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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新规定解读

✏ 更新于2020年6月30日,剑指假留学生,涉及境外生子部分

2020年教育部发布了来华留学的新规定,废除了2009年发布的规定,新规读起来有点拗口,不过意思还是比较简单明了的,跟2009年规定的目标一致,同样剑指“假留学生”,增加了针对海外生子取得外国护照的部分。

何为“假留学生”?

学生的父母是中国公民,这个学生取得了外国护照,但学生通常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中国,这个学生以外国人的身份来中国大学留学,这个就是所说的“假留学生”。

2020年规定与2009年规定的重点和主要异同点在哪里?

对比2009年和2020年的规定,会发现,规定的相同点和重点都在居住上,不同点是2020年的规定增加了“在外国出生取得外国护照”的情况。2009年的规定的重点:中国出生的,移民取得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来中国留学,需要满足“取得护照时间超过4年,且留学之前的4年内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的要求。2020年新规定除涵盖2009年的规定之外,增加:外国出生的,出生即取得外国护照的学生,只要父母中有一方是中国籍,要来中国留学,需要满足留学之前的4年内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的要求。很明显,多出的对非中国出生的学生的限定,这部分基本正好对应海外生子部分。

后附2020年新规定和2009年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外函〔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维护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申请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自2021年起,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应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要求。

三、高等学校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国籍身份和报考资格,对于国籍身份存疑的,应主动向当地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的国籍身份情况。

高等学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规定,对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进一步要求。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教育部

2020年5月28日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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