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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关联交易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马来西亚1993年《反补贴与反倾销法》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当事方应被视为关联交易的双方:

(1)一方对他方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

(2)双方均受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3)双方共同对第三方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

当事人一方处于对另一方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指导、约束地位时,认为该当事人对其享有控制权。

通常情况下,判定关联交易是否发生的标准不在于是否已经开具发票,而是要看实质的交易是否已经真实的发生。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在企业日常交易中较为常见,例如,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服务的提供、资金融通、资产互换等。

IRBM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介绍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普通商业交易测试的5种方法。对于向关联方提供或销售不动产/服务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IRBM有权进行调整。未能证明公平对价的交易可能会引起额外税款和罚款。此外,对于跨境交易可以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4.1.3关联申报管理

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无论是马来西亚境外或境内都必须公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购买、贷款和其他费用及收入。从2014纳税年起,无论他们是否准备好该期转让定价报告,纳税人都必须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上申报。虽然没有法定的上交的截止日期,但申报的相关文件需要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文件归档期限前准备好。这些相关文件需要有当时的时效性,同时需符合IRBM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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