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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其他税费(Others)

24.1 石油税

石油税的征税对象为原油,进口的石油制品与碳化氢类。纳税人是,国内采掘时为开采者,当原油或碳化氢类运出采掘场时承担纳税义务;进口石油制品或碳化氢类则为进口商,从保税区领取进口石油制品或碳化氢类时承担纳税义务。

石油税为从量税。计税依据是,石油、进口石油制品为其容量,进口碳化氢类为其重量。税率是,国产原油和进口石油制品为每千升2800日元,国产天然气为每吨1860日元,进口碳化氢类为每吨1370日元。

国产品的纳税人必须于每个月月底前对其上个月的石油税进行申报纳税,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原则上必须每次进口时纳税,但若得到国税厅长官的批准,也可按月申报纳税。

24.2 高尔夫球场使用税

高尔夫球场使用税为都道府县税,征税对象为高尔夫球场的使用行为,纳税人为高尔夫球场使用者,计税依据为使用次数,标准税率为每人每天800日元,限制税率为标准税率的1.5倍,即最高每人每天1200日元。

高尔夫球场使用税由高尔夫球场经营者在收取使用费时代向纳税人征收,然后每个月月底向当地都道府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高尔夫球场使用税虽属于都道府县税,但按规定,都道府县政府必须将该税收入的十分之七的资金转移给高尔夫球场所在地的市町村政府。

24.3 矿区税

矿区税是都道府县税,征税对象为矿区,包括一般矿区(金属、煤矿等)、砂矿区和石油、天然气矿区等。矿区税的纳税人为拥有设置矿区采矿权的所有者,采矿权所有者对其当年4月1日当天所拥有的批准采矿矿区面积等承担纳税义务。

矿区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般矿区和石油、天然气矿区为面积、砂矿区为河床延伸长度。税率为:一般矿区每公顷每年20000——40000日元,砂矿区河床每1000米每年600日元,石油或天然气矿区的税率为一般矿区的三分之二。

矿区税实行普通征收,纳税人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向都道府县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24.4 矿产税

矿产税是市町村税,纳税人为采矿经营者。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砂、石油、天然气等。

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矿产品的价额。标准税率是,每个月矿产品价额在200万日元以下的为0.7%(限制税率为0.9%),超过200万日元的为1%(限制税率为1.2%)。

矿产税实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必须在每月10日至月底之前对其上个月的矿产税进行申报纳税。

24.5矿泉浴税

矿泉浴税是市町村税,纳税人为矿泉浴池的沐浴者。该税为从量税,计税依据为人次,标准税率为每人每天150日元。

矿泉浴税由矿泉浴池的经营者代为征收,即在收取沐浴费时一并征收,然后定期向市町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矿泉浴税属于特定财源税,其收入专项用于市町村的环境卫生设施、矿泉保护设施、旅游设施和消防设施的建造与维护。

24.6 有价证券交易税

有价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是有价证券的转让者,但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非征税团体,不属于纳税人。有价证券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为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那么有必要明确属于征税对象的有价证券的范围。

有价证券交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转让有价证券的金额。通过买卖进行转让时则用买卖价格,非买卖转让时则用转让时的时价进行评估计算。有价证券交易税实行比例税,其税率根据有价证券的类别和转让人的不同而设定,最高为0.1%,最低为0.005%。

有价证券交易税原则上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但对不同的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方法。

证券公司为纳税人时。证券公司必须于每个月月底之前对其上个月的有价证券交易税,向公司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公司不是纳税人,但作为纳税人的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转让时,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必须在按委托转让有价证券时向纳税人代征(称为特别征收)有价证券交易税,并于每个月月底之前将其上个月所代征的税款缴付税务部门。

证券公司以外的纳税人不通过证券公司转让时,纳税人必须于转让成交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向税务部门纳税。这种交易,纳税人需填报有价证券交易书,在有价证券交易书上贴上税票,有价证券交易额在10万日元以下时,可买相当金额的印花代替纳税,将印花贴在有价证券交易书上。

24.7 事业所税

事业所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为设事业所并从事营业活动的个人和法人。新建(或在建)的事业所,纳税人为建筑业主。这里的事业所,包括工厂、商店和有关事业所等,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法人、公益法人以及福利卫生法人、学校、医院等不属于纳税人。

事业所税的起征点:已营业的事务所为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和从业人员100人(二者均为必要条件),新设事业所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事业所税的税率,既有事业所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日元,以及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0.5%;新设事业所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0日元。

事业所税实行申报纳税。法人纳税人在其事业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个人纳税人在下年度3月15日之前申报纳税,新设事业所在其新建或新设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申报纳税。

24.8 继承税

继承税,是因人的死亡产生财产转移时对该财产征收的税收。继承税的征税对象除了现金、储蓄和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外,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继承税的纳税义务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个人。遗赠包含死因遗赠。通过遗赠取得财产的法人,征收法人税而不是继承税。

遗产税不仅以纳税人通过继承获得的全部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还包括从结果看纳说人所获得的与继承获得财产同样的经济价值的收入(称为视同继承遗产)。

继承税是对继承遗产的个人所继承的超过起征点的遗产所征收的税收,因此继承税的税率是针对每个继承人所继承的超过起征点的遗产而设定的,根据征税遗产规模(起征点以上部分,下同)适用10%-5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额扣除是对根据各个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征税遗产和税率计算出的纳税额,依据法定继承人个人的情况再进行一定扣除的制度。如赠与税税额扣除、配偶减税、未成年人扣除和残疾人扣除等。

继承税的申报期限,为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开始10个月内。继承人等可以共同提出申报书。

继承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尚未分割的情况,视为按照依继承份额的比例取得该财产来计算征税价格。但是,这之后如该财产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割时,可以提出更正请求。

另外,申报后出现由于认领等继承人发生变动等一定的事由时,可以进行修正申报或更正请求。

在继承时,很多是以实物形式取得财产。并且,继承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一次缴纳高额税收。但是,为了减轻由此产生的继承税缴纳的困难,有延期缴纳和实物缴纳制度。

24.9 赠与税

赠与税,是因赠与发生财产转移时对该财产所征收的税收。赠与税一般为补充继承税的税收。

日本的赠与税,对于1年之内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即便是从不同赠与人处取得的,也将该价额合并计算征税。

根据日本税法规定,赠与税针对赠送人生前给予财产的行为征税。赠与税是对遗产税功能的补充,其作用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赠与给即将成为继承人的个人而逃避纳税。赠与税相应条款包含在继承税法中,因此继承税法的条款涵盖这两个不同的税种。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因赠与取得财产的个人。法人因赠与取得财产的,征收法人税。

赠与税的征税客体,是因赠与取得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包含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对象的一切物、权利。

但是,以下财产等为赠与税的非征税财产:(1)因法人的赠与取得的财产:这个作为临时所得成为所得税的对象;(2)抚养义务人互相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中,被认为通常必要的;(3)以公益为目的经营者因赠与取得的财产,确实用于以公益为目的的经营的部分;(4)公职候选人就选举运动接受赠与取得的金钱、物品以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

另外,《继承税法》第5条-第9条之6,将以下情况作为赠与财产。(1)低额受让的财产;(2)因债务的免除、保付、第三者偿还等而带来的利益;(3)其他利益:未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款接受的利益;(4)因信托收益。

赠与税的征税标准,是纳税义务人在一个年度之内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价额的合计额。这称为赠与税的征税价格。

赠与税的基础扣除额为110万日元。

从婚姻期间持续20年以上的配偶处,接受居住用财产或取得该财产的金钱赠与时,认可一定的扣除额度。这称为赠与税的配偶扣除。赠与税的税率适用10%-55%的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税率高于继承税,但由于不同于因继承发生的财产转移,生前赠与可以跨年多次分割进行,所以可能反复适用基础扣除和分段税率较低的部分。

赠与税的申报期限为接受赠与次年的2月1日-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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