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通常是指相关人员之间转移商品、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公司间定价安排。马来西亚2012年《转让定价指南》(部分内容有更新且从2017年6月开始实施)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来管理标准和规范,应用于相关人员之间的事务上。
可用来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主要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差额法。
前三种方法通常称为“传统交易方法”。虽然纳税人有权选择任何方法,但重点应是达到一个适当的价格。建议仅在传统交易方法不能可靠应用或不能完全应用时使用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差额法,通常称为“交易利润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比较数据的可用性。IRBM倾向于需要最少调整并提供最可靠的手段结果的方法,因为这将减少未来争议的范围和性质。因此,在决定最合适的方法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1)受控交易的性质,通过功能分析来确定。
(2)在比较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时,考量实际可比程度。
(3)无管制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任何假设的可靠性。
(5)如果数据不准确或假设不正确,需要调整时调整措施的影响程度。
如果传统的交易方法和交易利润方法都不能应用,在价格是按照公平定价原则进行的前提下,总干事可以允许其他方法的应用。
CUP法是确定公平价格最直接的方法。它将在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财产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与可比非受控的交易中转移的财产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两个价格之间的差异可能表明关联人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条件下并非公平价格,而非受控的交易中的价格可以替代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该方法是理想的,只有当可比产品可用,或如果能够作出合理的准确调整,以消除物质产品的差异。如果物质产品的差异不能被调整,从而给出公平交易价格,就必须考虑其他方法。
使用CUP法确定其转让定价的跨国公司必须首先确定其产品与独立交易之间的所有差异。跨国公司必须确定这些差异是否对价格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并调整了独立交易出售的产品的价格,以反映这些差异,以达到公平价格。
CUP法下的可比性分析应考虑以下几点:
(1)产品特性,如物理特性和质量。
(2)如果产品是服务形式,则提供此类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3)销售的商品是否在生产链的同一点进行比较。
(4)专利特征的形式,如商标、设计等产品差异化。
(5)销售量对价格是否有影响。
(6)如果受到季节性波动或其他市场条件变化的影响,则考虑销售时间。
(7)运输费用、包装费、市场费、广告费和保修费是否包括在内。
(8)产品是否在经济条件相同的地方销售。
(9)可从内部可比较交易或外部可比较交易中识别出CUP。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是最合适的,只要最终交易是由独立分销商进行的。再销售价格法的起点是从关联企业购买的产品再转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这个价格(零售价格)是含适当的毛利率(转售价格保证金),经销商将其销售和其他经营费用(考虑到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考虑在内后,确定一个适当的利润。在关联企业的原始交易中,在减去总利润后,并与购买产品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关税)进行调整,获得一个公平交易价格。
在比较RPM的目的时,更多关注的是与产品特性相比较的功能。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可能影响转售价格差额的因素和其他考虑因素包括:
(1)由经销商进行营销活动:是否只有执行最小的服务,参与交易的经销商是否仅仅是一个代理或分销商,还是承担营销和广告这些活动自身的资源负有产品的全部责任风险的全部所有权责任。
(2)转售商在转售产品之前所做的增值或变动的程度。如果产品经历了大量的加工,这种方法就很难应用。
(3)在受控和不受控制的交易中使用类似资产,例如发达的分销网络。
(4)尽管与CUP方法相比,产品的差异更大,但产品的相似性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重要的,特别是当产品附加了高价值或独特的无形物品时。
(5)如果所使用的转售价格差额是独立企业在可比较交易中的差额,则经营方式的差异可能对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6)如果在最初的购买和产品的转售之间的短时间内实现转售,价格差额则会更准确,因为较长的时间间隔可能会引起市场、汇率、成本等的变化。
(7)转售商是否具有独家转售产品的权利。
(8)会计实务的差异,必须进行调整,以确保在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中达到毛利率的成本构成部分是相同的。
(1)成本加成的方法往往在半成品销往关联人、在一个跨国集团不同公司签订联合服务协议、厂商在合同制造商或受控交易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有用。
(2)在关联人员之间转移产品的情况下,成本加成法的出发点是供应商的成本。在这个成本中加上适当的加价,以发现供应商应该向买方收取的价格。适当的加价,最好是参照同一供应商从未经控制的销售到独立方的加价来确定。这是由于同一供应商在产品销售中的相似性比其他供应商的销售更为相似。如果没有此类交易,则可根据独立经营的独立交易的可比交易确定适当的加价。如果关联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影响毛利利润率,则必须对再销售交易中赚取的毛利利润进行适当调整。
(3)相似性分析
可比性采用成本加成法应考虑功能,考虑相似承担的风险、合同条款、市场状况、经营策略以及考虑到在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之间的任何差异的影响以及上述因素的任何调整。与再销售价格法相比和CUP法相比,产品差异需要较少的调整。
(4)成本结构的考虑
①在确定成本时所使用的方法应该具备受控的和不受控制的交易之间的一致性和可比较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特定的企业有关。成本加成法中提到的成本是生产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总和。其他费用的加成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在对适当保证金作出更准确的估计时才能考虑。在计算费用方面,这种做法必须符合马来西亚普遍接受的原则或正常的会计准则。
②成本的确定在CPM的应用中是很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可比较的加价将被应用到可比成本基础上。例如,一家出租其业务资产的独立供应商可能与受控交易中拥有其资产的供应商不具可比性。必须作出调整,以便消除这些费用的差异。
③同样重要的是,要考虑与所履行职能相关的费用(业务和非经营费用,包括融资支出)的级别和类型的差异,并比较当事人或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在确定独立方之间没有可比较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利润分割法提供了一种替代解决方案。这通常发生在事务高度集成、不能单独评估时。利润分割法是基于在受控交易中取得的总利润按照交易职能公平分配给关联交易人的概念。为了达到公平的交易价格,每个关联交易人对交易做出的贡献的价值是根据独立交易人在类似情况下如何分割利润来进行评估的。
(1)剩余利润分割法
这种方法在交易双方都提供重要的唯一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是最合适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利润分成两个阶段。首先,结合利润分配按照基本收益分配给每个交易。这些回报是基于每一方执行的基本的、非唯一的,并通过类似交易中独立方获得的市场回报来确定的。这种基本回报一般不考虑由参与者拥有的任何独特和宝贵资产所产生的回报。下一阶段涉及剩余利润或损失的分配,也涉及类似情况下的独立缔约方如何将这些残差划分。
(2)贡献分析法
①交易利润法的第二种方法是贡献分析法。在这种方法下,总利润将根据参与控制交易的每一个关联人员的相对价值(即贡献)来在关联人员之间进行划分。为了确定贡献的相对价值,可能有必要侧重于每一方对不同类型(例如提供服务、资本投入)的贡献的性质和程度,并在比较外部市场数据的基础上分配百分比。
与剩余利润分割法不同,在利润分割之前,基本的收益不会被分配给交易的每一方。一般来说,合并和分配的利润是营业利润。在控制交易的费用分配是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利润总额的拆分,在这之后,相关企业的费用将相应扣除。
然而,很难确定每个参与者对受控交易作出的贡献的相对价值,而且这种方法往往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这种方法需要审慎的判断,标准应始终包括增加交易的价值以及每一方在赚取利润方面所发挥功能的重要性。
②在交易利润分割法下合并利润的划分是通过使用分配关键点实现的。在交易利润分割法下合并利润的划分是通过确定分配的关键点来实现的。分配利润时分配关键点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分配的关键点可以是数字(例如百分比)或变量(例如特定开销)的形式。一些较常见的分配类型是:
a.以资产为基础:在受控交易表现出资产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强相关性时有用;
b.以成本为基础:在成本和价值之间有明确的相关性的地方;
c.通过员工内部服务的执行时间;
d.生产或销售的单位;
e.雇员人数;
f.空间使用。
由于使用了边际成本方法,TNMM与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类似。这种方法在难以比较毛利润率的情况下很有用,例如在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情况下,该方法检查了相对于一个适当的基础的净利润率,例如从受控交易中获得的成本、销售额或资产。与成本加成或再销售价格方法一样,这一利润最好来自于同一纳税人和独立方之间的不受控制的交易。如果没有类似的不受控制的交易涉及到MNE,可以参考独立人士在可比交易中获得的净利润率。对相关人员和独立人员的功能分析必须应用于确定可比较性。
净利润率(不像毛利润或价格)往往受到除产品和功能外(如竞争地位、成本结构、资本成本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TNMM的使用应该局限于这些因素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情况,从而消除这些无关因素的影响。
IRBM不接受基于全球公式分配的方法,因为它们是任意的,并且不能近似达成公平的条件。全球规则分配通常采用一种预先确定的、机械的方法,通常基于成本、资产、工资和销售的组合,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中分配跨国集团的全球利润。
(1)根据所得税法案第82条(1)(a)的规定纳税人需保留自收入相关年年末起7年内的充足的记录,以使DGIR能够确定企业的收入或损失。所得税第82条(8)进一步提出与马来西亚任何业务有关的所有记录必须在马来西亚保留。在第82(9)项下的“记录”包括帐簿、发票、凭证、收据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证明任何账目上的记录。
(2)为实现转让定价,纳税人在年度内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易时,需要进行一年的评估,不仅要保持以上记录,还要准备并保存同时期的文件。尽管本准则(《转让定价准则》)第3条存在例外规定,但纳税人仍须维持同时期的文件,以协助证明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适用于税务。与此同时,这也减轻了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并与转让定价审计过程的惩罚度相关。
(1)同期转让定价文件
如果文件在纳税人在与其关联人订立或执行任何安排或转让定价政策时已准备好,或在编制年度纳税年度的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审查安排前有实质性变化发生时已准备好,则被视为“同期”。重大变化将对测试方的功能分析或转让定价分析产生影响。重大变化包括业务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这些因素将对正在考虑的受控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业务条件变化的例子包括以下内容:
①股权变动;
②业务模式和结构的变化;
③业务活动的变化(如影响本地业务活动的集团业务活动的变化);
④金融/融资结构的变化;
⑤TP政策的变化;
⑥并购。
其中经济状况变化的例子包括:外汇、经济衰退和自然灾害。
在编制文件时,必须根据确定时最合理的最新可靠数据确定定价前确定公平转让价格。但是,纳税人应根据相关年度结束时提供的数据审查价格,并据此更新文件。
(2)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义务
参与控制交易的纳税人一般需要维持同期的转让定价文件。这包括参与国内控制交易的纳税人,其中至少有一方享有税收优惠或遭受持续亏损,或按不同税率征税,以致该交易的影响将导致应付总税额的调整。
对于在税收激励或损失的情况下接受评估但不在马来西亚纳税的人员,或者与应评估但由于相同因素不在马来西亚纳税的相关团体进行交易的人员,如果符合《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的标准,则鼓励该人员准备转让定价文件。
受控交易的类型可能涉及:
①原材料、存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销售或购买;
②使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许可费/其他类型的考虑;
③管理费包括财务、行政、市场和培训服务费用;
④研究与开发;
⑤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服务;
⑥租赁资产;
⑦利益;
⑧担保费。
只要业务条件保持不变,在支持转让定价文件的数据库中进行最佳搜索应每三年更新一次,而不是每年更新一次。然而,每年的财务数据和现有可比性的适用性,都应加以审查和更新,以便可靠地应用公平定价原则。
(3)转让定价文件的提交
转让定价文件不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格。但是在IRBM的要求下,文档应该在30天内提供。
(4)文档列表
转让定价文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组织结构
a.纳税人的全球组织和所有权结构(包括全球组织图表和关系的重大变化),涵盖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文件交易定价的相关实体;
b.描述当地实体的管理结构、当地组织图,本地负责报告的个人以及这些人代表的国家的描述。
②商业/行业的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
a.纳税人业务的概要,包括近期有关的历史、经营的行业、对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一般经济和法律问题的分析、纳税人的业务线和控制交易中的财产或服务。
b.详细描述本地实体的业务和商业战略,包括当地实体是否在目前或前一年参与或影响业务重组或发生无形资产转移,并解释这些转移对实体带来的影响。
c.公司业务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关人员之间有关交易的性质和目的的见解。
d.描述相关竞争环境和主要竞争对手的结构、强度和动态。
③受控交易
a.描述涉及国际或国内交易的财产或服务的详情、任何无形的权利或财产、参与者、范围、时间、频率、类型和受控交易价值。
b.所有相关人士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与该等有关人士的关系详情。
c.与每一个关联人签订的国际交易的每笔交易的金额和价值、性质、条款(包括价格)和条件(如适用)。
d.对业务的概述,与纳税人交易的所有相关人员的分析。
e.与关联人以及第三方订立的所有商业协定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f.个人为整个业务和每个部门或产品分别编制的任何预测、预算或任何其他财务估计的记录。
④定价政策
每种受控交易的定价政策细节应包括:
a.所采用的公式包括预期利润率/加价和成本构成。
b.公式是如何应用的。
c.谁来决定定价政策。
d.这项政策多久修订一次。
e.支持定价政策的文件样本。
f.确保公平价格的可比性研究。
⑤关于定价政策制定的因素的假设、策略和信息
a.有关业务战略和特殊情况的相关信息,例如故意影响交易、市场份额战略、分销渠道选择和管理策略,这些因素影响了转让价格的确定。
b.关于影响价格设置的因素的假设和信息,或为纳税人和相关方集团整体制定定价策略。
c.在公平交易中可能影响价格或利润的物质因素的相关文件。
⑥可比性、功能与风险分析
a.对财产或服务转移特征的描述,执行功能、资产使用、评价管理、分配和风险承担(指风险分析框架)、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经营战略、经济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
b.关联方涉及受控交易所执行功能的信息(考虑到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及相应功能描述,纳税人被受控交易的程度所影响的公司资产和风险。
c.有形财产细节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可用性;用于服务的包括:服务的性质和程度;无形资产包括:对无形财产的交易形式、无形的类型、使用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分配和使用的权利。
d.收集的数据和进行的分析,以评估未控制交易与相关控制交易的可比性。
e.用于评估包括数据库和经济的选择标准。
f.确定任何内部可比性。
g.对可比较的调整(这些调整的细节和原因)。
h.聚合分析(可供比较的事务分组)。
⑦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a.对所考虑的数据和方法的描述,进行分析以确定公平交易价格和选择该方法的理由,包括其使用优先于其他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
b.有关选择具体方法的过程的文件。
⑧转让定价法的应用
a.在确定公平价格结果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的文件(参考上文的可比性、功能和风险分析部分)。
b.所选可比非控制交易的列表和说明(如有),以及依靠转让定价分析的独立企业相关财务指标信息(包括对可比较的搜索方法和信息来源的描述)。
c.记录所采用的所选方法所做的所有计算以及任何调整因素,包括被测试方和可比较方。
d.根据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说明相关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原因。
e.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所使用的财务信息摘要。
f.适当的更新前一年的文件,以反映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任何实质性变化的调整。
g.纳税人参与交易的集团成员订立的预先定价安排(单方面和双边)清单。
h.为转让定价分析提供依据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或被提及的文件。
⑨财务信息
a.在有关财政年度的年度本地实体财务账目,如果有审计报表存在,则还需提供审计报表;若无,应提供现有的未经审计的陈述。
b.信息和分配时间表需显示在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使用的财务数据可能与年度财务报表有怎样的关系。
c.在分析中使用的可比较的财务数据的摘要时间表和获得的数据来源。
⑩纳税人应在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时,随时准备好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因为它们是支持转让定价分析的必要条件。这可能包括:
a.官方出版物、报告、研究和数据库。
b.经认可的机构进行的市场研究报告。
c.由知名机构提供的技术出版物。
d.与有关人员或与之无关的人员订立的,可能与跨境交易有关的协议和合同。
e.记录纳税人与其关联人之间协商的任何条款的信件和其他文件。
f.支持纳税人承担的经济重大活动和职能的文件。
g.其他相关文件。
(5)准备和提交主文件
具体内容包括:组织结构文件、跨国公司集团业务描述、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内部财务活动、跨国公司的财务和税收状况。
(6)相关和适当的同期文件的范围
在符合所得税法案第140条(2)项的规定时,纳税人应考虑其业务和交易的规模和复杂性,以确定适合其特定情况的文档的性质和范围。鉴于文档的性质和数量取决于特定事务的事实和情况,每个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和准备文档的额外管理成本来评估其交易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上述操作对于纳税人是有利的,保留适用于其情况的受控交易文件,并准备提供《转让定价指南》中未列出的、但可能与确定公平交易价格有关的额外信息或文件。
(7)可接受的文件
为确保当时的转让定价文件的可接受性,应做出适当的努力:
①进行转让定价分析,以确定转让价格是否符合公平定价原则,并反映所有受控交易的商业现实结果。
②维护适用于环境的文件,并准备提供不包括上述情况的附加信息或文件,但这可能与确定公平价格有关。
③根据规则和指导方针准备文件。
④执行和检查公平转让定价策略,并重新设计转让定价策略以适应业务环境中的任何变化。
⑤防止提供模糊、无用或不充分的信息。
⑥在识别不受控制的事务时应用一致和透明的方法。
⑦对职能、资产、风险、市场状况和经营策略进行详细分析。
⑧按照规定和本准则申请转让定价方法。
⑨确保转让定价文件的事实、经济和经验性陈述是公司、产品和市场的具体情况。
⑩确保转让价格文件准确,并与会计、财务和基准数据/比较物相匹配。
⑪突出并记录任何可能妨碍MNE性能的特定事件,以便进行适当的基于事实的调整。
⑫避免编制相对有限的、不完整的、不适当支持交易的文档。
⑬保留足够的背景文件和完整的记录,包括在计算出公平定价时考虑到的事实假设和相关因素。
(8)语言
纳税人可以通过马来西亚语或英语提交他们的转让定价文件。除马来西亚语或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支持文件,应在提交转让定价文件时提供翻译。
(1)根据所得税第140条,纳税人有义务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受控制的交易中。根据所得税法案第140A条(2)“……。凡在该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的某人与该年度的有关人士进行交易,以获取或供应财产或服务,那么,根据本法要求,该人需依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供应财产或服务的价格”。如果报告的收入没有达到公平价格,则根据第140条(3)赋予DGIR的权力,DGIR有权进行调整。第140条的应用必须与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和《转让定价指南》一起阅读。
(2)根据所得税法及《转让定价指南》规定,在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交易中,应负担其长期价格的举证责任。同期的转让定价文件必须根据规则和准则的要求来准备,以证明它们的定价是合理的。在转让定价文件中,将分析与实际交易情况进行比较。若纳税人提供的情况与纳税人的实际行为不同,所提供的信息将被视为不正确的信息,并依据第113条(2)(b)受到处罚。
(3)根据所得税法案第113条(2)(b)的规定,
凡任何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对其本人应税或他人的纳税责任产生影响的,如果没有根据第113条(1)对不正确的申报或不正确的信息提供检控,总干事可要求该人支付相当于由于虚假信息申报而被减少的税额的罚款,或总干事可以要求该人支付相当于如果申报或资料被接受为正确的话,将被减少的税额。
(4)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对报告收入作出调整的问题和条件:
①表格和内容不相符。即,该协议没有反映出纳税人与其关联方的实际行为。
②纳税人所选择的比较物不符合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定所规定的全部经济相关特征或可比较性因素。
③对功能、资产和风险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解释。如,纳税人声称不承担外汇风险,但他的账目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
(5)在案件中,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处罚不会被强制执行:
①根据DGIR的要求,在30天内提交转让定价文件的。
②已准备的转让定价文件满足了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定和《转让定价指南》的要求,其中包括纳税人提供的可靠和正确的信息。
(6)罚款比率是在转让定价审计框架中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