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法人事业税为都道府县税,纳税人为在都道府县内设有事务所、营业所从事营业活动的法人。法人事业税的纳税人不分国内法人与国外法人,但只在都道府县内有资产而不从事营业活动的国外法人不承担纳税义务。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如果有代表者或管理者,而且从事盈利性营业,那么就视其为法人征收法人事业税。
4.1.2 征收范围
原则上讲,法人事业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的所得。但是,考虑到某些行业,仅用所得难以正确反映其业务量的规模,因而对某些行业做了特殊规定。具体有三种情况:(1)供电业和供汽业(煤气)以收费收入为征税对象;(2)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以一定比例的保费收入为征税对象(由法律规定,且人寿保险业与财产保险业不同);(3)其他行业法人以各年度的所得为征税对象。
4.1.3 税率
以收入为征税对象的法人事业税的标准税率为1.5%,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法人事业税标准税率,根据所得金额的大小,实行3.4%-6.7%的累进税率。
表21 累进税率表
法人区分 | 征税标准 | 所得金额(万日元) | 税率(%) |
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普通法人 | 附加价值分担比例 | 1.2 | |
资本分担比例 | 0.5 | ||
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法人 | 400以下部分 | 0.3 | |
400-800部分 | 0.5 | ||
800以上部分 | 0.7 | ||
资本金小于1亿日元的普通法人等 | 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法人 | 400以下部分 | 3.4 |
400-800部分 | 5.1 | ||
800以上部分 | 6.7 |
4.1.4 应纳税所得额
法人事业税的计税依据与法人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4.1.5 应纳税额
例: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日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表22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本金小于1亿日元的企业法人 | 400*3.4%=13.6万日元 | 400*5.1%=20.4万日元 | 200*6.7%=13.4万日元 | 47.4万日元 |
资本金大于1亿日元的企业法人 | 400*0.3%=1.2万日元 | 400*0.5%=2万日元 | 200*0.7%=1.4万日元 | 4.8万日元 |
对不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征收法人事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