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税为市町村税。
18.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为轻型汽车所有者,纳税人对其每年4月1日当天拥有的轻型汽车承担纳税义务,4月1 日以后购置轻型汽车者也承担同样的纳税义务,年度中转让轻型汽车时,车主则负有再次纳税义务。
18.2 征收范围
征税对象为轻型汽车,包括摩托车、轻型汽车、轻型特种汽车等。
18.3 税率
轻型汽车税为从量税,计税依据为车辆数。但对不同用途和不同型号的轻型车辆规定不同的税率。例如,摩托车的标准税率为年4000日元,自家用的小型4轮客车的标准税率为年72000日元,限制税率为标准税率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