的原则执行,以适用案例中法官的判决来明确日后在税收管理执行时适用的原则和范围。
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下列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规则及规定。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则及规定的细节可浏览律政司提供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目前香港主要的税收条例如下:
表3 香港主要税收条例
条例 | 参考 |
博彩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108章 |
应课税品条例 | 香港法例第109章 |
遗产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111章 |
税务条例 | 香港法例第112章 |
差饷条例 | 香港法例第116章 |
印花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117章 |
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140章 |
储税券条例 | 香港法例第289章 |
商业登记条例 | 香港法例第310章 |
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330章 |
酒店房租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348章 |
香港最近三年的重大税制变化总结如下:
✱ 2019年4月1日——2018/19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改动,纳税人须向税务局提交更多资料及填写补充表格。补充表格适用于下列公司:申请利得税两级制的公司、需在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下的香港公司、税务局已作事先裁定的公司、与非居民企业进行交易的公司、根据税务条例第16B条扣除研发开支的公司、扣除能源效益建筑物装置开支的公司,以及其他享有优惠税制的公司(包括船舶拥有人、专业再保险人、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
✱ 2019年2月27日——2019/20年度财政预算案公布一系列的税务宽免措施,包括合资格保险业务(包括海事保险)宽免一半利得税。2019年2月20日——《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通过:所有在香港经营、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及离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规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资产的交易享受利得税豁免。此外,合资格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受利得税豁免。
✱ 2019年2月20日——《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通过:公司如遵循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将金融工具按公平价值准则(即市场价格)入账,可向税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选择将其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致,即其金融工具已变现所得及尚未变现所得的利润或亏损均为应课税的利润或可扣除的亏损。公司如选择了此税务处理方法,便不能撤回,并在其作出选择的年度及随后的所有课税年度有效。
✱ 2018年11月14日——《2018年税务(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通过:允许企业购置环保装置的资本开支,由目前分五年扣税改为全数在一年内扣税。
✱ 2018年10月24日——《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通过:企业的本地合资格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符合资格的首200万港元B类研发费用,可享受300%加计扣除,余额也可享受2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不设上限。A类研发费用可获100%扣除。条例还对外部和内部研发需满足的条件作出规定,并规定获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工业知识。如香港纳税人以特殊方式把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须在香港课税。
✱ 2018年7月4日——《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通过: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税基侵蚀与转移利润”所制定的措施的4项最低标准(包括打击损害性的税务措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订立国别报告的规定,以及改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及将转让定价规则(包括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文件规定、常设机构定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利收入等)纳入《税务条例》。
✱ 2018年6月20日——《2018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通过:扩宽购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资本开支利得税抵扣范围,更新知识产权的定义,以涵盖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及植物品种权利。
✱ 2018年3月21日——《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通过:利得税两级制,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实施。每个集团首200万港元的利润利得税税率降至8.25%,其后的利润所得则继续按16.5%征税。利得税两级制只适用于合资格企业,受有关条件限制。
✱ 2017年6月28日——《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通过:旨在通过给予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利得税减免,吸引飞机租赁商来港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具体为从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取得的合资格利润将适用8.25%的利得税税率。此外,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从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获得的租约付款的应税所得,定为租基(即租约付款总额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的款额)的20%(实际税率为1.65%)。同时,该法案对合资格的飞机出租商、飞机租赁管理商、飞机租赁活动及飞机租赁管理活动需满足的条件提出了相关规定。该法案于2017/18课税年度生效。2016年6月22日——《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通过:为共同申报准则在本地实施订立法律框架。法案通过意味着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须遵守共同申报准则下的尽职审查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合规的新客户开户程序,现有账户的矫正程序则须于2017年12月31日(针对高值账户)及2018年12月31日(针对其他账户)前完成,2018年需要向相关税务局申报相关金融账户信息。2016年6月20日——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格更新并生效。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通过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事宜做出行政安排。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在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应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原可适用于相关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纳税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换函所做行政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双方完成换函程序之日起生效执行,适用于所有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包括2016年4月15日之前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基于上述安排,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格也做了相应的更新,该表格从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生效。
✱ 2016年5月26日——《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通过:根据该条例草案,为吸引外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企业财资中心,并向集团公司提供集中的财资管理服务,对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财资活动提供利得税优惠,具体为合资格财资中心从特定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业务所取得的合资格利润将适用8.25%的利得税税率。同时,该条例草案对合资格的财资中心需满足的条件提出了相关规定。另外,该条例草案明确,在香港经营业务的集团内部融资就某笔资金收取属利息形式的款项会被视为应税所得,即使该笔资金是在香港境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