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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同期资料

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请参考4.3.3转让定价准备文件。

2016年12月23号,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发布了所得税2016《国别报告》规则,即“国别报告规则”。此规则主要影响马来西亚总部公司,但中国总部跨国企业集团中的马来西亚“组成实体”也将根据此规则承担相关义务。组成实体包括:

(1)跨国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任何独立商业实体;例如,中国总部跨国企业集团的马来西亚子公司;

(2)准备单独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例如,中国总部跨国企业集团的马来西亚分公司。

4.2.1分类及准备主体

(1)跨国企业集团总部位于马来西亚,即在上一财政年度,与组成实体之间有跨境交易,并且合并集团总收入达到至少三十亿林吉特。

(2)外国总部跨国企业集团中的马来西亚组成实体须符合最终控股公司税务管辖区规定的国别报告要求;例如,中国总部跨国企业集团中的马来西亚子公司,符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并集团收入五十五亿人民币。

4.2.2具体要求及内容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依照规定格式,列出集团中所有成员之所得、税负、股本、累积盈余、员工人数、有形资产、主要经营活动类型。

4.2.3其他要求

(1)国别指南规则于财政年度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2)在报告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或之前,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内陆税收局有关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公司的身份和税务居所。

(3)马来西亚总部跨国企业集团中的最终控股公司必须在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向内陆税收局提交国别报告。

(4)此外,中国总部跨国企业集团中的马来西亚组成实体,在本地没有义务提交至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当局可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获取国别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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