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日本的法律在日本设立日本法人或设立分支机构等的特定情况下,要在设立登记日后的2个月内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1.2 信息报告制度
1.2.1 法人税
所有纳税人需要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主管税款征收部门提交法人税的纳税申报书,并缴纳法人税。这个申报书称为确定申报书。法人税的确定申报书还需同时提交与收入和支出有关的资料。因本年度亏损不用缴纳法人税的纳税人也必须进行确定申报。遇到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或需接受审计时,可适当延期申报。
对于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纳税人,必须在会计年度开始后6个月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中期申报书,进行中期申报。
1.2.2 法人居民税
法人居民税也实行申报纳税制。作为纳税人的法人等必须在会计年度终结日之后的两个月内,分别向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税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与法人税同样,会计年度超过6个月的,必须在会计年度开始后满6个月之后的两个月内实行中期申报和纳税。
1.2.3 法人事业税
法人事业税实行申报纳税制。纳税人必须在会计年度终结日后的两个月内向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征税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1.2.4 个人所得税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实行源泉征收与年终申报相结合,每个纳税人到年终都必须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年终由纳税人自己计算所得税额,向税务部门申报,主动缴纳所申报的税额,这就是所谓的“申报纳税原则”。原则上,所有纳税人必须于每年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确定申报并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可由单位和企业年终统一申报、代扣代缴。
1.2.5 个人居民税
市町财税部门以当年1月1日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个人为对象,于5月底前将记有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的通知书发给每个纳税人,纳税人则分6月、8月、10月和11月4次,在市町村政府窗口或由市町村政府委托代理的金融机构的窗口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成为普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者以外的纳税人一般按这一方式纳税。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者,市町村财税部门除要按时将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的金额书面通知纳税人本人之外,还要书面通知纳税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分12次在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税款,然后缴付市町村政府。
土地、房屋转让所得虽然实行分离征税,但其征收与人头征税和综合所得征税同样实行普通征税。对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居民税,由金融机构在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然后缴付都道府县政府;对退职所得征收的个人居民税,由支付退职金的单位代扣,然后交到市町村的纳税窗口。
1.2.6 个人事业税
个人事业税实行普通征收,由都道府县财税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个人事业税的纳税通知书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则在8月份与11月份分两次到都道府县政府的纳税窗口或由都道府县政府委托的金融机构窗口缴纳。但是,对于个人事业税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选择8月或11月一次性缴纳。
1.2.7 消费税
经营者必须在征税期间(一般指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确定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对于一定规模的经营者设有中期申报纳税制度。
1.2.8 固定资产税
纳税人按市町村政府(税务部门)的纳税通知,去市町村税务部门纳税。固定资产税每年分四次(一般为4月、7月、12月和下个日历年的2月)纳税。
1.2.9 印花税
原则上,印花税的缴纳采取在征税文书上贴印花的形式完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采取简便方法,如征税文书太多时可不贴印花,交纳现金后盖戳或由税务部门开具证明等。
1.2.10关税
除旅客携带物品、邮寄物品等外,一般进口货物采取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的纳税额原则上由申报书确定,但该申报书须经海关审定。
1.2.11汽油税和地方道路税
国内制造商的汽油税和地方道路税的缴纳实行申报纳税制度。制造商必须在每个月底之前就上一个月出厂的全部汽油进行申报纳税。汽油进口商则需在进口每一批汽油时纳税。
1.2.12 液化石油气税
国内生产石油液化气实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必须在每个月月底之前,对其上个月的全部供气量进行申报纳税,石油液化气进口商则必须在每次进口时纳税。
1.2.13 汽车重量税
汽车重量税通过购买印花(不属于印花税)的形式纳税,一般汽车的汽车重量税在车检时,按车检有效年限购买相应金额的印花贴在车上;轻型汽车在登记并取得车牌号时,按有效年限购买相应金额的印花贴在车上。
1.2.14 汽车税
汽车税实行普通征收方式,纳税人必须在5月底之前纳税。4月1日以后新购汽车者,则在车辆登记注册时缴纳当年的汽车税。
1.2.15 汽车购置税
汽车购置税的缴纳分两种情况,按规定进行新车注册时,则在注册时纳税;旧车转让及其他情况,则在转让发生并办理转让手续后的15天内,向都道府县税务部门纳税。
1.2.16 汽油交易税
汽油交易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必须每月底前,就其上月的汽油交易税额向都道府县税务部门缴纳。
1.2.17 轻型汽车税
轻型汽车税实行普通纳税方式,由市町村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邮寄纳税通知书,纳税人于每年5月底前纳税。新购轻型汽车或转让轻型汽车时,则在办理注册、车牌或转让手续时纳税。
1.2.18 不动产购置税
不动产购置税实行普通征收方式,由都道府县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邮送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纳税通知书后的10天内到税务部门纳税。经营农地的个人将农地全部赠与给预定农业经营继承人之一时,可通过提供担保,将其不动产购置税的纳税延至赠与人死亡之日。
1.2.19 特别土地所有税
特别土地所有税采取申报纳税制度。对土地所有征收的特别土地所有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每年5月31日;对土地购置征收的特别土地所有税分两种情况;上年度内购置(不包括在上年度已缴纳该税者)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当年12月底;当年7月1日以前购置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当年8月31日。
1.2.20 注册许可税
原则上,注册登记许可税实行现金缴纳,接受注册许可者在提出注册许可申请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贴上相关税额的纳税收据。但是,对于税额在3万日元以下的注册许可税,可以不去税务部门缴税,而采取购印花(并贴在申请书上)的形式缴纳。此外,对某些许可还允许事后现金缴纳。
1.2.21 酒税
国内酒类制造商的酒税实行申报缴纳制度。酒类制造商必须每月底前将其上个月份的酒税申报书提交税务所,在下个月份的月底前缴纳相应的酒税。酒类进口商则必须在其将进口酒类从保税区取出之前完成酒税的申报与缴纳。
2.1 在日本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逾期未缴税款处分,日语称为滞纳处分,是对纳税人不主动缴纳税款时强制其纳税的手段。处分包括冻结纳税人财产、对冻结财产进行拍卖、用拍卖资金充作税款等一套程序。按规定,税务部门在采取逾期未缴税款处分前,必须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督促程序。
对已申报或接到纳税通知但不按期足额缴纳税款者,税务部门要对其进行督促。督促是冻结财产的前提条件。税务部门在法定纳税期到期后,便应对未纳税者(包括未全额缴纳税款者)发出督促通知。收到督促通知后及时纳税者,则只按逾期天数相应征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督促通知发出10日后,纳税人仍不缴税,则随时可以采取处分。为了体现税收优先征收权,财产一经冻结,纳税人的财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都不妨碍冻结,也不能再收取财产使用效益。但是,如果在财产冻结后,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缴税款(包括滞纳金等),只要财产还未拍卖,则可取消冻结。
2.2 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参照以上处分内容。
2.3 在日本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参照以上处分内容。
在评估法人的转让定价风险时,通常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该法人境外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率或营业利润率等(以下简称“利润率”)与其在相同的市场中和非关联方进行的,规模、交易层次及其他内容都相似的交易之利润率相比是否过低?(2)该法人境外关联交易的利润率,与其他从事同类且在规模、交易层次及其他内容方面都类似的业务的法人从该业务中获得的利润率相比是否过低?(3)考虑到法人及其境外关联方在境外关联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等因素,该法人从该境外关联交易中获得的利润与其境外关联方从该境外关联交易中获得的利润相比是否过少?若存在以上问题,则该法人可能被转让定价调查的潜在风险较高。
无形资产相关的国内外转让定价法规对其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化解释,在界定中往往由于理解差异而导致税企争议。因此,如何判定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及其性质,进而确定其是否需要作价存在税收风险。无形资产的独有性决定了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同的无形资产,并且低流动和非公开交易的特质也使可比对象的寻找较为复杂困难。因此,除无形资产本身的可比性外,关联与非关联交易是否应用于同一行业或市场,以及相似的应用环境也需予以考虑。如果定价不合理,导致一方的正常税收利益得不到保障,就可能面临纳税调整造成的跨国或国内重复征税风险。
在境外控股股东等对境内法人所持资本权益中对境外控股股东等的平均负债余额所占的比例,以及股东资本中境内法人的总负债的平均负债余额所占的比例均超过3倍时,原则上对超过境外控股股东所持有资本的3倍的金额所对应的应付利息(除向境外控股股东支付的负债利息之外,还应包括债务保证费以及债券使用费等)不进行税前列支。若存在以上问题的法人,则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资本弱化的风险。
在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的合计数,适用支配企业所在地国家的税法要求。受控外国企业所得,只允许与该受控外国企业在同一国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的所得进行抵减。计算所得时的所得计算标准应该考虑相关控制基准、及所得总额并利用所有权和影响力的比例进行计算。
实务操作中,我们认为企业可能存在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及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4.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如果企业不能准确的理解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可能存在未享受协定、未享受协定低税率、或者未享受抵免或饶让的情况,从而增加税收负担,造成不必要的税务成本浪费。
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数字经济模式下常设机构认定风险。
4.2.1 案例
某S国居民(日本国的非居民)通过网络向日本国内消费者销售商品。其将从S国进口的商品保存在日本国的公寓和仓库,并雇佣日本国内的员工保管、包装商品(包装内添加日文使用说明书)、指示员工发送快递给日本国内客户。该S居民通过网络接受订单,负责选择销售商品、采购及付款,负责向日本出口商品、决定商品销售价格,制作日文说明书,对员工做出发货指示等。日本国政府认为该公寓和仓库不属于辅助机构,在日本国构成常设机构。以下列示了法院的观点和分析:
表32 常设机构认定相关法院观点及分析
法院的观点 | 分析 |
对业务实施及利得的实现是否承担不可或缺的功能 | 本案件中,将事先进口的商品根据顾客订单发出,该销售流程可缩短发货期间,减少进口配送费用。因此,本案件中的公寓和仓库在业务实施及利得的实现中承担不可或缺的功能。 |
是否赋予商品经济附加价值的功能 | 本案件的公寓和仓库,在向顾客发送商品时添加日文使用说明书,具有赋予商品经济附加价值的功能。 |
4.2.2 分析
数字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最大的改变在于跨国公司可以脱离于物理“应税存在”开展跨国业务,使跨国公司可以在所得来源地国家不“出场”的情况下获得利润。在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来源地国家能够对外国公司所得行使征税权的前提是外国公司在本国“出场”并构成常设机构,税务管理上的这种“出场”要求,一方面,反映的是居住地国家在资本输出过程中对居住国税收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对来源地国家征税权的限制。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跨国公司摆脱了对店铺模式依赖的同时,挑战了现有常设机构规则中的“出场”标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遭遇空前挑战。
商业模式变化引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通常在常设机构概念中作为例外条款的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在数字经济中却有可能演变为企业在所得来源地国家的核心业务,例如网店为提高送货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在所得来源地国家设置的就近仓库,这类仓库似乎不应还被认定为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因而,也不应作为常设机构概念中的例外条款。
上述案例中,日本国税厅在判定外国居民企业在日本的固定营业场所是否在日本国构成常设机构时,重视的并非形式而是功能。例如,从事事业活动据点的公寓的一个房间可以构成常设机构,但单纯储藏产品的仓库不构成常设机构。
(1)导管公司认定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2)受益所有人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脱离实质性经济活动享受税收优惠认定风险等。
当企业脱离实质性经济活动享受税收优惠认定时,可能会被日本税务当局取消税收优惠的适用,并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另外企业的信誉也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作为发达国家日本的富裕是显而易见的。生活水平相当高,2015年的人均收入(按购买力平价计算)达3.8万美元,接近英法两国4.1万美元的平均值。失业率为3.3%,大大低于美国的5%和欧元区的10%。
但在日本经济上,当前迫在眉睫的最大问题则是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假设日本央行成功实现2%的通胀率,赤字必将暴增,因为政府债券也将脱离当前的零利率水平。一旦未能落实削减预算赤字所需的政府开支削减和收入增加,那么必将削弱外界对经济前景的信心。
日企曾经引以为傲的“三大法宝”:“终身雇佣”、“年功序列”、“企业工会”,在昭和时代,特别是二战后给日本经济带来了高速的增长。随着到了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裂,整体经济开始大衰退,日本也意识到终身受雇和年功序列的弊端,日本也受到经济泡沫破裂后大裁员、经济长期不景气的冲击,但是目前“三大法宝”的影子依然存在着。这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较高的雇佣成本及雇佣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