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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石油(收入)税(Petroleum Income Tax)

2.6.1概述

2.6.1.1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一般情形

在公司的情况下有:①在马来西亚的经理或其他主要人员;②董事;③秘书;④任何行使①-③职能的人;

在群体情况下有:①管理者;②财务主管;③秘书;④拥有其控股权的成员。

(2)任命代理

根据石油税法案第28条规定:

①为了本法全部或部分目的的实施,如果总干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制作并送达正式通知书委任任何人成为任何应纳税人的代理。而且,凡是因此目的被任命的人应该能够代表该纳税人进行纳税;

②总干事可能随时撤销依照第①作的任命;

③凡依照第①被任命为一个应纳税人代理的人有异议,可以依照第43条提出上诉,如果他收到的通知是一个评定通知。

(3)替代责任和征收

根据石油税法案第29条:

①按照本部分,以下小节应当按照或依照本部分,一个人(在本节被称为代理人):

a.被任命为一个应纳税人的代理;

b.可以代表那个应纳税人进行纳税;

c.是一个名义的纳税人,这样的纳税人在本节被称为委托人或当事人。

②代理人可要求收到或者控制委托人任意收入的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只要他能够遵守征用),以及被支付或者支付给委托人收入的任何人,向其提供收入以及与之相关的支出的所有细节。

③只要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征税,代理人就可以以与委托人被征税时相似的方式和数额进行征税。而且,只要委托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征税,那么委托人也要以自己的名义被征税类似的方式和数额进行征税。

④代理人应当对其和他的委托人的行为以及出于本法目的所要求行为和事件负责,特别是支付他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的任何到期税款;如果拖欠税款,任何此类税项(连同作为代理人的违约,或委托人的违约而承担的任何罚款)均可从该代理人处追回,如果其本人就是委托人,那么,该代表不得被要求从可征收款项之外支付任何此类税款或罚款(或由委托人承担的任何其他处罚)。

⑤为了本法的目的,凡根据或凭借本法应向委托人提供或送达的任何材料,可同样由代表进行代替,向其送达或提供该材料。但是不得因为委托人所犯而代理人没有参加的罪行,以定罪的形式或者向代理人施加相关的罚款。

⑥代表可以从可用的款项中扣除尽可能多的款项,以支付他作为代表或委托人的任何税款或罚款。根据本法的规定,作为代表作出的任何付款,均应作为补偿。

⑦在本条中,与代表和委托人相关的“可征收款项”包括以下所有资金:

a.该代表不时从委托人处获得的,或由代表代其委托人保管和控制的资金;

b.代表要求保管的委托人的资金。

2.6.1.2征收范围

与每一个纳税人相关的“应税石油”指开采或者通过纳税人的石油运营获得的天然气和出售的管道石油,以及在马来西亚出售和精炼的原油、销售及出口的原油,依照本法,被称为石油收入税的税收按每年每个纳税人从石油运营中获得的评估收入进行征收。

2.6.1.3税率

根据石油税法案23条规定,税率规定如下:

(1)纳税人每个评估年应纳税额应该是那个评估年应纳税收入的38%。但就纳税年度1976做出特别规定如下:

①这种依照应税收入确定的应纳税额,应该自与评估年的基期相重叠的1975年4月1日开始或之后开始计算;

②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确定在与评估年基期重叠的1975年3月31日结束确定的应税收入。

(2)尽管有第(1)条,对应纳税人在任意一个评估年来源于联合发展区域石油运营收入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如下情况:

①生产前8年收入中确定的应税收入的0%;

②生产8-15年年收入中确定的应税收入的10%;

③生产15年以上收入中确定的应税收入的20%。

但如果确定的应纳税入息与两个生产期间的收入相关,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分配给每个期间(比例按相应生产期的月数占基期的总月数的比例计算),应纳税应通过将适用于每个相关生产周期的利率适用于所分摊的应纳税所得。

2.6.1.4制度演变

表6 石油(收入)税制度演变

时间 法案 变化
1967 1967年第45号法案 第一次实施
1995 1996年1月11日第543号法案 修订
2014年1月24日 第761号法案 最近一次修订

2.6.2税收优惠

2.6.2.1豁免和其他税收减免

(1)减免税

由应纳税人支付或应付的税款,可由部长以正义和公平为理由全部或部分免除,而任何已退还的税款,不得被视为本法其他条文所规定的应缴税款。

(2)双重征税协议

部长通过法定命令宣布:

①该命令基于政府与马来西亚境外任何政府签订的安排,以减免根据本法的税收双重征税和该领土的任何外国税收;

②则该等安排即具有效力,只要该命令仍然有效,即使成文法律有任何规定,该等安排对本条例下的税项仍具效力。

凡是任何安排凭借本条生效,则石油(收入)税第71条不得阻止向已做出安排的政府正式授权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披露依照该等安排所须披露的资料。

(3)在重叠区域达成协议的豁免

部长可借法定命令,豁免任何应纳税人的税收,或豁免任何应纳税人全部或部分收入,以落实政府与马来西亚境外任何地区的政府为在重叠地区联合勘探和开采石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4)有关失误或过错的税收减免

如在任何纳税年度已缴付税款的应纳税人声称该年度的过度评估是他出于本法令的目的而做出的报税表或陈述书内的错误而导致的,在总干事评估成为最终决定之前,应纳税人可在评估年度结束后六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干事提出税收减免申请。

在接到提出的申请后,总干事须调查有关事宜,并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需就该失误或错误给予该人公正、合理的救助。

在依照本条提出申请时,总干事需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应考虑给予税收减免是否会导致免除对申请人的收入征税,以及为该目的,可考虑申请人在申请年份以外纳税年度的可收费性,并对其他年度做出评估。

如果本条涉及的失误或错误是关于该应纳税人应被计税的基础,或报表或陈述包含的错误实际上是按照或者以总干事在报表或陈述做出之时普遍流行的做法为基础,那么就没有税收减免。

2.6.2.2 符合条件的勘探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勘探开支是由应纳税人就其石油作业或准备石油作业而形成的开支:

(1)关于石油矿床或石油储量权利的收购。

(2)在寻找、发现和测试或获取石油储量。

(3)建造任何在其建造的石油作业不再进行时可能极少或毫无价值的工程或建筑物。

(4)在由该应纳税人或其代理人首次出售或处置应税石油的日期之前或在应税石油没有充分生产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管理费用。

以上符合条件的勘探支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石油(收入)税法案规定的相应资本支出扣除。

2.6.2.3 符合条件的工厂开支或建筑开支

符合条件的工厂开支是由应纳税人就提供用作石油作业的机械或工业而发生的资本开支,包括:

(1)为更换现有建筑物以安装该机械或工业而发生的开支,以及其他安装所附带的开支;

(2)为准备安装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地点而编制、切割、挖掘或平整土地所用的开支,即为石油运营的不超过本身总额及任何其他开支的百分之十的开支(符合条件的工厂支出);

(3)为提供或建造钻井、生产或其他石油作业的固定海上平台而发生的开支(但仅就本分段而言,不包括在该平台上安装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如果是机动车辆,而不是由有关当局批给货物或乘客商业运输的汽车,则在1991年纳税年度基准期的首日或之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工厂开支最高限额为五万林吉特。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工厂开支是在2000年10月28日或以后购买的汽车上发生的,若该汽车在购买前没有使用,则最高款额须增至不超过十万林吉特,而机动车辆的总成本不超过十五万林吉特。

如果应纳税人人应该根据2014年商品和服务税法进行登记,公司有权根据该法案将这一数额记入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没有这样做,那么应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开支,不得包括应纳税人就商品及服务税作为进项税而支付或须支付的款额。

以上符合条件的工厂开支或建筑开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由石油(收入)税法案规定的相应资本免税额和收费。

2.6.3应纳税额

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入息,须由该年度的应税款评估入息总额减去相等于该纳税年度其向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经批准的机构或组织提供的赠予。前提是涉及到的应纳税人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送给批准的组织或机构的赠予的价值不超过其石油运营收入的7%。

应纳税人在评估年的应纳税收入应包括其当年的可纳税收入减去由马来西亚博物馆或国家档案馆确定的其在评估年基期送给政府或中央政府制作的人工礼品、手稿或画的价值。

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当年的可纳税收入减去赠予的钱或者其在纳税年度的基期为残疾人的利益向政府或州政府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当于实物的贡献;

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应包括当年的可纳税收入减去任意赠予或者他在纳税年度基年在财政部的同意下捐赠给任意健康中心的医学器材的成本或价值(由卫生部证明的),但是其价值不能超过20万林吉特;

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应包括当年的可纳税收入减去其在纳税年度基期捐赠给国家艺术馆或任意一个州的美术馆的画的价值(由国家艺术馆或任意一个州的美术馆决定);

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应包括当年的可纳税收入减去任意赠予的价值或者相关人在当年基期依照1997年体育发展法案在财政部长的同意下向任意体育活动或者在体育委员会的同意下向任何体育团体捐赠的实物成本。但是依据本条做出的扣除数额不应该超过相关人法定所得7%和依据第一节和1F节扣除额之间的差;

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应包括当年的可纳税收入减去任意赠予的价值或者相关人在财政部长的同意下在那年基期做的任意国家利益项目的贡献或成本的实物价值。但是依据本条做出的扣除不应该超过相关人法定所得的7%与依据第1节和1E节扣除额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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