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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3.1.1 登记备案

如上所述,日本将非居民(包括外国法人)按其在日本国内有无分店、工厂及从事其他营业的一定场所(简称持久性设施)分为两大类,即有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和无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

对于有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需要在成为有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之日起2个月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外国普通法人备案申请表并与其它资料,包括章程、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在日本国内从事的业务或者日本国内资产所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在日本国内从事的业务介绍等一同提交税务主管部门。

对于没有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需要在提交相应会计年的确定申报书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无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备案表提交税务主管部门。

3.1.2分类管理

在非居民国内源泉所得中,明确了对非居民的哪些所得征税问题。但是,由于非居民之间也存在不同情况,因此,还必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非居民的征税制度做具体详细的规定。

从所得征税的角度出发,日本将非居民(包括外国法人)按其在日本国内有无分店、工厂及从事其他营业的一定场所(简称持久性设施)分为两大类。对于在日本国内有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除在国内源泉所得的范围认定与居民有区别外,征税方式与居民同样,原则上实行综合征税。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日本国内的营业所得不征税;国内的资产转让所得也只对不动产转让收益征税且实行申报综合征税;利息、红利、报酬、收费、金融类似商品的收入及工资等劳务所得,实行源泉分离征税。为了简便,对非居民的征税实行以源泉分离征税为主。

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2.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时,国内源泉所得的范围与居民的情况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表28 日本13类非居民国内源泉所得的范围

序号 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范围 预提所得税税率
1 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分配 20.42%
2 转让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备取得的收入 10.21%
3 在国内提供劳务的等价(行政法规规定的服务,如演员、律师提供的服务) 20.42%
4 不动产、飞机及轮船租赁取得的收入 20.42%
5 日本国债、地方债及日本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15.32%
6 来自日本法人的股息、红利、利润分配等收入 20.42%
7 贷款给在日本从事业务的人而获得的利息 20.42%
8 用于在日本经营的工业所有权、著作权、机械设备等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及转让收入 20.42%
9 取得的日本国内提供劳务的报酬收入 20.42%
10 取得的与在日本经营相关的广告宣传收入 20.42%
11 在日本取得的依据生命保险及伤害保险合同取得的年金 20.42%
12 在国内营业所的抵押证券、临时性支付养老保险等金融类似商品的收益 15.32%
13 对日本有关合作组织出资的分红收入 20.42%

原则上,对非居民是对上述分类中的2中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及3-13的所得进行源泉征收。以营业所得中的商品销售业为例,在国外单纯进货(非自己生产)的商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时,那么全部销售所得作为国内源泉所得对待,相反,在日本国内单纯进货而在国外销售时,那么全部销售所得都作为国外源泉所得对待。而且,将在国外自行生产的商品拿到日本国内销售时,其中属于生产利益部分的所得作为国外源泉所得,销售收入部分作为国内源泉所得。

3.2.2 消费税管理

在日本国内有支店、工厂等的非居民实行综合课税,无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不课税。

3.2.3 股权转让

在日本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15.31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3.2.4 财产转让

在日本国内有支店、工厂等的非居民实行综合课税,无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转让不动产实行综合课税,其他财产转让不课税。

3.2.5 股息红利

在日本国内有支店、工厂等的非居民在20.42%源泉课税的基础上实行综合课税,无持久性设施的非居民实行20.42%源泉分离课税。

3.2.6 特许权使用费

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20.42%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1)涉及转让技术权如工业产权、涉及特殊技术的生产方式或技术诀窍的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转让版权、接邻权或出版权的特许权使用费。

(3)机器设备、汽车、运输工具、工业工具、装置及固定装置的租赁费。

(4)在上述(2)及(3)中列出的用于飞机及轮船的资产且用于居民或国内公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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