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境交易可以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根据所得税法第 138C 条规定,除本条及所得税法规定的任何其他规则外,任何与相关人士进行跨境交易人向总干事提出的申请:
(1)总干事可与该人订立预先定价安排;或者
(2)在所得税法第 132 条适用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订立预先定价安排,以确定将来在任何分配或分配收入或扣除中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以确保该交易中的公平交易价格。
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以规定表格形式提出,并须载有总干事可能要求的详情。第(1)款所提述的交易须解释如下:
a.其中一人有控制权;
b.彼此亲属的个人或者两人均由其他人控制。
在本条中,“亲属”及“交易”具有与根据所得税法第 140(8)条有相同涵义。
相关表格可从 IRBM 网站下载:主页>预约定价安排—单边和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