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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业税(Property Tax)

2.4.1概述

在香港,物业指土地及建筑物。物业税是香港税务局向在香港拥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的税款。现行的《税务条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物业税。

特别指出的是,香港的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物业,就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如果没有租金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在计算应缴物业税时,还要考虑该物业收入是否需要按个人入息税和利得税的评税方法(例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如获得香港税务局的批准,就该租金收入豁免缴纳物业税,而应缴交利得税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从该“租金收入”中扣除维修费和装修费,若该物业是按揭的,还可以扣除按揭利息)。

2.4.2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条例》,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减免税:

(1)政府及领事

如果物业的拥有人是香港特区政府,则可豁免缴纳物业税。

此外,根据《领事关系条例》,拥有物业的海外国家机构也可豁免缴纳物业税;但这豁免只适用于实际作为领事事务用途或领事馆职员住所的物业。然而,由于这些物业没有租金收入,所以自1983-1984课税年度以来都没有应评税值。这项豁免也就没有实际效用。

(2)法团

法团是指根据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任何有效成文法则或成立章程而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职工工会。

法团在香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经营业务,而须就其拥有的物业收入缴纳利得税。不过,假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拥有人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减应缴付的利得税。多缴的物业税将被退还。

除上述安排外,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因出租或分租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豁免缴付该物业的物业税,并缴纳利得税。若该法团并没有申请豁免,其已缴付的物业税在获得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可在应缴利得税中抵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不得因为已提出豁免申请或已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而假定豁免已获批准。关于利得税申报的内容,请参阅上文2.2利得税部分。

根据《税务条例》第25条(a),法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豁免缴纳物业税:

①来源于该物业的利润须是经营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的一部分;

②该物业须由该拥有人占用或使用以产生应课利得税的利润。

只要能够持续满足相关条件,法团就可以继续获得豁免征收物业税。虽然《税务条例》第25条(a)列出了法团豁免物业税的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条例》第25条主要是允许个人将所缴付的物业税用来抵扣其应缴利得税。

(3)会社与行业协会

会社和行业协会均为彼此互助互利的团体,所以会在若干特定情况被视为从事业务而需要缴纳利得税。若这些团体需要缴纳利得税,便可豁免缴纳物业税。若这些团体不需要交纳利得税,则必须缴纳物业税。然而,如果有关物业是这些团体的营业场所,则不会有实际的物业税。

(4)其他

根据《税务条例》第87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豁免任何人、办事处或机构缴付应征收的物业税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第88条规定,任何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均获豁免缴纳物业税。

2.4.3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4.3.1纳税人

纳税人为在香港拥有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的定义,“拥有人”指名字已登记在土地注册处的人,包括:

⑴土地注册处之登记拥有人;

⑵实益拥有人;

⑶终身权益拥有人;

⑷按揭人(即借款人);

⑸管有承按人(即承受抵押权并管有财产的人);

⑹拥有相应土地业权并就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收取租金的人;

⑺为了购买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向根据《合作社条例》(香港法例第33章)注册的合作社付款的人;

⑻在须缴地租或其他年费的条件下持有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人;

⑼(就公用部分而言)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8条注册的法团,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部分的使用权收取金钱或金钱等值的代价的人;

⑽拥有人的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如拥有人为公司,而其业务为拥有和出租物业,是可申请豁免缴纳物业税,因为租金收入已在公司的利得税中申报(参阅2.4.2税收优惠部分)。

《2010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了《税务条例》第2条中“拥有人”的定义,把业主立案法团(依据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业主自行进行大厦管理事务的社会法人组织形式)确认为公用部分的拥有人,并扩展至包括收取大厦公用部分租金的人士(例如大厦管理公司)。同时加入“公用部分”的定义。香港税务局一直认为业主立案法团是楼宇公用部分的拥有人,须为该大厦申报公用部分的租金收入和缴税。修订案为此惯例提供清晰的法例支持。它同时授予业主立案法团和收取公用部分租金的人等同拥有人的税务责任。

2.4.3.2征税范围

香港税务局在每个纳税年度按照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向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物业税。

若土地和建于其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拥有人相同,该土地和建筑物则无须分开评税,否则需要分别评税。

“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涵义。《税务条例》第7A条把涵义引伸至包括“码头、货运码头及其他构筑物”。构筑物的一些例子有:墙壁、水坝、广告招牌、灯箱、油站等。这也包括建筑物内的公用部分。除了为考虑第5(2)条订明的税项豁免外,“建筑物”应包括建筑物的任何部分。

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的定义,“公用部分”是就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而言,具体来说是:

⑴指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整体,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拥有人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

⑵包括《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附表1指明的建筑物部分((a)段所述的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者除外)。

物业税还包括暂缴物业税的评税,以该纳税年度前一年的应评税净值实额为依据,并与该纳税年度前一年的评税一并计算。

有关物业税的豁免目前有多项法例条文,其中最常见的是物业收入由需要计征利得税的法团赚取的情况。

2.4.4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任何座落于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就该等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15%的标准税率缴纳物业税。

应评税值是依据实际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下同)申报计算。因此,物业税的评税也包括暂缴物业税。评税的方式亦配合个人入息税和利得税的评税方法。

2.4.4.1计税依据

物业的“应评税净值”(即计税依据),是以“应评税值”(扣除拥有人同意缴付及已支付的差饷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后)减去20%作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其它费用如地租及管理费都是不能扣除的。该年应缴交物业税包括该纳税年度物业税减去上一年度已缴交的暂缴物业税,再加上下一年度的暂缴物业税。暂缴物业税只属估计数额,一般以本纳税年度的应评税净值为评税标准,用以计算该年度暂缴的物业税。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出给拥有人的代价而确定。代价(包括金钱或金钱等值项目),如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转手费、支付给拥有人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以及由住客支付的拥有人开支(例如:修理费)。在计算“应评税净值”时,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额,须在收回的年度视作代价计算。

租约超过一年而整笔支付的转手费,可在租约期内或由租约开始日期起计3年内(以较短者为准),按月平均摊分,即按最多36个月来计税。

虽然应评税净值是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但由于以扣减法定的扣除修葺及支出方面的特殊免税额代替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故所征收的物业税未必能真实反映物业获得的实际入息净额。

然而,符合资格的个别人士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扣除按揭贷款的利息。

凡有二人或多于二人是任何物业的联权拥有人或分权拥有人,每一个拥有人的身份都应被当作为唯一拥有人,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包括提交报税表及缴交税款[第56A(1)条]。此外,这项条文并不免除任何人根据本条例须承担的任何义务,亦不影响联权拥有人或分权拥有人各自之间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第56A(2)条]。

2.4.4.2税率

物业税按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2019/20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为15%。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年度财政情况,可能会对税率进行调整。

2.4.4.3计税方法

物业税是按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征收。应纳物业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物业税=应评税净值×标准税率应评税净值=物业使用权应收的代价-可扣除项目

可从应评税值扣除的项目包括:

(1)差饷

凡拥有人同意缴付物业的差饷,该拥有人所缴付的差饷可从应评税值中扣除第5(1A)条。不过,1997年7月1日之后某些物业的应缴地税则不可扣除。

(2)修葺及支出免税额

在确定应评税净值时,可扣除修葺及支出方面的特殊免税额。该免税额为物业应评税值的20%,而物业应评税值是:包括追讨收回的租金(如有的话)及已扣除不能追讨的代价及差饷(如有)。

表18 计算物业税计算公式及相关《税务条例》

应评税净值计算公式 《税务条例》的有关条文
物业使用权应收的代价 第5B(2)条
  加:追讨收回的租金 第7C(2)条
  减:不能追讨的租金 第7C(1)及(3)条
  减:拥有人缴付的差饷(不包括地税) 第5(1A)(b)(i)
应评税值  
  减:20%标准免额(修葺及支出免税额) 第5(1A)(b)(ii)条
应评税净值  
  乘:15%标准税率  
物业税  

由于物业拥有人已享有20%的法定免税额,便不能再提出扣减实际支出。因此,地租、楼宇装修费、收租费、大厦管理费、保险费和按揭贷款利息均不可扣减。

符合资格并已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物业拥有人可在计算个人入息课税时,申请扣减其为购买物业而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除了租金外,一切为换取物业使用权而付予拥有人的代价均须包括在应评税值内,包括租约转手费(即在签租约时租客付给拥有人的整笔款项)。

按金并非租金收入,所以不需在报税表上填报。

当物业第一次租出时,拥有人可能要缴付暂缴物业税。任何已缴付的暂缴物业税,可在该年度的已评定物业税中扣除,任何未抵减的余额,则在下一年度的应付暂缴物业税中扣减,再有余款,便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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