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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应课税品(Dutiable Commodity)

2.6.1概述

应课税品是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的规定,对酒类、烟草、碳氢油和甲醇四类应课税品征税。其征收方式与内地的关税相类似,但由于香港并没有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所以应课税品常被认为是香港关税的一种。

2.6.2税收优惠

2.6.2.1饮用酒类

凡年满十八岁的旅客,可以免税携带1升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饮用酒类进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

持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则必须离港不少于24小时才可以享有以上豁免数量。

2.6.2.2烟草类

凡年满十八岁的旅客,可以免税携带下列烟草产品进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

19支香烟;或1支雪茄,如多于1支雪茄,则总重量不超过25克;或25克其它制成烟草。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作贸易、营商或商业用途的应课税品均无免税优惠。

2.6.2.3其他

下列货品获豁免缴付税款:

(1)下列补给品:

①净注册吨位多于60吨的船舶补给品;

②远洋拖轮的补给品;

③飞机补给品,包括用以测试引擎的试航飞机的补给品;

④数量由关长制定,供在香港以外使用,或部分在香港以内和部分在香港以外使用。

(2)下列油缸的燃料(1996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①净注册吨位多于60吨的船舶的油缸的燃料,但《应课税品(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C)所指的游乐船只的油缸的燃料除外;

②远洋拖轮的油缸的燃料;

③飞机油缸的燃料,包括用以测试引擎的试航飞机的油缸的燃料;分量由关长制定,供在香港以外使用,或部分在香港以内和部分在香港以外使用、对将装置于主要在香港以外飞行的飞机上的飞机引擎进行坐地测试所用的飞机燃油,但须获关长书面准许。

(3)从香港出口的货品;

(4)在关长同意下销毁的货品;

(5)由任何船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辆的乘客或工作人员为自用而放在其行李内进口的货品(饮用酒类或烟草除外),数量由关长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所确定;

(6)在关长所施加条件的规限下,符合以下说明的饮用酒类或烟草:

①由任何船舶、飞机、铁路列车或车辆的乘客或工作人员为自用而放在其行李内进口的饮用酒类或烟草;

②由该等乘客或人员在位于香港任何入境站抵境范围内获关长批准的地方的私用保税仓为自用而购买的饮用酒类或烟草;其数量为关长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所指定而适用于一般情况或适用于该名乘客或人员所属的乘客类别或工作人员类别的数量。

(7)圣礼所用的葡萄酒(如获教派领导人证明为如此使用者);

(8)供医院管理局使用或任何获财政司司长为此而认可的教育、科学或慈善机构使用的乙醇及甲醇,但须获关长书面批准和受关长施加的条件规限;

(9)按规定方式制造的饮用酒类,但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

①其管有人在香港管有该等饮用酒类的总数量不超逾50升;

②其所在处所内存放的该等饮用酒类不超逾50升;

③该等饮用酒类:

✱ 是贮存在以清楚可阅形式标明“家中自酿,不得售卖”或“Home Brewed, Not for Sale”的字眼或具相同意思的字眼的密封容器内的

✱ 是供实时饮用的

(10)关长运用其酌情决定权而当作是样本或宣传品,且向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不具商业价值和不拟转售的货品;

(11)向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为出口后再进口的已完税货品;

(12)关长运用其酌情决定权而认为是真正作为私人礼物而送交给香港居民,且不具商业价值和不拟转售的货品;

(13)关长认为就此而征收税款为并不符合经济效益的货品;

(14)向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为已捐赠予真正的慈善机构以供在香港不收款项而派发的货品;

(15)向关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为藉某些条例的施行而有权获给予豁免权或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任何人所使用或耗用的货品,该等条例为《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条例》(第36章)、《特权及豁免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条例》(第402章)或《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

(16)按《应课税品(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C)所指明的方式及比例而加上标记及染色物质的轻质柴油;

(17)在领有牌照油库中用于与燃油调合的柴油,但须获关长书面批准和受关长施加的条件规限;

(18)从内地抵港的任何车辆的油缸中供该车辆使用的燃料,但货车除外;

(19)从内地抵港的货车的油缸中供该货车使用的燃料,燃料分量如下表:

表19 免缴税款的内地抵港货车燃料分量要求

获豁免缴付税款的燃料车辆汽缸容量 获豁免的分量
3,000立方厘米以下 100升
3,000-10,000立方厘米 200升
10,000立方厘米以上 300升

(20)抽取作为样本供政府化验师进行分析的货品;

(21)根据暂准进口证进口的货品。

2.6.3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6.3.1纳税人

任何人士、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口符合规定的酒类、烟草、碳氢油及甲醇到香港,需要在香港就应课税品缴纳相关税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作贸易、营商或商业用途的应课税品均需要缴税。

2.6.3.2征税范围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Free Port)。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无须缴付任何关税,只有四类应课税品需要缴税,包括:

⑴酒类;

⑵烟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1)条所指的无烟烟草产品除外);

⑶以下各类碳氢油:

✱ 飞机燃油;

✱ 轻质柴油;

✱ 汽油;

✱ 煤油。

⑷甲醇。

任何船舶或飞机在香港的时候,其乘客或船员或机员没有关长准许,不得在该船或飞机上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超逾下列数量的应课税酒类或烟草:

✱ 就酒类而言,酒精或餐酒1升,或啤酒或司徒特啤酒4升,以及砵酒或雪利酒或力娇酒1/2升;

✱ 烟草250克,或雪茄50支或香烟200支。

如超逾上述数量的酒类或烟草是高级人员、船员、机员或乘客的财产,并贮存于根据规定为保管船舶或飞机补给品而设的地方,且已在规定的纪录上显示和列于进出口陈述书及船舶或飞机补给品申请书之内,则准许超逾上述数量,亦不予以没收。

2.6.4计税依据和税率

2.6.4.1酒类

以下各种酒类须按所列的税率缴税,税率以价值的百分率表示:

表20 酒类税率

序号 类别 税率
1 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酒类 100%
2 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不多于30%的酒类,葡萄酒除外 0%
3 葡萄酒 0%

如无可用资料或资料不足,以致海关关长(或关长为评定须缴税款而授权的任何人员)无法确定在任何时间以一批托运的形式进口而分量少于12升的酒类的价值,则可按每升港元160元的税率评定该批酒类的须缴税款。

2.6.4.2烟草类

烟草须按以下税率缴税:

表21 烟草类税率

序号 类别 税率
1 每1000支香烟 港元1,906
2 雪茄 每公斤港元2,455
3 中国熟烟 每公斤港元468
4 所有其他制成烟草,拟用作制造香烟者除外 每公斤港元2,309

任何长逾90毫米(不包括任何滤嘴或烟嘴口)的香烟,每增加90毫米或不足90毫米即视作另一支香烟计算。

2.6.4.3碳氢油类

碳氢油类须按下列每升税率缴税

表22 碳氢油类税率

序号 类别 税率
1 飞机燃油 港元6.51
2 汽油(含铅汽油) 港元6.82
3 汽油(无铅汽油) 港元6.06
4 轻质柴油 港元2.89
5 超低含硫量柴油 港元2.89
欧盟V期柴油   港元0.00

2.6.4.4甲醇

甲醇及任何含甲醇的混合物均须按每百升(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840港元的税率缴税。此外,酒精浓度以量计超逾30%的每1%,须执行每百升额外缴纳28.10港元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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