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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2009年11月16日发布的影响很大的442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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