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税是都道府县税,包括对个人和法人的营业所得的征税,所谓个人事业税指都道府县对个人营业所得征收的税。
7.1.1 判定标准
个人事业税的纳税人为在各都道府县设立事务所或营业所,从事法定三类事业的个人。
7.1.2 征收范围
法定三类事业:第一类事业包括销售、不动产租赁、制造业等37个业种;第二类事业包括畜产、水产等3个业种;第三类事业主要是自由职业,包括医疗、律师等31个业种。
7.1.3 税率
按现行规定标准税率为:第一类事业5%;第二类事业4%;第三类事业中第29-31项,即医疗事业、护士业等为5%,其他第三类事业(按摩、针灸等)为3%。各都道府县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税率,但最大幅度为原税率的10%。
7.1.4 应纳税额
个人事业税以个人从事三类事业的所得为计税依据。所谓个人从事事业的所得与个人所得税中营业所得和不动产所得是一致的,而且所得额的计算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