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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均受《1967年所得税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在马来西亚,若在马来西亚就是居民纳税人,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否则就是非居民纳税人。

2.2.1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居民企业就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经营和非经营所得)纳税。

2.2.1.2征税范围和税率

公司所得税以收入总额减除为取得收入发生的费用、损失和允许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法人所得大致分为4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赁费、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

马来西亚2014年财政预算案将马来西亚的公司所得税从25%降低到了24%:

(1)实收资本在250万以内(含250万)林吉特的本地公司,第一个50万林吉特收入部分的税率为20%;之后部分的税率为24%。

(2)实收资本在250万林吉特以上的本地公司,税率为24%。

(3)外国公司的税率统一为24%。

马来西亚对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所得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2016年将第一个50万林吉特收入部分的税率降至19%,2017年度进一步降至18%。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2.2.1.3税务上的扣除

对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马来西亚税法采取实务操作上的判断标准: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项目;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项目;为创造所得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资本性的支出项目。

(1)折旧。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20%的折旧率,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10%计提折旧。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按每年10%至20%的比率提取折旧。加速折旧适用于计算机、通信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和资源再生设备。

(2)亏损处理。经营亏损可在当期从其他经营所得以及投资或资产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经营亏损可以往以后年度无期限结转,但只能冲抵经营所得。

(3)向外国子公司的支付。对国外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经申请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但必须采用公平交易价格(即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4)税额扣除。除一些间接税如销售税和服务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它税费通常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2.2非居民企业

2.2.2.1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仅就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纳税。

2.2.2.2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实行预扣税制度,预扣税税率为10%至15%。非居民企业来源于马来西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扣税,但是非居民企业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征预扣税。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扣税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扣税税率为20%(包括法人税15%,个人所得税5%)。

对于与马来西亚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某特定性质款项的预扣税税率可能会随着双边税收抵免协定而降低,具体所得税应税(预扣税)款项及其适用税率参见3.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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