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的要求:
公司税务登记是管理和经营公司的责任。
公司开始经营需要申请税务登记。
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信托机构和停业或未开展业务的合作社必须提供自2014年度评估年度起的所得税申报表(ITRP)(包括表格E)。
详情请参阅IRBM网站2017年度相关申报表格下载栏。
(2)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可以通过e-Daftar在线注册或者可以就近的分行或任何IRBM分行进行书面申请。
注册表格可以从IRBM网站进行下载。
还需要准备文件:
两份表格9-CCM注册证书(SSM)
两份表格49-董事姓名及地址
所有文件必须经过公司秘书的认证。
注册后您必须在业务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信息处理中心提交CP204表格。
新公司必须从开始运营的基准期的第六个月开始分期支付。
公司还需要在帐户截止日期后7个月内提交C和R表格。
表格可以从IRBM网站下载:表单>选择申报单>选择公司>全选>单击搜索
参考号码:所得税注册参考号码可以就近在任一IRBM分行进行申请。
申请表:纳税人可以通过e-Daftar在线注册或者就近在任一IRBM分行获得申请表。
e-Daftar在线注册地址:http://edaftar.hasil.gov.my/
申请需要的文件(请将以下文件连同申请表格一并登记所得税参考号码):
(1)最新薪金表(EA/EC)或最新薪金单的复印件;
(2)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国际护照的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如有)。
相关规定请参见相关法案管理制度,如消费税相关账簿凭证管理可参考消费税法案第33条税收发票的开具、第34条电子发票、第35条信用票据和借记票据、第36条保留记录的责任和第37条会计基础部分。
(1)申报要求
马来西亚采用自我纳税评估体制。预缴公司税可按12个月分期缴纳。在纳税年度结束后7个月之内,公司必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必须依据预计的应纳税额每月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税款需要在每月15号之前缴纳。如有迟缴或不足分期缴税额会有10%的罚款。如果应缴税额超过预缴税额的30%,低估的税额部分也会有10%的罚款。
企业必须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7个月内按规定的格式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向IRBM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旨在报告实际应纳税额,如果减去已经分期缴纳的税款之后可能存在应补交税款(应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缴纳)或者应退税款。对于IRBM在其税款评估程序中要求补交的税款,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缴清。
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无论是马来西亚境外或境内都必须公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购买、贷款和其他费用及收入。从2014纳税年起,不论他们是否在此申报时期准备好转让定价报告,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上申报。虽然没有法定的上交的截止日期,但申报的相关文件需要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文件归档期限前准备好。这些相关文件需要有当时的时效性,同时需符合IRBM的要求。
(2)申报程序
纳税人须向IRBM申报其收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负责填写和报送所得税申报表(ITRF)。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间结束后7个月内将已填妥的ITRF(不含附件)报送到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信息处理中心。除了在还款情况下,股息券(股利分红凭证)需要与ITRF一起提供。此外,公司纳税人还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税款估价和支付分期付款、计算公司所得税、申报收入和费用(包括扣除项目和折扣项目)、保存记录以进行审核。
从2016纳税年起,所有注册公司必须提交表格E(IRBM官网下载)。从2018纳税年起,必须以电子媒介或电子传输方式递交表格E、税收估计(CP204)或修订税收估计(CP204A)。
每个应纳税人都必须向IRBM申报其收入。纳税人需负责以下五个项目的准备和提交:
(1)所得税申报表(ITRF):纳税人必须将每年4月30日之前妥善完成的ITRF发送或提交到马来西亚内地税收局信息处理中心。
(2)申报收入和索赔费用。
(3)计算所得税。
(4)保存记录以进行审核。
(5)支付所得税。
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其应纳税期间,按规定的方式交税,并应在应纳税期结束的下一个月最后一天前依照其收益以规定的方式向总干事提交报税表收益。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凡任何应纳税期已依照消费税法案第40(5)条更改,该报税表须在不迟于经修改的应纳税期间结束后的三十天内的最后一天提供:
①不再有法律责任依照第20条注册;
②不再依照第24条注册。
上述两种情况,须在总干事所容许的最后30天内或总干事所容许的较后日期后,提交一份载有总干事在该纳税人注册的最后一个应纳税期间所决定的详情的申报表。任何根据本条须提交报税表的应纳税人,须向总干事支付有关退款所关乎的应纳税期间须缴税的款额,不得迟于他所需提供纳税申报的最后一天。
根据石油(收入)税法第30条,
(1)与每个纳税年度的基准期间相关的每名应纳税人,须在该年度的基准期结束后7个月内向总干事提交规定的纳税申报表。
(2)就本条而言,任何纳税年度的报税表需指明该年度的应纳税收以及该应税收入应支付的税收(如有的话),以及载有总干事可能要求的详情。
(3)应纳税人根据本条提交的报税表,须以专业会计师审计的账目连同该会计师所作出的报告为基础,该报告书须在有关情况下,列出1965年公司法第174(1)和(2)条。
根据不动产利得税第13条:
(1)处置应纳税资产及获取如此处置资产的人为应纳税人,须于处置日期后六十天内(或总干事就向他提出的书面要求而容许的较长期间)作出纳税申报:
①就处置收购价格的资产,处置价格及处置的损益做出指明;
②提供确定被处置资产的收购价格和处置价格所需的所有信息;
③如果为本法案目的而采取资产的市场价值,则由估值师提交资产的书面估价。
(2)每名代理人须在代表任何人出售其应纳税资产的日期后六十天内(或向处长提出书面要求而容许的更长期间),作报告指明:
①其代表进行处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②被处置的资产;
③他首次被提名作为该资产持有人的日期。
(3)凡是以其或(与)其妻子或相关人士一起控制公司的任何人,以及经总干事依照附表2第17段批准,由同一集团内另一公司转让给收购公司其股份的方式获得的任何资产,获得方应在转移后六十天内做出提供转移资产详情的报告。
(4)凡是任何人依照本法进行报税,报税表必须采用规定的表格。但如果报税的人为代理人,则该报税表须交于最接近该代理人在马来西亚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居住地的税务局,或者如果其在马来西亚没有营业地点或居住地,则需交于总干事在吉隆坡的办公室。
(5)凡依据所得税法作出申报,不论该人是否在该报税表的纳税年度内处置应纳税资产,均须在报表中做出声明。
(6)在本法案下,处置应纳税资产并依照本条要求做报表的人应该连同申报表一起,以规定的格式将该项处置不须缴付或免税的通知提交给总干事。
(7)就第21B条而言,第(6)款所提述的通知须在处置日期后六十天内送达资产获得人。
(1)石油(收入)税
①根据石油收入税法案第38条规定,
总干事应当在石油税第30条中规定的应纳税人允许提交账户期限一到之后就继续评估每一个应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凡应纳税人已向总干事交付基础期为一年的评估的账户,总干事可接受账户并据此做出评估或者拒绝接受账户的决定,并依照其最佳判断决定应纳税人在该年度的应纳税收入的金额并据此做出评估。总干事认为其没有交付在石油税第30条规定下评估年基期账户,若应纳税人在该年应该交税的,总干事可以依照其最佳判断决定应纳税人在该年的应纳税收入并据此做出评估,但依据本节做出的有关应纳税人的评估并不影响应纳税人因其未能提供该账户的任何法律责任。
②石油收入税法案第39条规定了评估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额外评估:
任意一个评估年,在总干事看来对应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没有做出或没有充分做出评估,总干事将按照其最优评估,在该年或期限满的六年之内对该应纳税人该年的或额外的应税收入及该年的或者额外的税收做出评估或者做出额外的评估,视情况而定,这评估是与应纳税人在该年应做的评估有关。在总干事发现偿还给应纳税人的部分或全部税收(除由于依照45(2)节评估协议或者已经决定上诉的评估之外)已经按照错误的事实或法律偿还,总干事将视情况而定对纳税人该已收到的全部或部分税收做出评估。如果还款是以事实为基础,或偿还支付是按照总干事的常规实践进行的,或者涉及到税收返还六年多以后的任何税收则没有这类评估。在总干事看来,应纳税人犯下的任何形式的欺诈或故意违约或者任何应纳税人疏忽的,涉及的或与之有关的税收,可以对相关应纳税人在评估年的任意时间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使涉及到的任何由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造成的税收损失减小。只要在一个评估年涉及到任何应纳税人任何评估年的任何评估由法院上诉或审查,或者根据本法案给予任何被控人的任何豁免,因未能遵守授予该项豁免所施加的任何条件而被撤回,总干事可在第一个提及的评估年度或在其到期后的六年内,在任何评估年度对该被评估人进行评估,以实施决定或撤销决定(视情况而定)。总干事有权对所涉及的评估年度的进项税调整提出评估或减少评估,或如果无法确定与进项税额调整有关的评估年度,则在总干事发现进项税调整的年度进行评估。
(2)不动产利得税
①根据不动产利得税第14条规定,凡是任何人依照不动产利得税第13(1)条作申报,总监可接受报告并据此作评估,或者在他认为需要的调整后作评估,或者减少对作报告纳税年度的税款评估;凡是任何人不依照第13(1)条作答复,如总干事认为该人须纳税,则可据此作税款评估,但依照本款就某人的税款评估,不得影响该人因未能作报告而招致的任何责任;总干事如认为适宜,或由于可征收人即将离开马来西亚或任何其他理由应立即作评估的,可随时作其认为适当的评估,而任何如此所作的评估,在其所关乎的纳税年度及依照第13(1)条容许做出处置报告的时限已届满时,则在评估时采用总干事的修订(如有的话);应纳税人的死亡不得阻止对他在死前作的处置作税款评估,在作任何该等税款评估时,第17条所指的税款评估通知书可送达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如果在死者的生命期内作了评估,该税款评估的效力与对死者的遗产负上法律责任的效果相同,但在该纳税年度终结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该项税款评估,在这段时间内,该死亡应纳税人的遗嘱执行人须以该法令所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总干事;凡依照第21B条,收购人没有保留及汇出依照该条规定的款额,而该行为是由第13条向他提供不正确或错误的通知所导致的,则在做出的评估中须要包括提供这种通知的人,相当于该人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十的数额;就第(5)款而言,“应付税额”是指扣除应纳税收益的税项,不包括依照第7(4)条提及的任何容许损失。
②根据不动产利得税第15条,适用于额外的评估的情况如下:
a.就任何纳税年度而言,总干事可以对他认为没有或没有足够的税款评估的应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终结后的5年内向该人作他认为是适当的评估或额外评估。
b.总干事认为,征收税款的人已经犯有任何形式的欺诈或故意违反与税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法规,可随时对该人评估,防止造成欺诈或故意违约所致税款亏损的目的。
c.在一个纳税年度依照本法或1967年所得税法对任何人任何纳税年度所作的任何评估,均已由法院在上诉或复核时厘定,以及依照本法给予任何人的任何豁免由于未能遵守给予这种豁免所施加的任何条件而被撤回,总干事可在第一个提到的纳税年度或在其到期后五年内,就该人任何纳税年度为施行该项决定或撤回(视情况而定)的作为进行评估。
d.凡依照第21B条及在第14(5)条,由于依照第13条向他提供不正确或错误的通知,收购人没有保留及汇出依照该条规定的款额,提供此种通知的人应被包括在所作的评估中,相当于该人应付税款的百分之十的数额。
e.就第(4)款而言,“应付税款”是指依照第7(4)条的提及就不包括任何可容许亏损在内的应纳税利得征收的税款。
税务调查是IRBM的一项执法手段。被判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1)税务调查框架
这个调查框架的目的是向纳税人报告IRBM的税务调查程序。一般来说,这个框架包括以下内容:概述警察、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帮助纳税人履行他们的义务;通知纳税人有关税务调查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税务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款。
(2)调查活动
税务调查是对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和金融事务的账簿、文件、物品、材料(以下简称“文件”)进行的审查,其中也包括个人文件的审查。调查目的在于确定正确的收入数额,并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将依照ITA(所得税法案)(或刑法[574]、刑事诉讼法[593]、证据行为1950[56]、告密者保护法案2010[711]的相关规定)对税收犯罪的起诉和定罪。
根据AMLATFA(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01)第112条、113号和114号的规定,IRBM可以对被调查纳税人采取行动,冻结和没收偷税所得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ITA、AMLATFA或两者都有调查的情况下,将有IRBM官员向纳税人报告。ITA的调查对AMLATFA的调查不会起到阻碍作用。
(3)调查目的
①防止逃税;
②确认并起诉逃税者;
③加强自愿纳税义务;
④对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公平;
⑤征收正确数额的税收。
(4)调查周期
根据ITA的第91条第(3)项,在欺诈、故意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案件中,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时调查。
(5)选案来源
调查案例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进行选择,如:
①风险分析;
②从举报人处获得信息;
③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复查;
④情报信息;
⑤来自其他执法机构的信息。
(6)调查程序
①检查访问
检查访问是通过对纳税人的营业场所、住宅、税务代理人的房屋、第三方和其他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将以一种专业和合规的方式进行。在检查过程中,需要一名官员执行以下事项:
a.自我介绍并展示印有他姓名和照片的证件;
b.在访问开始时,告知纳税人来访的目的;
c.阅读并向该地区的纳税人/代理人/居民解释,在ITA的第80条中,该官员有以下权力:
(a)对所有的土地、建筑物和地点进行全面的搜索;
(b)完全免费访问所有文件,并可检查、持有、复印或提取任何文件的副本,不支付任何费用。
d.通知检查的范围和期限,以及应当用于调查目的的文件。
e.通知负责人和负责调查的高级官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f.在审查过程中,向纳税人告知其权利和责任。
g.记录文件被扣押地点的照片。
h.在访问的前提下进行搜索。
i.访问、下载和获取任何电子媒体的相关信息。
j.对纳税人和其他人员进行的采访和记录。
k.没收并获取有关文件。
l.为收到文件提供书面确认。
②检查文档
在检查文件时,需要一名官员执行以下行为:
a.检查纳税人的商业文件和个人文件。检查是为了收集逃税的证据。
b.要求任何一方在他的监护或控制中出示文件。
③记录声明
在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记录中,至少有两名警官在场。
④定稿的调查
在完成调查程序后,被起诉的案件将被提交给法律部门。
对于在法庭上被起诉的案件,在被传唤后,纳税人不能参加诉讼的,可能会导致签发逮捕令。未被起诉的案件,将根据ITA和其他有关行为的程序和规定,通过民事和解方式最终确定。对于民事和解,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协议。调查结果在该案件得到内地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最终确定,并进行评估。如果在调查期间没有发现问题,IRBM将向纳税人发出确认调查结果的信件。
一个公平、透明、公正的税收管理体系将增强公众对税收体系的信心。必须严格执行税务法规,如有不遵守和逃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应依照1967年所得税法案(ITA)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自我评估体系下,税务审计是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委员会(IRBM)的主要活动,它的目的是加强对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自愿遵守。任何时间都可以选择一个纳税人来进行审计,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被审计的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
(1)税务审计框架
该框架由IRBM发布,以确保税务审计以公平、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该框架概述了审计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税务审计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说,这个框架的目的是协助审计人员有效地执行任务和帮助纳税人履行他们的义务。
含有适用于税务审计的条款的相关法案包括:所得税法案、不动产收益税法案、1967年的石油(所得税)法案、1986年的投资法案、1949年的印花税法案、1990年的商业活动税法案以及由IRBM管理的其他法案等。
(2)什么是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是对纳税人的商业记录和财务状况的检查,以确定应申报的正确数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适当的税额。IRBM执行两种类型的审计,即案头审计和现场审计。
①案头审计
案头审计是在IRBM办公室里举行的审计。通常情况下,案头审计通常会涉及直接的问题或税务调整,这些都很容易通过信件进行处理。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信息,纳税人可能会被要求在IRBM办公室接受约谈。一般来说,一份审计报告包括检查所有有关收入和支出的信息,以及纳税人在他的所得税申报表上所做的各项其他收支。
特定的案头审计案例可以被称为现场审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将通过现场审核通知函通知,作为开始现场审计的正常程序的一部分。
②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在纳税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现场审计涉及到对纳税人商业记录的检查。在独资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的业务记录不完整,可能涉及到对个人银行报表等非营业记录的检查,并在进行现场审计前通知纳税人。
(3)税务审计的目的
税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自愿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确保在自我评估体系下实现更高的税收合规率。在这方面,审计人员应确保已报告正确的收入数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适当的税额。为了实现自愿合规,税务审计活动是在ITA的规定下IRBM开展的一项措施,旨在教育和提高纳税人对其权利和责任的认识。
(4)年度评估涵盖
一般而言,税务审计涵盖一年的评估,根据本部门的审计重点标准确定。然而,根据审计期间发现的问题,税务审计可扩大至涵盖5年的评估期。此外,这5年期限不适用于涉及故意或无意的欺诈和逃税案件。
(5)案例选择
①以风险分析标准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系统选择审计案例。然而,审计案例的选择并不局限于计算机系统的选择,因为案件也可以根据从不同来源获得的信息来选择。
②审计案例按下列方式选择:
a.选择基于风险分析;
b.信息从第三方收到;
c.基于特定行业的选择;
d.选择基于特定问题的一组特定的纳税人;
e.选择基于位置等;
f.税务审计是如何进行的。
(6)审核地点
案头审计是在IRBM办公室进行的,而现场审计是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如果经营场所不合适,纳税人可以为IRBM协议提出适当的替代方案。
(7)审计程序
①审计的开始
a.如果纳税人被选为审计对象,将会收到一封来自IRBM的审计通知书。自审计通知之日到审计访问之日的期间为14天。但是,经纳税人同意,IRBM可以确定更短的通知期限。在接到电话之前被审计的纳税人通常会收到一封确认访问的信;
b.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并有合理的理由时,纳税人可以要求推迟审计访问;
c.除了访问的预定日期外,该信件将显示应提供审核的记录、待审计的会计年限、将进行审计的审计官员姓名以及所需的审计访问的期望期限;
d.纳税人可以联络IRBM的分行审计经理或分行总监,以确认审计访问。
②访问
a.审核访问仅适用于实地审核活动,审核通常从采访开始;
b.采访的目的是使审计人员对纳税人进行了解,得到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概述并进行审计事项讨论;
c.纳税人将被要求解释他的业务活动、会计和记录系统。审核过程中,负责处理纳税人业务记录的人员也将被约谈。
③记录检验
a.在审计过程中,应允许审计人员审查所有业务记录,并对物品的库存和设备进行检查。关于已经被限制的评估年限的记录将不予审查;
b.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检查记录以外的业务记录,它涉及审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c.审计官将不搜索或占有任何记录。检查记录只在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如有必要,应允许审计人员复印有关文件;
d.然而,在由纳税人提供工作的地方不适合进行审计或者复印机设备是不可用的的情况下,审计人员经纳税人的同意,可以在IRBM办公室检查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审查完毕,这些文件将退还给纳税人;
e.要收回的文件和记录将被列出,纳税人可以在必要时检查文件和记录,并复印清单;
f.以电子形式保存记录和帐簿的,应备有这些记录的复印件供检查。如果在审核访问时,纳税人无法提供复印件,纳税人应当协助审计人员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将电子记录复制到磁带或磁盘上;
g.审计人员将审查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记录,以确定报告的正确收入数额。记录包括:
(a)业务记录
纳税人可以从IRBM发布的指南和公开裁决中获得关于记录保存的指导。根据ITA第138A条,税务局局长有权就ITA的任何条款的解释公布裁决。
IRBM颁布的有关公共记录的公共裁决和指南如下:IRBM公共执政4号/2000,保持足够的记录(企业和合作团体);IRBM公共执政5号/2000,保持足够的记录(个人、合作团体);IRBM公共执政6号/2000,保持足够的记录(企业、合作团体或个人);STS-BK4,自我评价–备案业务指南。
(b)记录以外的其他业务记录
对其他公司,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情况的审计时,审计人员可能需要检查的其他业务记录如下:个人银行账户报表;信用卡帐单;有关资产所有权的记录;有关纳税人个人/家庭开支的记录;ITA第79条所规定的其他声明。
④ITA的第82和82A条要求每个人在经营业务时保留足够的记录,以便能够容易地确定业务的收入或损失。按照公安部门4/2000,5/2000和6/2000规定(见(g)(i)部分),“记录和文件”的含义包括:
a.记录收入和支出或收入和支出账簿;
b.财务报表;
c.发票、凭证、收据及其他文件,用于核实账目中的记录;
d.以电子媒介形式保存文件,物品和材料;
e.任何由DGIR指定的其他记录;
f.未能遵守ITA第82(3)(a),82(3)(b)和82款(5)的保持足够的记录的行为,根据ITA属违法行为。此时,审计人员可采用替代办法或间接方法,以确定是否报告了适当的收入数额。
⑤审核时间框架
a.完成现场检查记录所需的时间在一至三天之间。但是,审核时间可能会延长,具体取决于以下因素:
(a)业务规模和业务交易的复杂性;
(b)记录保存的形式;
(c)纳税人合作的程度。
b.审核时间框架只适用于现场审计。
⑥审计结算
a.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将准备经批准的报告。
b.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出席IRBM办公室对该税调整的探讨。审计人员应和至少一名高级审计人员一起与纳税人讨论拟议的调整。
c.纳税人在IRBM不召集的情况下,可赴IRBM办公室,要求说明审计过程的进展情况,或进一步提供资料,以加快审计结算。
d.纳税人将获悉审计结果,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a)审计提出的问题;
(b)提高审计事项的理由;
(c)拟议的税收调整数额(如有)和所涉及的年份。
e.如需纳税调整,将发布税收调整内容及调整理由的具体通知。纳税人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就审计结果和拟议的税务调整作出解释。
f.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拟议的税收调整,则自提交的税款调整通知之日起21天内可以提出正式异议。纳税人应提供补充信息和证据副本,以支持其反对意见。
g.如果在通知提出的税款调整之日起21日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纳税人已同意拟议的税收调整,或者如果发现反对意见没有依据ITA的规定,纳税人将相应被通知。
h.随后,将发出额外评估通知,并将发放根据ITA的第113(2)条或第44B(7)(b)条或第112(3)条规定作出的适当惩罚或不可收税的通知。若不存在调整,将会发出一封信,通知审计工作在没有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已经完成。
i.从审核开始以来,结算税务审计的时间应为4个月(120个日历日)。如果案件需要4个月以上的时间,IRBM将通知纳税人关于审计进展的情况。
j.一旦审计案件得到解决,审计工作不应在同一纳税年度重复。但是,如果有新的问题需要追究或者收到新的信息,那么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再次进行审计。
⑦MDTD计划
监控故意欠税税款计划(MDTD计划)已经出台,目的在于加强和提高现有税务审计活动的有效性。该方案旨在根据现行规则和所得税法,监测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不合规意味着纳税人在提供所得税申报表(ITRF)时犯下了违法行为。此外,该计划还旨在通过不断的教育和监测活动来鼓励自愿遵守税收。
MDTD计划的概念和实现如下:
a.从审计活动的结果来看,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将被列入MDTD清单,用于持续监测。
b.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将收到MDTD清单上的官方信件通知。
c.如果发现在下一年的纳税年度未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纳税人将在名单中被删除。
税务代理人是由IRBM认证的,基于诚信、问责、透明和效率原则的代理人。本框架中的“税务代理人”是指由ITA第153节所定义的税务代理人。
(1)税务代理人应以下列方式履行他的职责:
①专业和完全熟悉税收法律和条例。
②诚信、诚实、可信、透明,并与纳税人和IRBM完全合作。
③向纳税人提供最好的建议,并依据税法告知纳税人他的责任。
④对调查的进展给予准确的反馈,并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纳税人提供建议。
⑤保证所有信息的机密性,并确保信息不会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
⑥在停止向纳税人征税时立即通知IRBM。
(2)税务代理的以下行为将被禁止:
①以个人利益为代表的税务代理人取得信息。
②延迟调查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③贿赂官员。
目前,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网站批准的税务代理记录2313条,可进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网站>税务代理>状态选择,进行搜索查询需要的代理机构。
公平、透明的税收管理将增加公众对税收体系的信心。税法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犯罪和逃税将依照本指南第二章所列示的所得税法1967[53]、不动产所得税法1976[169]、石油(收入)税法案1967[543]、1986年投资促进法案[327]、印花税法案1949[378]和纳闽岛商业活动税法1990[445]等法案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征管与合规性方面,纳税人可就特定事项的税收处理申请预先税务裁定。税务机关也会发布公开税务裁定。
以下文件需要保存7年(7年的计算从ITRF提交的年底开始):EA/EC表格、原始股息凭证、保险费收据、图书采购收据、医疗收据、捐款收据、儿童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其他证明文件、工作单(如有)等。
此外,马来西亚对于个人纳税人设有自我评估系统(SAS),SAS下的税务管理是基于薪酬、自我评估和文件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