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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2.1 税务登记

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根据日本的法律在日本设立日本法人或设立分支机构等的特定情况下,要在设立登记日后的2个月内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2)税务登记的程序

填写法人设立备案申请表并与其它资料,包括章程、履历事项证明书、股东或者投资方名单、设立宗旨书、设立时的资产负债表等一同提交税务主管部门。

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个体纳税人无需进行商业注册登记。

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2.2.1 账簿设置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备注1)记录相关交易内容。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保存账簿及与交易相关凭证。其中,蓝色申报纳税人原则上一般应采用复式簿记法记账,但也可以采用符合要求的简易簿记法。标准的简易账簿包括以下种类: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 对于纳税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符合规定(备注2)的可以不打印纸质账簿而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对于已将电子数据打印进行纸质记录的,纳税人可以不保存其电子数据。

(备注1)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分类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采购明细账等。“凭证”包括库存商品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订单、合同、收据等。(备注2)纳税人使用电磁记录保存账簿的,应当在使用前向主管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获得授权。申请书需要在既定使用设备前三个月提交。)

2.2.2 会计制度简介

日本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原则上是依据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对于编制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允许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准则)、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JMIS)和美国国际会计准则(US GAAP)。JIMS准则是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于2015年发布的新一套会计准则,并且在支持原会计准则和支持国际会计理事会发布的准则解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JIMS准则下,日本的上市公司可能使用到4种会计制度,但是自愿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准则)的上市公司在持续增加。

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1)保存方法

①一般保存方法

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保存账簿凭证。因此,对于电子计算机辅助生成的账簿凭证也应下载后以纸质形式保存。

②缩微胶卷保存方式

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保存账簿凭证,但对于保存期满6年后的账簿凭证,纳税人可以选择满足条件的缩微胶卷方式保存。

③电子记录保存方式

对于纳税人从初始记录开始一贯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账簿凭证,满足条件的可以在服务器、DVD、CD等上保存电子数据。纳税人使用电子记录保存账簿凭证的,应在使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书应提前三个月提交。
④凭证扫描件的电子记录保存法

对于除库存商品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与计算、整理或者结算相关的凭证以外的需保存的凭证,可以以电子扫描方式保存。纳税人使用电子扫描方式保存账簿凭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书应提前三个月提交。

⑤以电子计算机输出COM方式保存对于纳税人从初始记录开始一贯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账簿凭证,满足条件的,可以COM方式保存记录。纳税人使用COM方式保存账簿凭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书应提前三个月提交。

(2)保存期间

①蓝色申报情况下的保存期间

对于蓝色申报纳税人,应遵照下表在规定期间内保存账簿及相关书面凭证。

表26 蓝色申报纳税人账簿凭证保存期间说明

需要保存的资料 保存期间
账簿 日记账、总账、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经费支出明细账、应付账款 7年
凭证 结算相关凭证 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库存商品明细表 7年
现金/存款交易相关凭证 发票、支票、存折、借用证书等 7年
其他凭证 与交易相关而出具及领受的上述以外的其他凭证(账单、报价书、合同、订单等) 5年

②白色申报情况下的保存期间

白色申报纳税人,即蓝色申报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按照下表规定期间保存账簿凭证。

表27 白色申报税人账簿凭证保存期间说明

需要保存的资料 保存期间
账簿 记载收入金额及必要经费的账簿(法定账簿) 7年
与业务相关的上述账簿以外的其他账簿(自主账簿) 5年
凭证 结算相关书面凭证 5年
与业务相关而出具及领受的账单、订单、发货单、发票等凭证 5年

2.2.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发票是日本用来证明收款人收到款项而向付款人出具的证明票据。在日本通常将手写的此类票据称为“发票”,将收银机等打印出来的票据称作“收据”。收据也属于发票的一种,日常生活中存在将收银机打印出来的收据作为发票使用的情况。但是,此类收据也会出现不被会计核算认可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收据不满足作为发票使用的基本开具要求。发票中至少应列示以下事项:金额、日期、开具方或领受方的签字(盖章)。 在日本的会计处理中,除特殊规定外,法人不对必要经费负有形式证明的义务。在税务处理上,税务机关不能够以无法证明经费发生而认定会计经费核算虚构,税务机关自身负有证明经费虚构与否的义务。此外、税法上对于超过五万日元的发票,开具方有义务在发票上贴花。如出现不贴花或者贴花不足,纳税人要缴纳相当于不足部分三倍的罚金,但是,对于没有贴花的发票,其作为发票的有效性依然不变。

2.3 纳税申报

2.3.1 法人税

(1)申报要求

所有纳税人需要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主管税款征收部门提交法人税的纳税申报书,并缴纳法人税。这个申报书称为确定申报书。法人税的确定申报书还需同时提交与收入和支出有关的资料。因本年度亏损不用缴纳法人税的纳税人也必须进行确定申报。遇到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或需接受审计时,可适当延期申报。

对于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纳税人,必须在会计年度开始后6个月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中期申报书,进行中期申报。对于中期申报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上年度申报的法人税额为基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中期纳税额:上年度法人税额*6/上年度月数;另外一种是把6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进行中期预结算,以此申报并缴纳法人税额。原则上采用第一种申报方式。进行中期申报的法人,必须按照申报书中记载的税额于中期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内缴纳税金。
(为进行消费税进项税抵扣,纳税人应当保存与课税采购相关的账簿及账单等。对于保存的第六年及第七年,纳税人可以选择保存账簿或者是账单等。----消费税No.6625)

(2)税款缴纳

提交中期申报书和确定申报书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提交迄止日期前缴纳其申报的法人税款。在确定申报中应扣除中期申报时已缴纳的法人税款。

(3)蓝色申报制度

蓝色申报制度是日本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采用的一项特殊的纳税申报方式。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这对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账薄、依法申报纳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法人实行蓝色申报应清楚明了地记录全部交易,以交易记录为基础,计算出收入、费用和所得,填写蓝色申报表,并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存资料,供税务部门随时抽查。目前,日本法人税的蓝色申报相当普及,资本金1亿日元以上的法人基本上实行蓝色申报,全国90%以上的法人税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

2.3.2 法人居民税

(1)申报要求

法人居民税也实行申报纳税制。作为纳税人的法人等必须在会计年度终结日之后的两个月内,分别向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税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与法人税同样,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必须在会计年度开始后满6个月之后的两个月内实行中期申报和纳税。中期申报的纳税额,或者是上年度法人居民税额的二分之一,或者以中期决算为基础计算的税额。只缴纳法人均摊税的社团等,每年4月30日前(即年度终结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税款。

(2)税款缴纳

在两个以上的都道府县,或两个以上市町村有事务所、营业所的法人,一方面要按其各事务所的从业人数分别在各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缴纳法人均摊税。另一方面其所得均摊税,则按会计年度终结日各事务所、营业所的从业人数比例,分别向有关的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缴纳。

2.3.3 法人事业税

(1)申报要求

法人事业税实行申报纳税制。纳税人必须在会计年度终结日后的两个月内向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征税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2)税款缴纳

与法人税和法人居民税同样,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法人需要进行中期申报和缴纳,在年度开始后满6个月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中期申报,缴纳税额或者为上年度纳税额的二分之一,或者按中期决算报告,求出实际应纳税额。中期申报的纳税额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扣减。

2.3.4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实行源泉征收与年终申报相结合,每个纳税人到年终都必须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年终由纳税人自己计算所得税额,向税务部门申报,主动缴纳所申报的税额,这就是所谓的“申报纳税原则”。原则上,所有纳税人必须于每年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确定申报并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可由单位和企业年终统一申报、代扣代缴。

(2)税款缴纳

确定申报税额减去源泉征收税款和预缴税款后,为年终应补缴税款。纳税人提交申报书后,在缴纳期(每年3月15日)之前缴纳1/2以上,剩余部分可在5月31日前缴纳。

(3)蓝色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与法人税同样采取蓝色申报制度。对于蓝色申报表纳税人设有45万日元(租金所得和营业所得)或10万日元(山林所得等)的蓝色申报特别扣除制度,从综合征税所得中扣除。

2.3.5 个人居民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个人居民税的征税工作由市町村统一负责,属于都道府县收入的,由市町村征收后划交都道府县财政。

市町财税部门以当年1月1日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个人为对象,于5月底前将记有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的通知书发给每个纳税人,纳税人则分6月、8月、10月和11月4次,在市町村政府窗口或由市町村政府委托代理的金融机构的窗口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成为普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者以外的纳税人一般按这一方式纳税。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者,市町村财税部门除要按时将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的金额书面通知纳税人本人之外,还要书面通知纳税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分12次在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税款,然后缴付市町村政府。

土地、房屋转让所得虽然实行分离征税,但其征收与人头征税和综合所得征税同样实行普通征税。对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居民税,由金融机构在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然后缴付都道府县政府;对退职所得征收的个人居民税,由支付退职金的单位代扣,然后交到市町村的纳税窗口。

2.3.6 个人事业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个人事业税实行普通征收,由都道府县财税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个人事业税的纳税通知书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则在8月份与11月份分两次到都道府县政府的纳税窗口或由都道府县政府委托的金融机构窗口缴纳。但是,对于个人事业税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选择8月或11月一次性缴纳。

2.3.7 消费税

(1)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

消费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经营者必须在征税期间(一般指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确定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对于一定规模的经营者设有中期申报纳税制度。

(2)征税期间

原则上个体经营者的征税期间为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法人的征税期间与其会计年度一致,一般为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3)个体经营者的申报纳税

按规定,个体经营者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消费税的申报和纳税。不过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个体经营者的申报纳税截止日期延至3月31日。

(4)非个体经营者的中期申报纳税

上一征税期间消费税纳税额为48万日元以下的经营者无需进行中期申报纳税。上一征税期间的消费税额大于48万日元小于400万日元的经营者,每年需进行一次中期申报纳税。中期申报纳税的迄止日期为征税期间过6个月后的2个月内,纳税额为上一征税期间消费税额的二分之一。上一征税期间消费税额大于400万日元小于4800万日元的经营者需进行三次中期申报纳税,即分别于征税期间开始后的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中期申报纳税。每个中期申报纳税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纳税额的四分之一。上一征税期间消费税额大于4800万日元的经营者需进行十一次中期申报纳税,即征税期间开始后的次月开始每月进行中期申报纳税。每个中期申报纳税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纳税额的十二分之一。

(5)非个体经营者的确定申报

确定申报纳税期间,从征税期间结束日开始至其后2个月为止。确定申报是对当期实际发生的纳税额的计算、申报和纳税,对中期申报纳税额要进行扣减。如发生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应缴纳税额,或者中期申报税额已超过全年的应缴纳税额的情况,经营者提出确定申报后,税务部门则要对该经营者执行税款返还。

2.3.8 固定资产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固定资产税实行普通征收方式,纳税人按市町村政府(税务部门)的纳税通知,去市町村税务部门纳税。固定资产税每年分四次(一般为4月、7月、12月和下个日历年的2月)纳税。

2.3.9 印花税

(1)申报要求

申报时需提供缴税书。

(2)税款缴纳

原则上,印花税的缴纳采取在征税文书上贴印花的形式完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采取简便方法,如征税文书太多时可不贴印花,交纳现金后盖戳或由税务部门开具证明等。

2.3.10 关税

(1)申报要求

除旅客携带物品、邮寄物品等外,一般进口货物采取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的纳税额原则上由申报书确定,但该申报书须经海关审定。

(2)税款缴纳

关税既可以在货物进口交易发生(指从保税区运出)之日前缴纳,也可以通过提供与关税额相同的担保而延期缴纳。

2.3.11 汽油税和地方道路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国内制造商的汽油税和地方道路税的缴纳实行申报纳税制度。制造商必须在每个月底之前就上一个月出厂的全部汽油进行申报纳税。汽油进口商则需在进口每一批汽油时纳税。

2.3.12 液化石油气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国内生产石油液化气实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必须在每个月月底之前,对其上个月的全部供气量进行申报纳税,石油液化气进口商则必须在每次进口时纳税。

2.3.13 汽车重量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汽车重量税通过购买印花(不属于印花税)的形式纳税,一般汽车的汽车重量税在车检时,按车检有效年限购买相应金额的印花贴在车上;轻型汽车在登记并取得车牌号时,按有效年限购买相应金额的印花贴在车上。

2.3.14 汽车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汽车税实行普通征收方式,纳税人必须在5月底之前纳税。4月1日以后新购汽车者,则在车辆登记注册时缴纳当年的汽车税。

2.3.15汽车购置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汽车购置税的缴纳分两种情况,按规定进行新车注册时,则在注册时纳税;旧车转让及其他情况,则在转让发生并办理转让手续后的15天内,向都道府县税务部门纳税。

2.3.16 汽油交易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汽油交易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必须每月底前,就其上月的汽油交易税额向都道府县税务部门缴纳。

2.3.17 轻型汽车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轻型汽车税实行普通纳税方式,由市町村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邮寄纳税通知书,纳税人于每年5月底前纳税。新购轻型汽车或转让轻型汽车时,则在办理注册、车牌或转让手续时纳税。

2.3.18 不动产购置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不动产购置税实行普通征收方式,由都道府县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邮送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纳税通知书后的10天内到税务部门纳税。经营农地的个人将农地全部赠与给预定农业经营继承人之一时,可通过提供担保,将其不动产购置税的纳税延至赠与人死亡之日。

2.3.19 特别土地所有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特别土地所有税采取申报纳税制度。对土地所有征收的特别土地所有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每年5月31日;对土地购置征收的特别土地所有税分两种情况;上年度内购置(不包括在上年度已缴纳该税者)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当年12月底;当年7月1日以前购置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当年8月31日。

2.3.20 注册许可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原则上,注册登记许可税实行现金缴纳,接受注册许可者在提出注册许可申请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贴上相关税额的纳税收据。但是,对于税额在3万日元以下的注册许可税,可以不去税务部门缴税,而采取购印花(并贴在申请书上)的形式缴纳。此外,对某些许可还允许事后现金缴纳。

2.3.21 酒税

申报要求及税款缴纳:国内酒类制造商的酒税实行申报缴纳制度。酒类制造商必须每月底前将其上个月份的酒税申报书提交税务所,在下个月份的月底前缴纳相应的酒税。酒类进口商则必须在其将进口酒类从保税区取出之前完成酒税的申报与缴纳。

2.4 税务检查

2.4.1 纳税评估

在日本的税务管理中,纳税评估居重要地位,是税务部门进一步采取税务约谈、税务调查、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日本的纳税评估环节和稽查环节界限清晰、职责分明,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

日本国税局及税务署的主要征税部门设有专门的岗位并配备有专门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比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如果发现有疑点则交由其他专门人员进行税务约谈和税务调查,对情节严重和案情重大的,则交由稽查部门进行处置。

与自行核算、自行申报、自行纳税的征管模式相对应,日本的纳税评估以案头审计为主,以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为评估核心,以偷漏税行为频发行业及“不当申报”企业为重点评估对象。对于企业法人,主要选取申报亏损、无经营、返还消费税的企业,以及集团企业、关联企业和有海外交易的企业。特别是申报亏损或破产后有申报清算合并、存在巨额呆账或有房地产交易的企业更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对于个人,选取对象侧重于个体经营者、有不动产转让所得或申报继承税的个人。

2.4.2 税务稽查

通常来说,每三到五年进行一次企业税务稽查。然而,如果上一次稽查中查出较大的税务问题,则稽查间隔的期间会变短。若纳税人要求自下而上的更正,会施行税务稽查进行确认。

关于税务稽查的程序,税法迄今还没有明确阐述。原则上,在进行税务稽查之前,税务代理应通知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之后,税务代理应为纳税人提供一份关于其调查结果的简短的书面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5年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是当一项稽查结束后,不允许进行第二次稽查。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新获取的信息表明报告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实,则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进行再次稽查。税务机关进行二次稽查的限制仅针对于第一次为现场稽查的情况。如果第一次仅进行了案头审计,税局并没有进行现场稽查,则没有限制。

2.4.3 税务审计

通常税务审计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稽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因此,请参照以上税务稽查相关内容。

2.5 税务代理

2.5.1 日本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税理士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允许纳税人在税理士的辅助下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自我评定制度的公平和顺畅运行。为此,税理士作为税务专家,从独立公平的角度,根据自我评定制度的核心理念,承担相应的使命和责任,一方面对纳税人的信任负责,另一方面按照税法规定促进纳税遵从。

(1)税理士的业务范围 根据税理士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的请求下,税理士可以从事以下的涉税业务(不包括印花税、注册与许可税、关税等):

①税务中介

税务中介扮演中间人或助理的角色,在以下业务中:一是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申请、请求和行政复议;二是就涉税办理或税务检查或税务处理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和陈述。

②涉税材料的准备

是指准备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申请书、索询书、行政复议书等。

③税务咨询

主要是指涉税材料填报和涉税事项办理的咨询。

④税理士助理的任务

税理士助理可以协助税理士或税理士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⑤在诉讼程序中协助陈述

在涉及相关税收事物时,税理士可以随同律师出现在法庭并作口头陈述。

(2)准入制度

任何人只有在税理士协会注册取得税理士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关业务。以下人员可以注册成为税理士:

①通过税理士职业资格考试的人

税收委员会每年都举办税理士职业资格考试,以评价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实务能力。考试范围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账簿管理理论、财务报告理论;税法(应试者任选3个科目,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必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遗产税法、消费税法或酒税法、国税征收法、住民税或事业税、地方财产税。

通过5个科目考试的应试者,两个财务会计科目和3个税法科目,就可以注册获得税理士资格。应试者不需要一次通过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

②免除税理士职业资格考试的人

享受免考资格的人包括: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可以免考财务会计科目;从事税务工作一定时间的人可以免考税法科目;如果候选人免考所有科目,意味着他与通过考试的人员一样具有申请注册成为税理士的资格。

(3)税理士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提升税理士的地位和规范其经营业务,税理士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不少规定适用于税理士公司。

① 代理权的申明

在充当税务中介时,税理士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清晰证明其授权的文件。

② 税理士证书出示

在面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时,税理士需要出示资格证书。

③ 签名和印章义务

当税理士帮助纳税人准备和填报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书时,他需要在文书上签名并加盖本人印章。

④ 涉及计算和审核的附件

如果税理士准备的申报表包含税基等内容,他可以将准备过程中的涉及计算和说明的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一同递送。

如果税理士提供咨询服务,即对另一方准备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并确认申报表符合税法规定,他可以将审定相关事项符合税法规定的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一同递送。

⑤ 检查计划的通知

当税务人员预先通知纳税人即将对其实施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时,如果税理士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交了证明其代理权的文件,税务人员也需要预先通知税理士实施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⑥ 意见听取

如果税理士按照第①条要求提供代理权证明并且按照第④条规定附上说明文件,税务人员应该在通知纳税人检查时间和地点前听取税理士有关附件说明的意见。

⑦ 严禁给予偷逃税方面的建议

任何税理士严禁给予偷逃税和骗退税的建议。

⑧ 禁止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任何税理士不能发生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⑨ 保密的义务

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税理士不能公开或泄露工作秘密。不再作为税理士后,同样也要遵守相应的保密原则。

⑩ 遵守协会规定的义务

税理士必须遵守其所属协会和日本税理士协会总会的规定。

⑪ 培训

税理士必须参加其所属协会和日本税理士协会总会举办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

⑫ 设立办公室的义务

税理士(不包括税理士助理或税理士公司工作人员)必须设立办公室以作为从事职业的固定场所。

⑬ 保管工作手册的义务

税理士必须在职业生涯中保管好工作手册并记录税务代理、税务报表准备、税务咨询等的内容。

⑭ 管理员工的义务

如果税理士雇用员工,他必须管理好雇员,避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⑮ 提供劝告的义务

在开展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存在偷逃税或骗退税的情况,税理士应该立即劝告客户改正。

(4)税理士的职责

税理士法旨在要求税理士作为税收业务的专家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使命,同时对税理士业务进行监管。税理士必须维护好市场秩序。如果税理士违反了法律规定,将接受以下处分:

①纪律处分

这是根据财务省法令采取的管理处分,包括三类纪律处分:训斥;暂停业务一年以下;吊销税理士资格。

②法律处分

在某些情况下,税理士将受到法律处分。如违反了严禁偷逃税咨询的条款,将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不超过200万日元的罚金;违反了保密条款,将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和不超过100万日元的罚金。

(5)税理士公司

以往税理士都是独立开展业务。从2002年4月开始,为方便纳税人,税理士能够以公司形式开展业务。只有税理士能够成为税理士公司的成员。这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他们有相同的特点,就是按照商法规定有不受数量限制的合伙人。税理士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交公司注册设立的通知;惩罚条款的应用;提交成员变化情况的通知。

(6)监管

由于税理士的使命是促进纳税遵从,他们的业务本质上具有高度的行政管理色彩并对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产生强烈影响。所以,国税厅厅长有权对日本税理士协会总会、税理士协会和税理士加以监管以保证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

根据管理权限,国税厅可以要求日本税理士协会总会和税理士协会提供必要的报告、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取缔税理士错误的操作。

2.6 法律责任

2.6.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登记违法处罚;

(2)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当申报书上记载的计税依据或税额等与税务部门调查的结果不同时,税务部门要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调整,这被称作更正。更正包括对已申报确定的纳税额进行增加和对申报确定的税收返还进行减少的增额更正(指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额),以及对申报确定的纳税额进行减少和对申报确定的税收返还进行增加的减额更正。更正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上记明理由。更正是对已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调整措施,对于本应申报纳税,而未按期提交申报书,因而计税依据和纳税额未确定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则要进行确定其计税依据和纳税额的手续,这一手续称为决定。

2.6.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加算税是对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过少申报、不申报或不缴纳等行为而征收的,是具有制裁性质的附带税。加算税有过少申报加算税、无申报加算税、不纳付加算税和重加算税四种。

(1)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2)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3)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过少申报加算税,是对在法定纳税期内提交了申报,或者提交了退税申报,或者提交了延期申请书而未按延期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按修正申报或更正的应补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加算税。无申报加算税,是对在法定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按税务部门的决定补缴税时征收的附带税。不纳付加算税,它与滞纳税有同等性质,但是不纳付加算税是专门针对源泉征税中的特别纳税人的。重加算税,是对上述三种加算税的加重,主要是针对在申报中存在有意隐藏或作假行为时的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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