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税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有的消费税。服务税是一种施加于特定应税服务或者商品上(如食物、饮料、烟草等)的间接税。服务税法应用于除指定区域、自由区、许可仓库、许可制造仓库和联合开发区(JDA)外的整个马来西亚。
服务税适用于规定的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若未被规定为应税服务,则不会征税)。服务税注册者从事其商业业务时,并在马来西亚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需缴纳服务税,某些出口应税服务可免征服务税。此次改革将服务税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进口服务,服务税通过两阶段对于进口服务征收:
阶段1: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反向征收对马来西亚客户征收6%的服务税。
阶段2: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从2020年1月1日起,海外服务供应商需注册和征收6%的服务税。
服务税税率为根据2018年STA(Service Tax Act)第9节确定的应税服务的保险单价格或保费、博彩和博彩价值等的6%(除信用卡与签账卡有特别税率、主卡与附属卡每年需要分别缴纳25令吉服务税外)。
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2018年STA第12节被定义为应纳税人员的任何人员。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俱乐部、信托机构、合作社、协会等。如果应纳税服务营业额连续12个月超过或者预期超过规定注册门槛,则该个人或企业有义务注册缴纳服务税。
任何提供应税服务并超过相应门槛的应纳税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如下表:
表5 应税服务注册门槛
组别 | 纳税义务人 | 规定注册门槛(林吉特) |
A | 住宿。包括酒店、旅店、寄宿、酒店式公寓、家庭寄宿及任何其他类似机构或场所,但不包括:(1)联邦政府、任何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或根据《1996年私立教育机构法》注册为教育、培训或福利设施的任何私立高等教育机构;(2)由雇主提供给雇员的设施;(3)在马来西亚社团注册处或根据任何成文法律注册的从事宗教或福利活动,而非商业用途活动的任何宗教或福利机构。 | 500000 |
B | 餐饮。包括(1)餐厅、酒吧、小吃店、食堂、咖啡厅或任何提供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包括店内享用或外卖,不包括教育机构或宗教机构经营的食堂);(2)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3)美食中心的经营者。 | 1500000 |
C | 夜总会、舞厅、保健中心、按摩院、酒吧与啤酒屋的经营者,但不包括:(1)任何根据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注册的提供类似活动的设施;(2)任何政府医疗设施;(3)根据《1971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案》或《1976年技术学院MARA法案》设立的任何在大学管理下的医疗设施。 | 500000 |
D | 私人俱乐部经营者 | 500000 |
E | 高尔夫俱乐部和高尔夫练习场的经营者 | 500000 |
F | 博彩活动(如投注及博彩供应商,包括投注、彩票、抽奖、博彩游戏机或投机游戏等)的服务提供者 | 500000 |
G | 专业服务提供者,如:(1)辩护律师、事务律师;(2)伊斯兰法律师;(3)公共会计师;(4)有执照的或注册的测量师;(5)专业工程师;(6)建筑师;(7)咨询服务提供者,不包括研发公司;(8)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9)管理服务提供者,但不包括:由开发商、联合管理体或管理公司对在分层地契下的建筑拥有者提供的服务;在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持牌或注册从事基金管理活动的人士;或者任何人士、政府机构、地方当局、法定团体,以宗教、福利、丧亲、健康或公共交通服务为目的管理服务;(10)职业介绍所;(11)私人机构。 | 500000 |
H | 信用卡或签账卡服务提供者 | 无营业额要求 |
I | 其它服务提供者,如:(1)保险及伊斯兰保险;(2)电信和付费电视服务提供商;(3)海关代理(无营业额要求);(4)停车场运营商;(5)提供汽车维修服务或汽车维修中心的经营者;(6)快递服务经营者;(7)机动车租驾和租赁服务;(8)广告服务;(9)为马来西亚国内提供输配电的电力供应商,不包括在每个计费周期为至少28天的前600千瓦时电力;(10)国内航班,除乡村航空服务外。 | 500000 |
马来西亚于70年代起便存在两种独立的税收——销售税和服务税,它们随后在2015年被消费税取代,之后又在2018年9月1日恢复。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服务税适用于规定的应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普通税率为6%(对提供信用或充值卡的特定应税服务征收特殊税率),存在特定的豁免和除外条款。
除了税率的差异(消费税税率为6%和0%),服务税的税收制度和之前的消费税之间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在服务税中不存在进项税制度:本质上为单一阶段的税收,在供应链中没有进项税制度;
(2)服务税征税时间点仅以支付为基础;
(3)坏账减免只能通过申请来获得,而无法在每个申报周期通过向关税局申报来处理;
(4)虽然“出口的应税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征收服务税(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内的除外),但其定义与消费税下零税率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5)此次改革将服务税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进口服务,目的在于建立起本地服务供应商与海外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公平性。
(1)在同一集团公司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G类的(不包括表1中的职业介绍所和私人机构),该应税服务不征收服务税。
(2)如果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有资格被视为一个公司集团内的公司。如果第一家公司持有以下股份,则应视为第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
①直接控制;
②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控制;
③共同直接控制或共同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控制。
a.控制第二家所述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b.控制第二家所述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而第一家所述公司有权委任或罢免第二间所述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或过半数董事。
(3)凡一家公司凭借第(2)段由两家或多于两家公司控制,则该公司(次述公司)须视为受首述公司控制,而首述公司具有可行使权力,可委任或罢免次述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或过半数董事。
(4)第(2)段所述的股份不视为持有,如果该股份持有符合以下情况:
①通过被提名人持有;
②以受信人身份持有;
③凭借持有债权证、保证债权证的信托契据或放债活动的条文持有。
如果公司向集团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2.5.4.1(2)所述的服务,应当将提供集团外或者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的服务视为应税服务,并交纳服务税。
出于登记目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由部长在2018年《服务税法案》中规定,规定如下:
(1)如果纳税人在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提供应税服务,则应参照过去12个月的应税服务价值确定应税服务的总价值。
(2)如果前12个月的应税劳务的总价值未超过规定的门槛值,则在超过门槛值之前,无需申请服务税登记。但是,允许自愿注册。
(3)如果纳税人开始运营的时间少于12个月,则该门槛是参考从开始运营之日起的应税劳务总值确定的。
(4)一旦注册,纳税人将保有资格,除非他的资格被撤销。如果应税服务的总价值等于或低于门槛值,则可以向RMCD提交取消服务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如果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随后增加到门槛值规定的金额,则应税人应再次申请服务税注册。
(5)为确定门槛,每个合法组成的实体应分别考虑应税服务的总价值。实体可以在多个机构场所下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分支机构。然后,应通过考虑整个实体的应税服务的总价值而不是每个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来确定门槛值。但是,如果根据任何法律要求分支机构单独注册,使其成为合法组成的实体,则该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将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年度总价值分开考虑。
(6)如果纳税人提供一种以上的应税服务,则应将G组服务的应税价值合并,例如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同样,如果应税服务来自A,B,C,D和E以外的其他组别的服务,若服务为会计服务和停车服务,则门槛值将单独计算。
提供服务税应税服务的营业额自收到之日起计税。如果营业额在发票日期的12个日历月内仍未收到,那么在12个日历月期限的终止日期计税。
在纳税期限内到期的任何服务税,最迟应在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向缴纳给马来西亚皇家海关部门(RMCD)缴纳税款。纳税期为2个日历月,但是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更改纳税期。如果更改纳税期的申请被批准后,最迟应在变更纳税期结束后30天内向RMCD缴纳服务税。付款可采用电子方式或支票、银行汇票(寄往SST处理中心)来完成。
注册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发票中列明如下细节:
(1)发票序列号;
(2)发票的日期;
(3)注册服务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税号);
(4)描述足以确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5)任何提供的折扣;
(6)应缴税款总额(除税类、税率、税款外)必须分别列示;
(7)包含税额的应付总额;
(8)任何以除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都需换算成林吉特,汇率以提供应税服务时马来西亚的现行卖出价为准。
应纳税义务人必须根据其纳税期限(定义为两个日历月),每两个日历月提供一份服务税申报表和服务税账户,格式为SST-02。应纳税义务人应在SST-02中列明在应税期间为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或收取的费用、应付劳务税金额以及可能要求的其他款项的总金额。无论是否需要缴税,都应提供劳务税申报表。提交可以在MySST以电子方式完成,或者纳税人员可以从MySST门户网站下载和打印表格SST-02,并邮寄至海关处理中心(CPC)。任何应纳税人员不再需要注册或停止提供应纳税服务,必须在停止后三十天内提交最终申报表。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劳务税申报表,即属2018年STA第26(6)款所述行为,可处5万令吉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时处监禁和罚款。
服务税是根据为应税服务收取的费用、溢价或价值计算的。服务的价值或收费,包括对提供给任何人的任何应税服务征收的保费,应缴纳服务税。应缴纳服务税的费用、溢价或价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销售货物的应税服务:
①劳务的接受人与应纳税的人没有关联的,按照实际销售货物的价格确定收取劳务税的价值;
②如果该项服务的接受人与该应纳税人士有关连,或者如果该等货品的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则收取服务税的价值,须以该等货品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本应售予与非关联方的价格为基础而确定。
(2)对于①段以外的应税服务,采用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类似的估价基础。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费用和溢价确定如下:
①接受劳务的人与应税人没有关联的,按照提供应税劳务的实际价格或者为保险范围支付的实际保险费或者出资额确定收取劳务税的价值;
②接受劳务的人与应纳税义务人有关联或者无偿提供劳务的,按照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给非关联方的应纳税劳务的公开市场价值,确定劳务税的征收价值。
就服务税而言,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4条规定了与应税人关联方的含义。提供应税劳务不收取费用或者溢价,按照公开市场价格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