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岛是南中国海域中的岛屿,位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州。它也被誉为提供国际金融和商业服务的离岸金融中心。纳闽是马来西亚的一个联邦直辖区,对于从事纳闽商业活动的公司,可享有优惠税务待遇,比如较低的公司所得税(固定税率3%或最高税额2万林吉特),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豁免缴付预扣税,外籍董事获取的董事费豁免缴付个人所得税等。纳闽也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不动产利得税或遗产税。
此外,纳闽公司不受外汇管制和外资股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中资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纳闽将会在海外拓展策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990年出台的纳闽商业税法案是一项规定纳闽实体在纳闽从事商业活动的征收、评估和征税,以及与之有关的事项的法律。依照纳闽商业税法案,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依照本法在每个纳闽商业活动的评估年度纳税。
(1)一家纳闽公司。
(2)依照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案成立并注册的纳闽基金[法案706]。
(3)依照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成立并注册的纳闽伊斯兰基金会。
(4)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2010年定义的纳闽伊斯兰合作伙伴关系。
(5)依照2010年纳闽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成立并注册的纳闽有限合伙企业。
(6)依照2010年纳闽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成立并注册的纳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7)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2010年定义的纳闽伊斯兰信托。
(8)1996年纳闽信托法[法案554]所界定的纳闽信托。
(9)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被许可人,如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所定义。
(10)马来西亚银行持牌人,如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2010所定义。
(11)1996年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法案[法案545]中定义的任何纳闽金融机构。
(12)部长依照纳闽商业活动税法案宣布为纳闽实体的任何人。
(1)纳闽商业活动应纳税
依照本法,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依照本法在每个纳闽商业活动的评估年度纳税。
(2)纳闽贸易活动
①纳税单位应依照该纳税年度基准期内纳闽商业活动的应纳税利润,按百分之三进行征税;
②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应纳税利润,应为纳税单位在该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纳闽商业活动的审计账目中反映的净利润,即纳税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3)提交法定声明和回报利润
进行纳闽商业活动,即纳闽贸易活动的纳闽实体,应在自开始评估年起三个月内(或总干事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一份法定声明,并以规定表格将该纳税年度的利润上报总干事。
(4)评定
总干事在收到该法案第5条所提述的利润为后,须按规定表格就该纳税年度作出税款评估,并须亲自或以邮递方式对相关的纳闽实体送达税款评估通知书。
①尽管有该法案第4和7条的规定,如果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在纳闽从事贸易活动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基准期,则纳闽实体应就该年度征税二万林吉特。
②依照第(1)款应纳税的纳闽实体,须就该纳税年度开始的三个月内(或总干事所容许的延长期内)向总干事提交规定表格。
根据该法案第9条规定纳闽非交易活动中,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纳闽实体在纳税年度基准期内进行纳闽非商业活动,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纳税。
根据该法案第10条纳闽非交易活动的法定声明规定,进行纳闽商业活动,即纳闽非交易活动的纳闽实体,应在自开始评估年起三个月内(或总干事允许的任何延长期限),向总干事提交规定表格的免税法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