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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Salaries Tax)

如个人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则该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详见下述“2.3.1.2征税范围”相关内容)。如果是非香港受雇,则仅就在香港工作所取得的收入缴纳薪俸税。

2.3.1居民纳税人

2.3.1.1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香港没有关于薪俸税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判断标准。考虑到香港薪俸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因此,个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纳税人不作为是否征收香港薪俸税的唯一判断标准。

2.3.1.2征税范围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个人于相关纳税年度内的受雇收入计算。以下两种收益,为薪俸税相关的应税收入:

一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

二是从香港企业或公司获得的退休金收入。

与其他香港税制的基本征收范围一样,只有以上收入是“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才需要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

(1)香港雇佣合同

如个人受雇于香港公司,其从受雇工作中取得的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

①仅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工作

如所有雇佣服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履行,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可以申请全部豁免缴纳薪俸税。

在决定一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个人如在有关纳税年度(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无论在逗留香港期间内是否工作,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如有)可以视为“境外收入”并申请全部豁免缴税。

②在香港和香港以外的地区均有职务或工作

如个人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履行部分雇佣服务而获得收入,而该收入已在当地缴纳性质与香港薪俸税类似的税款,个人可就该已缴纳当地税款的收入部分申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即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收入豁免)。

然而,新修订的《税务条例》规定自2018/19应税年度起,上述根据第8(1A)(c)条申请收入豁免将不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在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或安排的地区(即“有安排地区”)履行雇佣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若纳税人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在“有安排地区”履行雇佣服务而取得收入,该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就该收入而缴纳的当地税款申请税收抵免。

在申请收入豁免或税收抵免时,纳税人需要提供当地的完税证明。

(2)非香港雇佣合同

来源于香港的受雇收入,既包括来源于香港雇佣合同的收入,也包括来源于非香港雇佣合同但因在香港工作而取得的受雇收入。一般情况下,如果以下三个因素同时存在,香港税务局会接纳该雇佣合同为非香港雇佣合同,但香港税务局保留针对个案考虑其他因素的权力:

✱ 雇佣合同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点不在香港;

✱ 雇主并非香港税务居民企业;

✱ 薪金不在香港支付。

欠缺以上任何一个因素,该合同大多数会被视为香港雇佣合同。

对于非香港雇佣合同,个人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香港薪俸税,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豁免征税。获得豁免征税的收入,通常是按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停留的天数计算。另外,如个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在香港工作,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可以申请全部豁免缴税。

“收入”一词,包括各种来源于雇主或他人的收入和额外奖赏或补贴(通常指可换取金钱的非货币奖赏或补贴),包括雇员的其他福利,雇主提供住所,股份认购权,旅游补贴等等。

凡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税收入。股份认购权的收益,只有在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仍须申报缴纳。

另外,还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董事袍金(即董事费),其来源是根据支付公司的管理及控制所在地点来决定。

关于退休金,如果支付退休金的基金是在香港管理及控制,而该退休金(政府的长俸除外)是与在香港提供的服务有关,这些退休金收入便须缴交香港薪俸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香港应缴薪俸税的情况大致有如下几种:

✱ 如果个人是在香港受雇,则无论其是在什么地方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而需要缴纳薪俸税。

✱ 如果其不是在香港受雇,则属于在香港工作的所得需要缴纳香港薪俸税。

✱ 如果其完全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工作(政府人员、海员及航空人员除外),则不论是否在香港受雇,相关收入均可申请全额豁免缴纳薪俸税。

✱ 如果任何人在任何纳税年度于香港到访停留不超过60天(“到访香港”指短暂或临时停留。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的工作基地是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或香港居民的工作基地已经转至香港以外的地区以及必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则其偶尔停留香港就一般会被视作“到访香港”),则可不计算在该段时间提供的服务,判断其为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务”。

2.3.1.3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内的应课税入息计算。个人有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均需要在香港缴纳薪俸税。该收益包括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薪金、工资、佣金、花红及额外赏赐和退休个人所收取的退休金,均须课税。

雇员的其他福利也可能需要在香港缴纳薪俸税,例如:获雇主提供住所时,住所“租金价值”将被计入雇员的应评税收入内。

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以扣除相关纳税年度的允许扣除项目和免税额,详见下述“2.3.1.4税收优惠”相关内容。

另外,香港税务局在个人报税表提交后数月内出具评税通知。一般情况下评税通知会要求纳税人分别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一月至三月期间分两笔支付薪俸税(内地个人所得税,雇主需要在发放工资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一般情况下,在每年评税期间香港税务局还会根据上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估算并收取下一个年度的暂缴薪俸税。

因此,纳税人在香港首次缴纳薪俸税时,应缴纳税款金额约为年度税负的两倍,这可能给不少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现金流压力。但自第二年应税年度起,由于当年税款(大部分)已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暂缴,缴付税款对纳税人的现金流影响也就相应减少。

(2)税率

每年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去年经济情况和财政收入,在财政预算案中适量地调整下年度各项税率,免税及扣除额,甚至退税上限等。

①累进税率(一般来说,累进税率适用于中等和低收入个人)

表13 累进税率

2018/19及2019/20应税年度的税率应税收入实额(已扣减免税总额) 累进税率
第一税阶-首50,000港元 2%
第二税阶-其次的50,000港元 6%
第三税阶-其次的50,000港元 10%
第四税阶-其次的50,000港元 14%
余额 17%

②标准税率(一般来说,标准税率适用于高收入个人)

目前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年度财政情况,可能会对税率进行调整。

(3)计税方法

个人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额、慈善捐款以及个人免税额后,须以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的薪俸税。但是,最高的应付税款,不应超过以受雇工作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额及慈善捐款后(不扣减任何个人免税额),按15%的标准税率来计算的税款。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以累进税率计算

薪俸税=应税收入实额×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实额=总应评税收入–扣除总额–总免税额

②以标准税率计算

薪俸税=总收入净额×标准税率

总收入净额=收入总额-扣除总额

需注意,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应税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计算。而纳税人在申报后,香港税务局会将其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并以累进税率及标准税率两种计算方式进行比较,以孰低原则协助纳税人确定计税方法来缴纳薪俸税税额。

2.3.1.4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如满足一定情况可以获得相关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1)个人免税额包括:

①基本免税额(Basic Allowance)

所有纳税人个人,均可在2019/20应税年度获得13.2万港元的基本免税额。如果该个人为已婚个人,则可参照已婚个人的免税额。

②已婚人士免税额(Married Person’s Allownace)

如一方配偶未能使用或完全使用个人免税额,可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或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方式把夫妻二人的免税额合并使用(称为“已婚人士免税额”)。2019/20应税年度已婚人士免税额为26.4万港元。

申请使用已婚人士免税额,如夫妇双方都有应税收入,需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进行评税。

如果夫妇双方都是薪俸税纳税人,且收入都超过基本免税额,则一般以个人独立计算及缴纳薪俸税,从而可以把收入分开以累计税率计算而获得更低的薪俸税负。

如果夫妇已分居,除非提出申请的一方有维持另一方生活或支付另一方生活费,否则夫妇两人都不可以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但这并不适用于离婚夫妇。如双方已离婚,即使其中一方有维持另一方生活或支付另一方生活费,也不可以按照上述情况申请免税额。

夫妇于结婚或其中一人去世的应税年度可以全额享受已婚人士免税额。

③单亲免税额(Single Parent Allowance)

在2019/20应税年度可获得的单亲免税额为13.2万港元。任何需要照顾和供养子女的单身个人,如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获得免税额:

纳税人必须在应税年度内全年单身、离婚、丧偶或已婚但全年与配偶分居。如纳税人在该应税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他/她不能在该应税年度申请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应税年度才可得到单亲免税额。

纳税人必须在申请单亲免税额的年度内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免税额”是父母因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给予的免税额,而“单亲免税额”则是因父母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给予的免税额。

如果父母均以他/她在该应税年度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同一子女而申请单亲免税额,则该应税年度的单亲免税额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独力或主力抚养该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间来分摊。如有争议,香港税务局局长有权依法例决定分配的基准。法例规定父母不能因曾支付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请单亲免税额。父母也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即无论申请人有多少名子女,其只可获得一份单亲免税额。

④子女免税额(Child Allowance)

在2019/20应税年度,第一至九名子女可获得的子女免税额为每名120,000港元。如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任何时间与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婚子女同住,并且负责供养,便可获得免税额:未满18岁,或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申请人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或申请人配偶或前配偶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除非夫妇分开居住,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申请获得,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提出申请获得。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一般来说,可根据下面的情况安排由夫妇中的哪一个来申请该免税额,从而可将应缴税款减至最低:

表14 夫妻申请获得子女免税额具体情况说明

情况 谁应申请获得子女免税额
(1)夫妇中只有一人赚取应课薪俸税的收入。 赚取收入的一方。
(2)夫妇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收入,其中一人赚取较高收入。 赚取较高收入的一方。
(3)夫妇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收入,其中一人按标准税率评税。 其收入不是以标准税率评税的一方。

⑤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Dependent Sister/ Brother Allowance)

在2019/20应税年度可获得的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为每名37,500港元。如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的未婚兄弟姐妹在有关应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

✱ 未满18岁;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兄弟姐妹”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配偶的亲生兄弟姐妹;纳税人或纳税人配偶的父母的领养子女;纳税人或纳税人配偶的继父与前妻或继母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已故配偶的兄弟姐妹。

如纳税人或纳税人配偶在有关应税年度内独力或主力抚养兄弟姐妹,则该兄弟姐妹方被视为由该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如除纳税人以外有其他个人,在同一应税年度均有资格就同一兄弟姐妹申请该免税额,纳税人之间必须互相议定由谁提出申请。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

⑥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Dependent Parent/ Grandparent Allowance)

在2019/20应税年度,供养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为每名50,000港元。如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 该受养人通常于香港居住;且

✱ 年龄为60岁或以上,或虽未满60岁,但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该受养人在有关应税年度内至少连续6个月与纳税人同住,而无需付款或作出补偿;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在该应税年度内提供不少于12,000港元以供养该名受养人。

在2019/20应税年度,如供养年龄55至59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免税额为每名25,000港元。如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 该受养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且

✱ 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为55岁或以上,但未满60岁;且在该年度连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6个月而毋须付款或做出补偿;或曾接受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最少12,000港元作为生活费。

“父母”一词是指: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或继父母;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请免税额。如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哪一位提出申请。

如纳税人在任何应税年度已就他/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应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

⑦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如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应税年度内,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无需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请“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在2019/20应税年度,该额外免税额如下:

✱ 供养年龄55至59岁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每名25,000港元;

✱ 供养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每名50,000港元。

关于申请该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符合的条件,参见上述关于“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的内容。

⑧伤残受养人免税额(Disabled Dependent Allowance)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在任何应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则他/她便可就该名受养人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在2019/20应税年度,该免税额为每名75,000港元。

该受养人可以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的子女;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

此项免税额是在纳税人就该伤残个人可享有的下列免税额或扣除额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已婚个人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请免税额。若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伤残受养人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自行商议由哪一位提出申请。

⑨伤残人士免税额(Personal Disability Allowance)

纳税人本人如有资格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伤残津贴计划”取津贴,可由2018/19应税年度起申请此项新设立的伤残人士免税额。2019/20应税年度伤残人士免税额为75,000港元。

表15 2018/19年度及2019/20年度的个人免税额

课税年度 2018/19年度
港元
2019/20年度
港元
(1)基本免税额 132,000 132,000
(2)已婚个人免税额 264,000 264,000
(3)单亲免税额 132,000 132,000
(4)子女免税额(每名计算)
·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 120,000 120,000
·在子女出生应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 120,000 120,000
(5)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每名计算) 37,500 37,500
(6)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50,000 50,000
·年龄55至59岁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5,000 25,000
(7)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每名计算,须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50,000 50,000
·年龄55至59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5,000 25,000
(8)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每名计算) 75,000 75,000
(9)伤残人士免税额 75,000 75,000

税务条例部分特定条文规定,某些本应计征薪俸税的收入可豁免缴税。这些收入包括:

表16 可豁免缴纳薪俸税的收入

豁免税项 法律依据
(1)领事支援的薪酬 《税务条例》第8(2)(b)条
(2)国际组织若干职员的薪酬 《税务条例》第8(2)(b)条第87条
(3)折算退休金所得的整笔款项 《税务条例》第8(2)(c)条
(4)并非在香港服务所得的退休金 根据《税务条例》第8(2)(ca)条
(5)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提取的款项 《税务条例》第8(2)(cc)(i)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
(6)从强积金计划提取的强制性供款 《税务条例》8(ca)条)
(7)从强积金计划提取的自愿性供款 《税务条例》第8(2)(cc)(ii)条、第8(5)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8(10)条)
(8)解放军人员及若干中央人民政府公职人员的薪酬 《税务条例》第8(2)(d)条
(9)伤残抚恤金 《税务条例》第8(2)(e)条
(10)战时服务酬金 《税务条例》第8(2)(f)条
(11)战争纪念抚恤金 《税务条例》第8(2)(fa)条
(12)教育基金 《税务条例》第8(2)(g)条)
(13)若干中央人民政府公职人员的薪酬 《税务条例》第8(2)(h)条
(14)赡养费和生活费 《税务条例》第8(2)(i)条
(15)海员及航空人员 《税务条例》第8(2)(j)条
(16)不可扣除的薪金和其他报酬 《税务条例》第8(2)(k)条)、第17(2)条
(17)若干长俸利益 《税务条例》第87条
(18)房屋利益 《税务条例》第9第9(1A)条
(19)付给第三方款项 《税务条例》第9(1)(a)(iv)条
(20)已在其他国家(地区)纳税的收入 《税务条例》第8(1A)(c)条
(21)由若干服务公司支付的薪金 《税务条例》第9A(5)(b)条


(2)减税项目

在计算薪俸税应评税收入时可扣除的支出或开支必须是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收入的支出或开支。但《税务条例》提供下列特惠扣除:

①个人进修开支

2019/20年度个人进修开支的最高扣除额为每年100,000港元。修读认可院校培训课程所缴交的费用可列为可税前扣除的开支。

②住所贷款利息

自住物业按揭利息支出可从应课薪俸税收入中扣除。自住物业业主可就一个物业申请扣减每年最多100,000港元的按揭利息支出,住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为20年。但其物业再按揭的利息不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③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在照顾长者方面,纳税人可以选择享有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或者将供养接受院舍(如老人院、老人看护中心等)照顾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有关费用列为可税前扣除的开支。

可扣除额是在有关应税年度实际缴付予院舍的住宿照顾开支。每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容许扣除额上限以每年的指明款项为准。2019/20年度这方面的开支扣除上限为100,000港元。

指明的扣除额上限在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60岁的该纳税年度也可适用。换言之,可允许扣除额无须按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60岁生日之前和以后的天数作出摊分。

可获扣除的金额只包括提供照顾的费用(例如住宿、饮食、护理及杂项开支)。医药费、由院舍代支付并获得付还的私人费用(例如一些按个别个人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均不获扣除。

④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雇员对认可的退休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所作出的供款可用作税前扣除,最高扣除额为每年根据强积金计划实际支付的强制性供款。2019/20年度最高可扣税款额为18,000港元。

自2019/20年度起,雇员支付认可的延期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可用作税前扣除,最高扣除额为每年60,000港元。

⑤医保计划保费

自2019/20年度起,在自愿医保计划下支付购买合资格自愿医保产品的保费可以获得税前扣除,每年每位受保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的保费上限为8,000港元。

⑥其他

(a)慈善捐款

慈善捐款的最高扣除额为应评税收入的35%。

任何须课缴薪俸税、利得税或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个人,可从应评税收入、应计税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总额内,扣除捐予认可公共性质之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捐款(总数不得少于100港元),但所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收入或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总额的35%。

(b)房租补贴

雇主或相联法团免费提供给住所(包括由雇员自租物业,而由雇主报销全部或部分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来的“租值”,视为应税收入。如获提供的住所为一住宅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租值”是雇主和相联法团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了支出(但不能减个人进修开支)和折旧后)的10%。用于计算“租值”的薪酬总数不包括该应税年度内的股票期权行权所得。

如获提供的住所是酒店、宿舍或公寓,“租值”则按来源于雇主和相联法团的全部收入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8%(占用不超过两个房间)或4%(占用不超过一间房间)计算。

如雇主提供一住宅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享,计算“租值”的方法与酒店、宿舍或公寓相同。

另外,如雇主提供的为住宅单位,且计算得出的“租值”相比该住宅的“应课差饷租值”金额较大,纳税人有权选择将“应课差饷租值”代替“租值”计算薪俸税,从而减少税负。(“应课差饷租值”详见下述“2.6差饷”相关内容)。

(c)旅游和度假的有关福利

由2003年4月1日起,有关雇主提供的旅费和旅游度假券可获免税的条款已被取消。自此日起,由雇主提供的与旅游和度假有关的福利,均须课税。

2018/19年度及2019/20年度的个人允许扣除额为:

表17 个人允许扣除项目及限额

应税年度 2018/19年度
港元
2019/20年度
港元
个人进修开支 100,000 100,000
住所贷款利息 100,000 100,000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100,000 100,000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18,000 18,000
延期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 60,000
自愿医保计划保费 - 8,000

另外,按2019/20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2018/19纳税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均获百分之七十五的减免,每宗个案以20,000港元为上限。2019/20纳税年度的减免建议须经香港立法程序完成才可实施。

2.3.2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香港薪俸税规定,薪俸税是以应税收益所有人为纳税人。纳税人的居住地点、住所或其公民身份,与其薪俸税责任无关。薪俸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计税方法等与居民纳税人一致,具体详见2.3.1部分。

2.3.3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

2.3.3.1概述

“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是对个人入息收入总额进行评税、计算的一种征收方式,并不是针对某类收入的一个税种。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除受雇收益(如工资、薪金)外,还同时取得物业出租所得或经营所得,该三类所得,应分别各自独立评税和申报交纳;但是如果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评税申报方式,将三类所得收入合并计算并申报纳税。

在香港的以上三类个人入息所得中,只有薪俸税可以享受个人免税额和累进税率,其他两类收入所得税的征收,都是固定税率,且没有个人免税额扣减;如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方式申报纳税时,就可按照“个人全部收入所得”合并评税,“个人全部收入所得”都可以按照薪俸税的评税规定,全额享受个人免税额和累进税率。不仅如此,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还可以享受其他税项中没有的扣除额(例如可申请扣除为获取物业出租收入而支付的贷款利息),甚至准许用个人业务上的亏损来抵消其他收入。

2.3.3.2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除受雇收益(如工资、薪金)外,还同时取得物业出租所得或经营所得,该三类所得,应分别各自独立评税和申报交纳;但是如果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评税申报方式,将三类所得收入合并计算并申报纳税。

2.3.3.3个人入息课税的选择

香港现行税制还没有总收入税的概念,但在《税务条例》下,如果纳税人在按总收入评税时,可以如上述,按照薪俸税的计算方法扣除个人免税额和按累进税率计税。

在许多情况下,其应缴税款都会比按照分项评税时要少,例如在相关应税年度有较多的退税额或免税额时。若纳税人能符合条件,便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2.3.3.4居民的身份资格条件

个人入息课税是香港在《税务条例》极少关注居民身份资格条件的征税方式之一。一是只有个人(自然人)才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二是必须年满18岁,或者未年满18岁但父母均已去世的香港永久性或临时性居民,或者属于已婚且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才有此项选择权。

按照《税务条例》,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1)“永久性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个人:该个人在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停留期间,逗留总共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应税年度(其中一个是作出选择的应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间逗留总共超过300天。

(3)已婚而并非与配偶分居,且夫妇均有应予课税的收入的个人,如要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则必须夫妇一起申请。但自2018/19年度起《税务条例》放宽已婚个人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的限制,容许夫妇可各自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2.3.3.4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情况

纳税人通常会在下列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

(1)在利得税项目下有亏损,但在薪俸税或物业税方面有应课税入息。

(2)在利得税和物业税方面有入息来源,但总收入尚未达到课税起征点。

(3)可以按照低于标准税率的边际税率缴纳薪俸税,并有应课利得税或物业税的入息来源。

(4)慈善捐款超过薪俸税或利得税所适用的法律上限,但有应课物业税的入息来源。

(5)出租物业有贷款利息支出。

上述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将全部应课税入息合并,作为一次评税,由此获得个人免税额及累进税率,以减少应缴税款总额。实际上,按照个人入息课税的有关规定和税务局的惯例,一般都能保证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应缴税款,不会高于分别评税的应缴税款的总额。

如果纳税人有租金收入(要缴交物业税)或经营业务利润,则需考虑申请“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利。例如纳税人为赚取租金收入而贷款买楼,应考虑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以扣除为出租物业缴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如纳税人只有薪俸收入,在薪俸税下,已享有免税额和其他扣税项目,因此无需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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