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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马来西亚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马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内容目的在于保证税收协定的正确适用,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两国居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

根据马来西亚《相互协商程序指南》介绍,马来西亚税收条约中的相互协商程序(MAP)条款允许马来西亚主管机关(CA)与条约合作伙伴的CA进行互动,旨在解决涉及双重纳税的国际税务纠纷和解释和适用税收协定的不一致。马来西亚税收条约中的MAP条款还允许马来西亚CA与条约合作伙伴CA协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MAPA)。BAPA/MAPA保证,预约定价安排(APA)所涵盖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处理方法将被马来西亚及其相关条约合作伙伴的税务机关接受,从而避免潜在的双重征税。

5.2.2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相互协商程序指南》(IRB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五条,即,《马来西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7年更新)。

5.2.3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马来西亚居民或国民认为马来西亚及其条约合作伙伴税务机关之一或两者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税收不符合“税务条约”的规定,该人可根据适用的“税收条约”的MAP条款要求马来西亚的CA援助。

(2)对于BAPA/MAPA,应适用以下程序:

应向跨国税务局(MTD)和IRBM提出请求;

当马来西亚CA同意向一个或多个条约伙伴的CA提供BAPA/MAPA,将由MAP办公室书面通知纳税人。

5.2.4启动程序

5.2.4.1 启动程序的时效

提交CA援助案件的时限取决于调用MAP的特定税务条约的具体条款。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咨询相关的“税收条约”。

若在有关税收条约中没有规定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马来西亚的CA将按照OECD关于收入和资本的模式的税收公约第25条(MAP)所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即从产生税收的行为不符合公约规定起三年内)。

在IRBM税务稽核调查税收或收入的情况下,鼓励纳税人在发出评估通知或纳税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99(1)条提出上诉的同时,通知MAP办公室其意图要求CA协助调用MAP。

5.2.4.2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在收到MAP的请求后,税务部门和MAP办公室将联合评估所述请求。

如果请求有缺陷,地方办公室应要求纳税人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以下情况,马来西亚CA将接受协助请求:

(1)该问题或交易与马来西亚签订“税收条约”的外国有关。

(2)显然,一国或两国的行为已经导致或将导致税收不符合“税收条约”。

(3)纳税人在诉讼结果不符合适用“税收条例”的规定的可接受的时间内通知马来西亚CA。

(4)就政策而言,这个问题不是马来西亚或条约合作伙伴所决定的。

(5)在BAPA/MAPA的情况下,该请求已被IRBM的MTD提及。

5.2.5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向马来西亚CA援引MAP的案件不会剥夺一个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99(1)条提出上诉的权利。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提起上诉的通常程序将适用。虽然国内的法律补救办法仍然存在,如果MAP请求被接受,马来西亚CA将要求纳税人同意暂停这些补救措施。

5.2.6马来西亚仲裁条款

根据2005年《马来西亚仲裁法》4条规定,

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同意提交仲裁的任何争议均可以通过仲裁裁决,除非仲裁协议违反公共政策。

法律就该法庭上的事宜赋予管辖权,但在未通过仲裁决定该事项的情况下,不应该表示有关此事的争议无法通过仲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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