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税是对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征收的税金,是广义的所得税的一种。
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在日本国内有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为国内法人,除此之外的法人为国外法人。
2.1.2 征收范围
对于国内法人,无论其所得来自国内或国外,全部所得属于征税对象,国外法人仅对其在日本国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作为法人税纳税人的国内法人又分为普通法人、合作组织、公益法人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普通法人和合作组织以全部所得作为法人税征税对象,而对于公益法人和无法人资格的社团则只对其从事营利性业务的所得征税。
2.1.3 税率
法人税的税率原则上为23.4%,但是对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的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这是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设置的二级税率。
表14 各类法人税率
法人种类 | 所得金额 | 税率(%) | |
普通法人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 | 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以及无资本金的法人 | 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 | 15 |
超过800万日元的所得 | 23.4 | ||
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 | 23.4 | ||
合作组织 | 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 | 15 | |
超过800万日元的所得 | 19 | ||
公益法人 | 公益社团法人 公益财团法人 一般社团法人中非营利型法人 |
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 | 15 |
超过800万日元的所得 | 23.4 | ||
上述公益法人以外的公益法人 | 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 | 15 | |
超过800万日元的所得 | 19 |
2.1.4 税收优惠
日本税法中存在特别折旧的政策。特别折旧是指对超过法人税法规定的通常的折旧额进行折旧的制度。它是日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特别折旧主要作为鼓励特定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其对象也不断变化。一般在每年的预算编制过程中提出,以税法修正案的形式实施,也有一次立法规定其后若干年实施的情况。
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收入既包括当年的销售收入、红利收入、土地及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收入、承包工程及提供其他劳务的收入、存款及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企业会计核算中列为决算收益的收入,还包括企业会计核算中不列为收益的收入,如无偿转让资产和无偿提供劳务等的收入。其中红利是法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会将法人收到的红利分配列为收入,但在法人税征税所得计算时,红利收入并不完全列为收入。因为法人在收到红利之前,支付红利的法人已缴纳了法人税。因此,税法规定对于来自实际控股在5%及以下的企业的红利,扣除取得红利的20%计入收入;对于来自实际控股在5%到33.33%的企业的红利,扣除取得红利的50%计入收入;对于来自实际控股在33.33%以上的企业的红利,税法允许全额不列入收入。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对于来自实际控股在5%及以下的企业的红利,20%的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对于来自实际控股在5%到33.33%的企业的红利,50%的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对于来自实际控股在33.33%以上的企业的红利,税法允许全额不列入收入。
(3)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包括企业会计核算中与获取当年收入有关的生产成本、建设工程成本、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灾害损失等支出,还包括一切企业会计核算中不作为当年费用的项目,如各种准备金、特别基金等。
①捐赠费用的处理
捐赠是指法人对外赠送或无偿供给的金钱、其他资产或经济利益等。具体包括捐款、捐物、赠款、赠物、供钱、供物等。法人税法将捐赠根据社会公益性分类,具体规定不同的列入费用方法。
对政府的捐赠和指定捐赠全额计入费用。
对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赠。对特定公益法人捐赠不能全额计入费用。其每年能计入费用的最高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捐赠计入费用的最高限额=(期末资本金额×0.0025+当年所得金额×0.025)×0.5
一般捐赠。一般捐赠指上述两项以外的捐赠。法人一般捐赠计入费用的最高限额与对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赠相同。
②交际费计入费用的处理
法人支出的交际费在企业会计核算上是全额计入费用的。但是,在税法上租税特别措施法对计算法人所得时的费用计入进行了限制,日本称其为交际费征税制度。
现行制度为: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可以选择采用限额或者餐饮招待费的1/2作为费用进行列支,采用限额列支方式的企业,其年度交际费支出中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可计入费用,超出800万日元部分不能计入费用;对于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法人,餐饮招待费的1/2可计入费用,超出餐饮招待费1/2的部分不能计入费用。
(4)税收与退税处理
原则上,法人在申报法人税前交纳的税款在计算法人税征税所得时可列为费用。但是,预交的法人税、居民税(对上年度所得征收,年中征收)、因偷漏税或不按时纳税而发生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在法人税征税时享受税额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和国外法人税税额扣除等,不能列为费用。与此相对应,原则上法人收到的退税在计算法人税征税所得时应列为收入,但对于上述不列入费用的税种(或某些税种的一部分)发生的退税,也不列为收入。
(5)特种基金、准备金
法人的特种基金和准备金,是以应付将来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而提取的,税法原则上允许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企业会计核算上设置的基金、准备金项目较多,如果全部允许计入当期费用,则会缩小法人税税基,影响国家税收。因此,法人税法和租税特别措施法对允许计入当期费用的基金、准备金项目及提取方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现行允许列入当期费用的特种基金有呆坏账基金、退货处理基金和退职金基金等,允许列入当期费用的准备金主要有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特别修缮准备金和防止金属矿业等矿害准备金等。
(6)关于购买土地借贷利息列入支出的限额
这一制度主要是限制企业以高息贷款购买土地,制止土地买卖热潮。按规定,法人不得将购买土地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期间内(4年)全部列为费用。原则上,该利息支出列为费用,每年只能按相当于土地购买价的6%的金额或者该法人的借贷的平均利息水平而算出的金额作为最高限额。不能列入费用的利息,在一定限期后可 4年平均列入费用。转让该土地时,在此以前未列入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一次性的列入费用。但对于买进土地用作宅基地开发等事业用可不在此列。
(7)所得扣除
所得扣除是根据特别租税措施法的规定,对某些本应征税所得做费用处理,体现政府的有关政策。现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扣除:即科技产业海外所得特别扣除、新矿床勘探费与海外新矿床勘探费特别扣除和农协等提留所得特别扣除等。
(8)资产折旧
①折旧资产的范围
折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等;无形资产,如专利权、渔业权和动植物资产等。有形资产进一步细分为一般资产、矿业用资产;无形资产进一步细分为一般资产、矿业用资产和营业权等等。税法规定,属于资产范围的设备、机具等,如果其使用年限不足一年,或者购置费不足10万日元,则可不作为资产折旧,而作为启用日当年的一次性支出计入当年费用。
表15 折旧资产的范围
折旧资产分类 | 选择折旧方法 | 决定折旧方法 | ||
有形资产 | 一般资产 | 建筑物 | 定额法 | |
有形资产 | 一般资产 | 建筑物的附属设备 建筑构架 |
定额法 | |
机械及其装置 船舶 飞机 车辆及运输工具 工具、器具与设备 |
定额法 定率法 |
定率法 | ||
矿业用资产 | 矿业经营上直接需要、且在废矿是其价值显著削减的资产 | 定额法 定率法 产值比例法 |
产值比例法 | |
无形资产 | 一般资产 | 物权性财产权:渔业权、水利权、水库使用权 工业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意匠权、实用新案权 利用权:水道设施利用权、电力煤气设施利用权 |
定额法 | |
矿业用资产营业权 | 矿业权(包括租矿权及采石权、其他土石的采掘或采取权) | 定额法 产值比例法 5年平均折旧 |
产值比例法 | |
动植物 | 动物:牛、马、猪、绵羊、山羊 果树:柑桔树、苹果树等 果树以外的植物:茶树等 |
定额法 |
注:选择折旧法是指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折旧方法,由法人任选其中之一,决定折旧法指当法人不做选择时,税务部门将按该方法计算法人的固定资产折旧。
②使用年限、残值和折旧年限
使用年限: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财务省发布的“有关折旧资产使用年限的省令”具体规定,如钢筋水泥结构事务所厂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普通汽车为6年等。但是,实际情况中出现资产老化,导致有形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明显少于法定使用年限时,可向当地国税征收部门提出补提折旧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补提折旧。
③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主要有定额法、定率法和产值比例法。
④弥补亏损
在计算法人征税所得时,如果某一会计年度法人的费用大于收入,则该法人在该年度发生了亏损。对于法人的亏损,原则上不允许结转。但对于实行蓝色申报纳税的企业,如满足相关条件,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相当于本期应纳税所得80%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今后将对扣除比例80%进行阶段性下调,具体如下:2015年4月1日到2016年3月31日会计年度,相当于本期应纳税所得65%的部分准予扣除;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会计年度,相当于本期应纳税所得60%的部分准予扣除;2017年4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会计年度,相当于本期应纳税所得55%的部分准予扣除;未上市法人或正在重组的法人等在一定期间内的扣除比例为100%。此外,对于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无80%的限制。
⑤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结构重组:由于法人拆伙、合伙、实物投资等(结构重组)转移资产时,原则上会对转移资产的转让损益进行课税。但100%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间的机构重组中的特定内容,或50%以上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间的机构重组中以共同事业为目的等具备规定资格的结构重组,对其转移资产的转让损益进行的课税可延缓。
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法人税额为法人会计年度的所得乘以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2)列举案例
例: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日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表所示:
表16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本金小于1亿日元的企业法人 | 800*15%=120万日元 | 200*23.4%=46.8万日元 | 166.8万日元 |
资本金大于1亿日元的企业法人 | 800*23.4%=187.2万日元 | 200*23.4%=46.8万日元 | 234万日元 |
2.1.7 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制度与企业重组税制或集团法人税制不同,是选择性制度。想要选择使用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内法人以及被该国内法人完全控制的其他国内法人,需要在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会计年度开始日的3个月之前,与其他法人共同向国税厅长提交批准申请书,并就该适用获得国税厅长的批准。获得国税厅长批准的国内法人以及由该合并母公司完全控制的所有国内法人成为合并纳税制度的适用对象。
合并纳税制度中,合并母公司成为纳税义务人,合并母公司应当提交合并确定申报书,并缴纳各合并会计年度的法人税。合并子公司对合并母公司的各合并会计年度的合并所得的法人税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2.1.8 其他
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即可求出各法人的法人税额。但是,除此之外,对法人所得还有追加征税制度和税额扣除制度。
(1)包括在法人税中的法人所得的其他征税
①对土地转让所得的追加征税。法人转让土地所得,除要将其纳入法人税征税所得计算综合征税外,还要对其追加特别征税。追加征税的税率视其转让土地的持有(所有)时间而有所区别。持有土地时间超过5年的税率为10%,超过2年不足5年的税率为20%,不足2年的税率为30%。而且,即便是亏损法人(即计算出的当年法人税征税所得出现亏损的法人),也必须缴纳该项法人税。
②对退职金等基金征税的法人税。法人一般在信托公司等设置退职金基金,以支付雇员的退职金。法人定期向基金缴纳,在缴款时作为当年的费用处理。退职者在领取退职金时,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上对退职金实行轻税政策,如果不对该基金适当限制,法人就可能通过扩大基金增加职工收入而减少国家税收。现行税法规定,在各年度对退职金等储蓄性基金征收1%的特殊法人税(与综合征税分开计算,合并征收)。
③对清算所得征税的法人税。这是一种特殊情况,当普通法人和合作组织在解散、倒闭或被兼并时,对清算阶段在处理资产等过程中出现的账外收益要征收法人税。
(2)法人税税额扣除
①源泉征收税额扣除。法人在取得利息、红利等时,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源泉征收的法人税。在年终申报时,应从计算出的法人税中扣除已源泉征收的部分。如果仅源泉征收的法人税额就超过其申报的本年度的法人税总额,那么超过部分由税务部门返还。
②特别税额扣除。特别税额扣除是作为租税特别措施,鼓励法人开展某些开发、投资活动。具体上由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而且变化也较大。现行的税额扣除主要有:
☑基于虚拟会计而过多申报税额情况下进行更正申报的法人税税额扣除;
☑促进技术试验研究开发的法人税税额特别扣除;
☑促进能源需求结构调查投资的法人税税额特别扣除;
☑中小企业等购买机器设备等的法人税税额特别扣除;
☑在冲绳特定地区购买工业用机器设备等的法人税税额特别扣除;
☑在国家战略地区购买机器设备等的法人税税额特别扣除;
☑促进生产效率提高购买机器设备情况下的法人税税额特别扣除。
2.2.1 概述
(1)日本税收管辖权类型
日本税收管辖权类型为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
(2)日本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在日本国内有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为居民企业,除此之外的法人为非居民企业。
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表17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序号 | 所得类型 | 应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
1 | 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分配 | 在日本境内经营 |
2 | 转让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备取得的收入 | 被转让的应税财产位于日本境内 |
3 | 在国内提供服务的收入 | 在日本境内提供服务 |
4 | 不动产、飞机及轮船租赁取得的收入 | 租赁的应税不动产位于日本境内 |
5 | 利息收入 | 日本国的国债、地方债及日本的居民企业发行的公司债 |
6 | 股息、红利、利润分配等收入 | 日本的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利润分配等收入 |
7 | 贷款业务的利息 | 在日本境内开展贷款业务的相关利息 |
8 | 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 | 从日本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与其业务相关 |
9 | 提供劳务的报酬收入 | 在日本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 |
10 | 广告宣传收入 | 与在日本境内经营相关的广告收入 |
11 | 养老金所得 | 在日本境内的营业场所或通过日本境内的合同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所取得的养老金 |
12 | 抵押证券、临时性支付养老保险等金融类似商品的收益 | 从日本居民企业取得的相关收益 |
13 | 对日本有关合作组织出资的分红收入 | 取得分红的隐名合伙企业为日本的居民企业 |
2.2.3 税率
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经营所得、资产所得与居民一样采用综合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
2.2.4 征收范围
表18 征收范围
收入所得种类 | 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 | ||
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所得 | 不归属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国内的所得 | ||
来源于国内的所得 | 业务收入 | 法人税 | 法人税 |
国内资产的运用或持有 | |||
国内资产的转让 | |||
技术人员等的派遣业务的报酬 | |||
国内不动产的租金等 | |||
其他来源于国内的所得 | |||
存款储蓄的利息等 | 仅征收源泉税 | 仅征收源泉税 | |
分红等 | |||
贷款所获利息 | |||
收取的使用费 |
2.2.5 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
2.2.6 应纳税额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
2.2.7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必须缴纳15%至20%的预提税,然后纳入综合计税对象。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没有常设机构的,按照“无常设机构不征税”的国际法原则,对经营所得免税,资产所得只限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列入综合计税对象,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一般只征收15%至20%的预提税。
2.2.8 亏损弥补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
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般对于通过常设机构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该常设机构只从事广告宣传,咨询提供,市场调查,基础研究和其他对于业务经营起辅助性作用的活动,不会产生任何法人税课税对象的所得。
2.3.1 销售成本中的库存资产评价
销售收入作为征税所得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销售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列入费用。
法人税法规定,库存资产计价可采用原价法或低价法。原价法是以购置时的价格为准评估库存资产的方法,具体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总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最后完成法。所谓低价法,就是将原价法评估计算的库存资产金额与库存资产的期末时价金额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价额低的作为期末库存资产的评估价格。但是,为了正确计算所得,法人税法要求法人必须连贯性地采用同一种方法。即法人一旦选定哪种方法对库存资产进行计价,那么就必须连续使用。而且,法人选定的计价方法必须报当地国税征收部门备案,若要变更,需报经当地国税征收部门的同意。如果法人拒绝选择任何一种方法(即不报税务征收部门备案),则一律按最后完成法计价库存资产。
2.3.2 压缩记账
所谓压缩记账,就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对法人获得的资产进行一定金额的减记,把减记的金额计入当年费用的制度。压缩记账的目的是对于法人享受国家补贴、因灾害而获得保险赔付等形成的资产,在征收法人税时进行必要的扣除,以减轻税法对政府其他政策效果的对冲作用。但是,压缩记账并不属于减免税措施,它是一种延税措施。也就是说,压缩记账处理只影响法人的当年征税所得,不影响法人的利润分配,这些资产将保留在企业中,在其后年度中逐步对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