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税是都道府县税。
15.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为汽车所有者。纳税人对其当年4月1日当天所拥有的汽车承担纳税义务。4月1日之后购车者,则按购车月份至下年度3月31日为止的月份数相应纳税。
15.2 征收范围
征税对象是汽车,具体包括小轿车、卡车、客车、三轮小汽车等。
15.3 税率
汽车税为从量税,计税依据为车辆数。但是,税率则根据汽车类型、排气量大小及自家用与营业用等有所区别。例如,排气量1500毫升以上2000毫升以下的自家用小轿车,每年的标准税额为39500日元,限制税率为标准税额的1.2倍。而且,考虑到二氧化碳等污染大气的情况日益严重,在税法上对电动汽车、用煤气作动力的汽车以及符合废弃排放标准的卡车、公共汽车等设置了减轻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