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为市町村税,是以法人以及个人持有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以及折旧资产)为征税客体的税,其税收是市町村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9.1.1 纳税义务人
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人为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法人。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即固定资产的所有人因地震、风灾、火灾、水灾等其他的原因而失踪以及有其他一定的例外情况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者等所有者以外的人,征收固定资产税。纳税人每年以其当年1月1日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承担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义务。
9.1.2 征收范围
固定资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固定资产,具体讲主要是土地、房屋和折旧资产。
9.1.3 税率
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是1.4%。另外,以前还曾经设定2.1%的限制税率,但该限制税率已由2004年度的税制修改废止。
固定资产税中设定了各种各样的减税措施及免税点制度。对于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市町村的区域内持有的土地和房屋或者折旧资产征收的固定资产税,其征税标准在不足一定的金额的时候,市町村除有特别必要的情况外,不能对该所有者的固定资产税进行征税。
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具体用固定资产征税台账中登记的固定资产金额。固定资产征税台账原则上用时价来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上,按自治省规定的评估标准,参考当地买卖价格和购置价格等,按一定程序评估价格。为了简化征税工作,对土地和房屋的价格实行一定3年不变的方法,但对于折旧资产,必须每年确定其作为计税依据的价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