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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人才引进居留许可的问题

Q1. 如果我的申请通过审批,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居留许可?
A.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间已在第19/2023号行政法规中订定,澳门特区政府按人才类别订定对应的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间。高端人才获给予的居留许可年期比其他人才类别较长,最长为五年;优秀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一般为三年。

Q2. 我是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打算办理居留许可,法律规定要有“由内地主管实体专门发出的批准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件”,具体是指什么?未能及时提交文件的话,我的申请会失效吗?
A. 在行政长官按照法律规定批出居留许可后,获批准的人士须凭治安警察局发出的“申请核实获批赴澳文件”通知书向内地相关主管实体(即各省市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批准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件(即 《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之特定“赴澳逗留 (D)签注”)。
倘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治安警察局申请核实已获内地主管实体发出相关批准进入澳门的文件,则许可失效,而卷宗会由具权限实体依法作归档处理,但逾期原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且行政长官认为理由充分者除外。

Q3. 我已成功通过审批,并已在海外和同性配偶合法登记并领养子女,可以为他们申请居留许可吗?
A. 第7/2023号法律所规定的家团定义中,事实婚及解除亲权的情况须按澳门现行《民法典》认定。而按《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目前,同性婚姻关系不属于本澳法律接纳范围,所以同性伴侣不符合受惠家团定义。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可申请惠及其未满十八岁子女或所收养的未满十八岁的人士。

Q4. 我已成功通过审批,但与伴侣没有结婚证书,如果想为对方申请居留许可,要怎么证明“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
A. 按澳门现行《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关于具效力事实婚关系之规定,一般事实婚关系中的双方须提交非处于已婚状态的证明,并须由两名具行为能力的证人一同作出书面声明(并附同所有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明确表示事实婚关系中的双方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共同生活至少两年,有关声明书必须透过本澳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权限当局公证签名。而在申请居留许可续期时,事实婚关系中的双方以及两名具行为能力的证人亦须作出书面声明,以表明事实婚关系仍然维持。

Q5. 我尚未结婚,如果参加人才引进计划申请成功后,是否可以带父母一起来澳门居住?
A. 人才引进制度所订的家团成员并不包括申请人的尊亲属,因此不包括父母。

Q6. 人才的家庭成员可以一同申请计划吗?是否申请人一落地,家团也可以在澳门合法居留、就业和求学?
A. 人才引进计划的主申请人可以为家团申请居留许可,家团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获引进的人才和家团成员可获发居留许可,从而享有澳门居民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卫生及子女受教育等。

Q7. 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取得居留许可后,是否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即可获发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A.不是,尚须持有由内地主管实体发出证明其获批准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的文件,方可获发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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