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液化气税也是根据《道路建设紧急措施法》规定而设置的。它是作为与汽油税相对应的一种调整措施,也就是说,汽车使用汽油(包括柴油)时征汽油税,汽车使用石油液化气时也相应征税。
13.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为国内生产的石油液化气供汽者,当石油液化气从其贮汽场所运出时发生纳税义务;进口石油液化气则为进口商从保税区取得石油液化气时发生纳税义务。
13.2 征收范围
石油液化气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用石油液化气容器中注入的石油液化气。这里的汽车用石油液化气容器指给汽车加汽的加汽站的容器。
13.3税率
石油液化气税为从量税,计税依据为石油液化气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税率为每公斤17.5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