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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收系统机构设置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事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收局(IRBM)和皇家关税局负责实施。州政府没有专门的地方税务局,而是根据征收的税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征收。

内陆税收局(IRBM)的责任是管理直接税征收,在全国各地设有二十五个评估分支机构和十六个调查中心(主要负责逃税事宜),统筹管理全国各地直接税的评估和调查工作。此外,内陆税收局(IRBM)还具有与外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职能。

皇家关税局主要管理海关税、国内货物税及消费税,下设六个主要部门:统筹管理和财务处;关税处;国内税收处;预防处;研究、规划和培训处;税收处。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3.1.2.1 内陆税收局

愿景:通过创建最佳税收制度来增加政府收入,同时鼓励私营部门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增长。

任务:制定和实施有效、透明、公正的税收政策,以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目标:确保能够刺激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创造国家收入的公平税收制度。

功能:制定和实施直接和间接税收政策和奖励措施;制定和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政策和准则;认证免税、汇款、奖励和税务代理。

章程:使国家税收政策向公平透明的方向发展;致力于创建一个最佳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收入,鼓励私人投资和提高生活质量;提供公正的税收预算建议;确保免税批准函清晰准确,使申请人能够顺利进行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司所作出的决定或免税税收优惠。

3.1.2.2 皇家关税局

(1)负责制定管理间接税种;

(2)通过引进新方法和先进设备来提高征税效率;

(3)通过减免征收、建立免税区等措施协助促进工业发展;

(4)引进预防逃税及税收损失的措施;

(5)研究商品的价值,确定征收税额;

(6)代表贸工部和内贸部等其它部委开展部分工作;

(7)积极参加关税合作委员会、东盟、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等。

3.1.2.3 所得税特别税务专员

愿景:1967年所得税法使所得税专员(SCIT)成为一个有效的上诉法庭,审理和确定纳税人的上诉。

任务:根据联邦宪法及其规定听取和确定上诉。

目标: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和1967年石油(收入)税法,向对税务总局作出的评估感到不满而上诉的纳税人的上诉作出裁决。

功能: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石油(税收)税法和1976年不动产利得税法等法令,注册和听取纳税人对税收评估的上诉;合格法律委员会主席与两名专家小组成员将听取有关证词,并对账目内的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评估法律有效;基于权威、相关法律和决定令做出决断;为进一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提供决策依据和案例陈述。

章程:上诉通知书自收到税务总局之日起三天内登记;聆讯地点及日期自上诉通知登记之日起六周内确定;完成上诉聆讯后十四天内作出决定令;拟备案件应自裁定通知书通知之日起六周内提交高等法院。

3.1.2.4 消费税上诉法庭

愿景:在2014年消费税法案的规定下,为任何因海关总署的决定感到不满的一方,提供一个公平、简单、有效的申诉渠道。

任务:在不过于技术性或不过于正式性的情况下,以一种公正、简单、有效的方式来注册、倾听和决定上诉。

目标:为对海关总署决定感到不满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简单、有效的申诉机制;提高商品和服务税申诉制度的效率,使之更有利于企业和消费者。

功能: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案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署长的决定作出上诉;在民事法庭上为听证提供一种替代机制;对除2014年消费税法案附表四外的,消费税管辖范围内的上诉做出裁决;协助各方在听取案件之前作为备选方案进行谈判,以达成共同商定的解决办法;允许上诉人由任何人代表,海关总署署长由任何获授权人员代表;进行非完全正式或非完全技术性的诉讼;在不超过听证开始后六十天内立即作出决定;本法庭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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