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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资环境概述

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日本为发达国家,2016年日本人均GDP为32,478.9美元,经济增长率为0.51%,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日本的全球竞争力指数排名全球第8位,每年基本稳居前十位。

2016年8月30日,信贷评级机构穆迪确认日本政府信贷评级仍为A1,展望为稳定。日本评级不变表明政策框架发展尽管缓慢,但持续进行,最终有利于重振日本经济。预计日本经济增长及通货膨胀低于政府预估,日本的风险受到超低利率成本的抵销,不认为日本政府将能够实现安倍经济学项目开展伊始时设立的所有目标。认为核心通胀将持续地明显低于日本央行的目标,核心通胀将保持稳定。日本展望稳定反映了未来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上行风险和下行风险的平衡。

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日本的自然资源贫乏,90%以上依赖进口,其中石油完全依靠进口。日本政府积极开发核能等新能源,截至2011年2月,拥有54个核电机组,总发电装机容量为4,946.7万千瓦,位居世界第三位。2011年3月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发生后,福岛第一核电站的4座核反应堆宣布废炉,日本所有核电站全部停运。2012年7月,为了应对电力短缺的问题,位于日本中部的关西电力公司大饭核电站3号和4号机组暂时重启,但于2013年9月进入定期检查,再次停运。2015年8月,日本时隔两年重启位于鹿儿岛县内的川内核电站1号机组核反应堆,10月重启该核电站2号机组核反应堆。 日本森林面积约为2,508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近2/3,森林覆盖率约67%,是世界上森林覆盖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木材自给率仅为20%左右,是世界上进口木材最多的国家。日本山地与河流较多,水力资源丰富,蕴藏量约为每年1,353亿千瓦时。日本的专属经济区面积约相当于国土的10倍,渔业资源丰富。

日本的基础设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陆运(公路、铁路、地铁等),根据2013-2014年的统计数据,日本陆运的市场规模为7兆5,427亿日元,年平均收入为514万日元。目前陆运主要面临三大问题,第一是第三方物流。由于原来的陆运业是生产商的产品及原材料只能通过单一的移动手段,因此很容易受原油的暴涨及价格竞争等因素影响。现在由于引入了第三方物流,所以陆运业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仅是运送问题,还包括仓库管理、商品的中间加工等一并负担。由于第三方物流的引入,导致陆运业的利润增长。第二是据点的整备及夸大。今后为了应对网络购物的增长,有必要加强宅急送事业。第三是人员的确保。为确保陆运人才不流失,今后有必要改善系统及薪资待遇。

海运(港口和航线等),根据2013-2014年的统计数据,日本海运的市场规模为5兆9,043亿日元,年平均收入为746万日元。目前海运主要面临三大问题,第一是节能型的高质量机材的导入:由于全球都在呼吁节能环保,就需要节能型的高质量机材的导入。第二是劳动者的负担问题:在海运业种,价格竞争尤为激烈,各公司削减成本的同时,加剧了航海人员及劳动者的负担。第三是较高自我资本比率的维持:海运业较容易受到经济景气的影响,以汽车搬运为主业务的情况,出口量减少导致剩余船只的增多。而一旦恢复景气时,由于缺乏稳定性,所以确保自我资本比率的提供尤为重要。

空运(机场和航线等),根据2013-2014年的统计数据,日本空运的市场规模为3兆1,888亿日元,年平均收入为583万日元。目前海运主要面临三大问题:第一是燃料费的暴涨;第二是确保领先地位,与其他业种相比,空运业需要特殊技术及高专业性;第三是LCC(格安航空)的快速成长。

通讯(固定电话、移动网络、互联网等),在2015-2016年间行业规模为32兆5,764亿日元。通讯行业主要分为移动电话(移动通讯)、电视放送行业。近年的通讯行业,由于智能手机的需求加大,业绩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智能手机需求的停滞、电视广告费的减少等情况。未来仍不确认,可能出现同以往类似的减少趋势。

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日本三大行业的构成为第一产业(农林水产)、第二产业(矿业、电力)及第三产业(通信、金融、零售等相关服务),2016年度GDP构成占比分别为1.1%、25.6%及73.2%。

日本的主要产业为汽车、机械、宇宙航空、毛坯件、钢铁等制造业、IT产业、能源产业等。制造业方面,为带动今后的日本经济,制造业在获取急速增长的新兴国家需求的同时,为维持、加强作为高制品、零部件的供给基地的地位,加强制造业的产业根基。IT产业方面,以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成本的骤减为前提,创新复合新产业及改革社会系统结构。能源产业方面,伴随着日本国内市场的成熟化,在资源获取上的交涉能力相对较弱,燃料价格持上升趋势且变动幅度较大,技术创新、燃料电池、加热泵等能源竞争的激烈化等现状,重新构建商业模型以及新的增长战略在未来阶段是不可缺少的。

2.4 投资政策

2.4.1 投资门槛

(1)外商投资制度

日本政府在2010年6月通过“新成长战略”的内阁决议,设定了通过积极推进对日直接投资,实现“引进日本的人、财、物在今后10年内达到倍增”的目标。为实现此目标,制定了如下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①亚洲基地选址促进事业费补助方案;②国际战略综合特区方案。

亚洲基地选址促进事业费补助具体是指,将对日本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地区总部或研发基地等具有高附加值的机构设在日本的,对该集团企业给予补助。

国际战略综合特区,希望可以实现在特定的区域,将今后制成日本经济增长的产业和功能集结起来,在被指定的区域,提供规定上的特别措施、法人税的减免、财政上的支援、利息补给制度等。

日本政府为支援外资企业的对日直接投资,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设立了“对日投资商务支持中心”,作为信息提供窗口,提供在日设立公司、合并、收购、建厂设店等投资所需相关信息。

JETRO作为对日直接投资促进的核心机构,主要在如下方面提供相关支援。①提供日本的商务环境、信息;②通过境外事务所与对日投资关心企业接触(在中国的事务所有:广州、上海、大连、青岛、北京、武汉、香港);③通过和国内外专家的合作提供市场调查和商业模型决策等咨询;④无偿提供临时办公场所等;⑤鼓励已在日本投资的外资企业对地方实施再投资;⑥援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⑦设立亚洲基地选址促进事业费补助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等。

近年来,由于来日本投资的外资企业将东京以外的地区作为投资首选地的情况增多,为积极应对,JETRO在官方网站上设置了地方投资支援NAVI,提供日本各地的产业魅力、规模、研发机构、投资鼓励政策、基础设施状况等信息。

1989年5月14日开始生效的中日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包括了保护投资者所开展业务和投资财产,投资时的国民待遇和投资准入自由等。

日本的法制制度十分完善,投资环境良好。截至目前,日本尚未出现根据投资保护协定的国际投资仲裁(国家对投资者的仲裁)被起诉的案例。

中日韩三国协定于2014年5月17日生效,该协定是经济领域中首个全方位的三国间的法律框架,就保护投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全方位的详细规定。该协定新加入了关于知识产权、公正均衡待遇、透明性的条款。关于国家-投资者争端解决(ISD)的程序,在之前的日中投资协定中,仅将征用时发生的补偿额度争议作为对象。中日韩三国协定属于“保护型”协定,协定中将保护投资的对象,即协定的使用范围限定为投资后的投资人及投资财产。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主张将外资准入阶段相关规制等问题一并纳入投资协定规则范围的“自由化型”协定越来越受到青睐。

(2)投资行业限制及相关规定

日本政府1980年废止了通称《外资法》的法律,放松对日投资的限制,从原来的“原则上限制”一举转换为“原则上自由”。

特别是2001年开始执政的小泉内阁打出“5年内使对日投资额增长一倍”的目标,并制定了“对日投资促进方案”。根据方案,设置了对日直接投资综合服务窗口(InvestJapan窗口),同时作为限制放缓的环节,设置了结构改革特区。据此,引进优秀国外科研人员和IT技术人员得以顺利实现,进一步加速了放松对日投资限制的步伐。

根据2010年6月内阁决议通过的“新成长战略”,同年11月为促进日本国内投资和创造新的雇佣机会,公布了“日本国内投资促进方案”,据此简化了外国企业设立时的行政手续、放宽了人材引进的条件等,通过一系列的限制放宽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对日投资。受此影响,2011年12月选定了综合特别区域(国际战略综合特区和地域活性化综合特区)的第一批指定对象区域。以引进亚洲地区总部和研发基地为目的,东京都作为“亚洲总部特区”,在7个国际战略综合特区内,除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财政和金融上的支援外,还出台了一些放宽对日投资限制的例外措施。由此,对日投资限制措施的放宽进一步加速。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目前对外国企业,大部分的行业已实现自由准入,但对日投资的限制依然存在。主要分为2大类:“外汇及国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汇法”)和行业特有的限制。

如前所述,外汇法中,主要是对可能损坏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对自由准入实施保留行业的限制。

另外,行业特有的限制,又分为2类:一类是公共设施等的个别行业法中所包含的外资限制(出资比率等),另一类是不管是否为外资从公共卫生、保健、风纪等角度需要取得自治体知事等事先许可、备案。

①个别行业法的外资限制

对象行业主要是有关公共基础设施,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等有限制。

表12 不同行业对外资的限制

行业 对外资的限制 相关法规
广播业 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拥有1/3以上表决权的日本国内企业不能取得广播业的经营许可。 广播法
电信业 外国人、外国人作为法人代表的法人、外国人占董事1/3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拥有1/3以上表决权的法人不能取得无线广播经营许可。
作为NTT持股公司的日本电信电话,禁止外国人持有1/3以上的表决权。
电波法NTT法
航空业 外国人占董事1/3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占1/3以上表决权的法人所拥有的飞机不能进行登记。 航空法
物流 外国人占董事1/3以上的法人、外国人占1/3以上表决权的法人不能作为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业者进行登记。 货物利用运输事业法
金融业 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需要进行审批和登记。 银行法等
电力、煤气、电气、自来水 需要获得经济产业大臣或者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 电气事业法等

②公众卫生、保健、风纪等角度上的外资限制

以下行业,不管是否为外资,基于公众卫生、保险、风纪等的观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到所在地自治体的知事或者行政当局申请办理事先批准、备案。主要行业如下表所示:

表13 办理事先批准、备案的不同行业

行业 相关法规 所需批准 受理部门
公众卫生 饮食店经营业、咖啡馆经营业;乳制品销售业、肉食品销售业、海产品销售业;豆腐制品销售业;其它食品制造业; 食品卫生法 知事(日本各都道府县的行政首长)批准 保健所
豆腐相关制品销售业;点心制造销售;冰淇淋产品的销售业;海产品加工销售业 食品卫生法 向保健所备案 保健所
美容美发业;公共浴池;酒店业 环境卫生法 知事批准 保健所
保健 药店、医药产品等的一般销售业;药材销售; 药品法 知事批准 保健所
风纪 有歌舞表演的餐馆、饮食店;咖啡馆、俱乐部、舞厅、酒吧;麻将馆、弹子房、游艺场等 风俗营业法 公安委员会、批准 警察署
公共安全 当铺 当铺营业法 公安委员会、批准 警察署
文物销售业 文物营业法 公安委员会、批准 警察署
猎枪、气枪的销售等 武器等制造法 知事批准 警察署
财政 烟草销售业 烟草经营法 财务省财务局局长、批准 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
酒类销售业 酒税法 税务署长批准 税务署
粮食销售业 粮食法 知事注册 市町村
其他 一般旅游业 旅游业法 国土交通大臣、注册 陆运局常驻代表机构
人才派遣业 人才派遣业法 厚生劳动大臣、批准 公共职业介绍所

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子公司,其法律形式有若干种。在此,我们仅就作为一般法律形式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进行说明。

2.4.2 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

公司设立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日本投资经营者签证 日本投资经营者签证 日本投资经营者签证

2.4.3 投资吸引力

根据经济产业省《2009年对日直接投资外资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外资企业对于在日本开展业务,就日本的魅力主要列举了如下几项:①收入水平高,产品服务的消费群体大;②社会和政治稳定;③新产品新服务的竞争力可以在此得到验证;④基础设施齐全;⑤全球企业和关联企业会集。

图2 在日本开展业务的魅力(2009 年)

日本投资经营者签证

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虽然被中国赶超,但是依然在世界上维持其第三的地位。人均GDP 高于中国10 倍以上,这样高水平的市场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屈指可数。例如:仅以东京为中心的关东地区,其GDP 水平就足以与俄罗斯以及巴西匹敌。日本的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很高,在家电产品和时尚领域,日本可以称为亚洲的信息发源地,因此很多全球企业把日本定位为亚洲的产品试销地。今后,对于意欲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讲,在地理位置近、并且对产品及服务都要求严格的日本市场能否成功,很有可能会成为今后业务全球化的一块试金石。

其次,在亚洲各国,日本可谓是社会和政治情况相对稳定、国家信用风险极低的市场。再加上水、电和煤气等基础设施、宽带和光纤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等价格较低、供给稳定;治安和医疗状况良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等,对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来讲,日本具备可以安心开展业务的环境。

再者,在日本,集结了像丰田、松下、佳能等全球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支持的高技术水平的中小企业。对于到日本投资的外资企业来讲,不仅可以和全球企业建立业务往来,而且还能够跟高技术水平的中小企业建立关系网络,可以说极具魅力。

另外,日本的科研费占GDP的比例以及每万人中的科研人员数位于世界顶级水平,拥有大量的优秀科技人员。为此,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将亚洲研发中心设于日本。今后,对于意欲增强研发功能的中国企业来讲,在研发中心的选址上,地理位置近的日本是否可以成为强有力的候选地呢?

2.4.4 投资退出政策

日本每年发布纳税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已经较为完善的税制进行调整或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在2015年的税制改革时,日本政府发布了国外退出纳税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了从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国外发生退出时,则对所拥有的1亿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开始实行所得税的确定申报等程序。

(1)日本的退出制度沿革

在2015年税制改革上,日本颁布了《国外退出时转让所得的特例》以及《通过赠与等行为向非居民转移资产的情况时使用转让所得税的特例》,规定了从2015年7月1日起,居民(国内有住所或被认为有住所)发生国外退出以及发生赠与和继承等行为时,需要在日本确定申报所得税(在本研究中暂未包括赠与和继承相关内容)。

在上述两项特例规定发布之前,日本在相关领域中还未执行所得税管理,尚属于法规空缺阶段。2015年税制改革中发布的退出规定中,发布了较具体的退出申报以及其暂缓申请和减征等比较具体的规定。

(2)日本的退出制度相关因素

根据《国外退出时转让所得的特例》的规定,如果纳税人退出的资产中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则需要对其利润进行所得税(包括复兴特别所得税,按各年所得税额的2.1%计征)纳税。纳税人若符合国外退出纳税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纳税延期或税款减征等措施但不得免除申报程序,纳税人必须在退出时点之前到管辖税务署办理确定申报手续。

国外退出纳税对象:拥有的退出对象资产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或按原则国外退出之日前10年间在国内拥有超过5年的住所或等同于有住所。

退出对象资产:国外退出时纳税对象资产包括有价证券(股份、投资信托等)、匿名祝贺合同投资的持股的股份、未决信用产品、发行日交易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纳税暂缓制度:纳税人在国外退出时点之前,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适用国外退出需缴纳的所得税,从国外退出之日起5年内申请进行暂缓纳税。

纳税人为享受纳税暂缓特例手续,在国外退出之时确定申报期限之前准备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要求的所有材料,且对申请纳税延期的所得税及利息需要提供金额相等的担保。在纳税暂缓期间内,每年对适用纳税暂缓的对象资产提交《继续适用申请书》,申请书中详细记载对象资产在当年12月31日的种类、名称、数量等信息,申请书于所属期的下一年3月15日之前提交到主管税务署。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暂缓期间内进行相应的继续享受申请,则在期间结束4个月后可确定纳税延期期限已结束,需要缴纳所享受的暂缓缴纳的所有税款及利息。纳税暂缓期限可延长5年。为延长暂缓纳税,从国外退出到5年期间内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长申请书》。延长纳税暂缓期限后,纳税暂缓期限从退出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10年。

纳税减征制度:除了上述纳税暂缓制度,在2015年颁布的退出纳税制度,日本还具体发布了纳税人回国等具体情况,相应给纳税人一定的税款减征措施。减征措施适用条件包括纳税人回国、将对象资产赠与给居民、申报人死亡以及申报后因为非主观原因导致资产价值下降等情况。

2.5 经贸合作

在1998年11月APEC温哥华会议期间,日、韩双方决定设立“21世纪日韩经济关系研究会”,负责研究日、韩缔结自由贸易协定问题。日本通产省1999年发表的《通商白皮书》也明确提出,在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方面日本有必要采取更加灵活、更具建设性的措施。此后,日本政府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取得了许多历史性突破:2002年1月,日、新两国达成并正式签署了日本参与的第一个区域集团化经济协定——“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4年9月,与墨西哥签署了“关于日本和墨西哥深化经济合作的协定”;2005年12月,和马来西亚签署了“日本—马来西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外,目前日本正在与韩国、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智利、东盟等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签订经济伙伴协定的谈判。

中日两国贸易往来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中日贸易是在民间贸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民间协定贸易时期,60年代的友好贸易和备忘录时期。在此期间,受到两国关系非正常化的影响,双边贸易规模很小,到建交前的1971年只有8.7亿美元,而1950—1971年中日贸易额累计也仅有63.7亿美元,贸易商品主要是肉类、农副产品、化学产品、冶金产品等。

自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特别是1979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在良好的外交关系的指导下,中日贸易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日本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与中国广阔的市场和丰富、优质的劳动力相结合,结出了双边经贸合作的丰硕成果。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规模不断扩大,互利互补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也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虽然日本对华贸易中保护主义色彩严重,技术出口限制较严,但展望中日贸易的发展,有利条件也有很多,中日贸易发展前景是良好的。

日本目前还不是亚投行成员国。

中日经贸关系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1)双边贸易额大幅度增长

中日贸易额呈跳跃式增长。1972年突破10亿美元,1981年突破100亿美元,1991年突破200亿美元,1996年再创新高,达601亿美元。2002中日贸易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19.1亿美元。2004年中日贸易总额为1678.7亿美元,2005年达到1844.5亿美元,日本列欧盟、美国之后,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6年,中日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达2073.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日本继续保持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的地位。2010年中日两国间的贸易总额为3018.5亿美元,同比增长率30%,中国也成为日本不可撼动的第一大贸易对象国。截至2015年日本对华投资额为32亿美元,同比减少25.9%,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白皮书》分析称,近年来,中国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如人工费上涨、劳动力难以确保等,受此影响,日本对华投资呈现出下降趋势。

在贸易方面,2015年日本在中国的各出口对象国中位居第二,金额达到1,357亿美元。进口位居第三,金额为1,430亿美元。在投资方面,进驻中国的日资企业为23,094家(2012年末),占外资企业整体的7.9%,在各国在华企业数排名中位居榜首。在华日企直接或间接雇用人数约超过1,000万人,在提供就业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并在改善职场环境、完善福利制度方面做出了努力。

(2)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机电产品成为进出口主要商品

在中国对日出口商品中,原材料的比重逐步降低,纺织、机电、光学医疗设备等工业制成品的比重大大提高。矿产品对日出口占中国对日本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20.06%下降到2005年的3.38%;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对日出口的比重由1992年的4.36%提高到2006年的33.7%,机电产品成为中国对日出口第一大类商品。中国从日本进口的商品始终以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为主,其中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占比已经超过50%。

(3)经贸联系不断扩大,贸易形式更加多样化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两国的经贸关系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大到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相互投资、政府资金合作的全面经济合作,如加工贸易、综合性的长期补偿贸易,石油、煤炭等领域的合作。这些新的合作方式,有力地促进了中日贸易。目前中国是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日本是中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主要来源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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